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隆安县财政局、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隆安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隆发改科技[2017]10号)规定,决定开展隆安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已经具备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共120套,目前尚余40套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地址、套数、租金标准、户型等信息详见附表。
二、申请受理期限及受理部门
(一)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截止2017年8月10日,受理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部门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咨询电话:0771-6522439。
三、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申请条件等规定执行。
(二)审核程序及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实行“三审两公示”,审核共需要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村)居委会(用人单位)应当当场予以收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受理机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审核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期间,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委托县民政部门核对,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申报材料复审通过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接到通过资格审核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选房地点进行选房,选房按排号顺序抽签选房。
(二)选房完成后,签订《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承租人与住房保障办办理
入住手续。
隆安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附表:
房源信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套数 | 户型及建筑面积 | 租金标准/月 | 物业管理费/月 | 电梯费/月 | 备注 |
1 | 隆安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 | 隆安县县委党校旧食堂 |
120(尚余40套) |
二房一厅50㎡ | 0.8元—1.2元/㎡ |
0.35元/㎡ |
20元/月(套) | 0.8元只限于城镇低收入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