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65365体育投注 www.yandiaomoju.com 2009-04-03 00:00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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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浪湾华侨农场,县直各办、局,县级各双管单位:
  《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根据《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隆政发〔2008〕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新农合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组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按《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医疗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2-3名专(兼)管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账、报表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挂号、收费、导诊等处标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就诊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的导示牌。患者就诊或住院时,应询问、核对、查验是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如是参合者,在处方、门诊病历、门诊就诊登记本、住院登记本、费用清单上注明“合作医疗”字样。患有特定慢性病的参合者,就诊时,应使用专门的门诊病历,并盖有特定慢性病专用章。  
  第六条 参合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告知病人及其家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检查、用药、转诊、报销补助政策及如何办理报销补助手续等有关规定。参合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疗机构要一次性给参合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并在住院费用清单上加盖收费章;属住院分娩的,要把产妇费用与新生儿费用分列清单。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县合管中心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三章 住院、转院规定
   
  第八条 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制度,但需转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程序越级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九条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病例,应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病例,应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转院由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按《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办理转诊手续。对急、危重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可直接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120接诊或病人家属直接护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在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第十条 乡镇、县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执行双向转诊制度。在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病情好转、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可以转回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第十一条 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不转院),由经治医师提出,报县合管中心审批,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居住等,外出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非急诊住院必须先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和备案,急诊住院要在3日内向县合管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村(居)委会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未报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在异地住院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拒绝出院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能报销。
  第十四条 急危重症患者因抢救在急诊(门诊)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报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可并入住院费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五条 住院期间床位费超过普通病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用药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用药目录》的规定合理用药。诊疗过程中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用药目录》范围的自费药品时,应先行告知,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进口药品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属治愈出院的,可带2日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药物;属好转出院的,可带一周的治疗药品。

第五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费用昂贵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报销范围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麻醉人工监护、ICU病房、CCU病房、活动平板心电图、体外震波碎石、胆道碎石、电子胃镜、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输血、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放射介入治疗、超声雾化疗法等项目,大脑神经、呼吸循环监测、多参数监护、多功能生理监护、呼吸功能监测、麻醉复苏监测、体温连续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循环功能监测、肾功能监测、指脉氧监测等监测费。
  第二十条 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内固定材料等体内置放材料,报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后,材料费按70%纳入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进口材料不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50%纳入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 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医疗直线加速器、高压氧舱治疗、射频治疗前列腺增生、特种光前列腺治疗仪治疗、氛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RAG激光治疗眼科疾病、心脏起博器、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红外线治疗、微波治疗、光量子疗法、高压氧液治疗、神经心理治疗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施行前审批、告知制度,按照临床诊疗规定严格把握适应症,合理检查,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5、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6、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整形、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检查、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器械使用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病治疗、交通事故、外出或在本地劳务输出引起的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先孕,未持有准生证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引产人流、放环取环、保胎治疗等医疗费用。
   (五)其他
   1、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3、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4、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第六章 大病救助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的可补偿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病救助的程序和条件:
  (一)年度住院总的可补偿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
  (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核实出具证明材料;
  (三)乡镇合管办调查核实;
  (四)县合管中心审核、审批;
  (五)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金。
  第二十六条 大病救助执行分段补助制,补助标准和封顶线每年由县合管委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因下列行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按照《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认真核实住院病人身份造成挂名、假名住院或挂床住院等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将非医疗项目费用、个人应自负的医疗项目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可报销项目费用,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五)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清退已报销的医药费,并停止享受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金的;
  (三)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冒领合作医疗补助金的;
  (四)授意、威逼医护人员作假冒领合作医疗补助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于2008年3月12日起实施。《隆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隆政办发〔2007〕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医疗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电话:0771-6522133。承办: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电话:0771-65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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