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残联的有关通知精神,隆安县自2009年6月15日起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之前发放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
一、办证对象
凡隆安县所辖范围内的常住户口, 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办理《残疾人证》。
二、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向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对于家住边远山区,不能出门的重度残疾人,如瘫痪在床或双下肢截肢的肢体残疾人和需关养的重度精神残疾病人,可凭村(社区)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经乡镇残联和县残联核实,理事长签字同意,由县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残联指定的隆安县人民医院经过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培训的医生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隆安县人民医院经过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培训的医生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评定医生签字并加盖评定单位公章。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6.发放: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对于已经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申请人由亲友代理申办《残疾人证》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
三、《残疾人证》免费发放。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隆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