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财政、编办、发改、农业、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残联、农村信用联社、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隆安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县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选择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缴费的,每个档次分别补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选择600元以上(含6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按500元缴费档次即每人每年50元给予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由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我县将作出相应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九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积累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二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55元基础养老金,2012年1月至6月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县二级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2012年7月以后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超过55元的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县人民政府也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隆安县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县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十六条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实施新农保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原计发月标准与新农保月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十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齐配强新农保管理服务机构,不断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各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