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核发“八公开”材料
一.事项名称:残疾人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具有隆安县户籍,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公民。
四.申报材料:1、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3张;3、由指定医院填写并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4、监护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到指定评定机构评定;2、县残联办证窗口受理、录入申报材料; 3、县残联领导初审申报材料;4、市残联审核批准;5、打印证件,盖章,核发。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窗口权限:1、受理申报;2、录入材料;3、打印证件,盖章,核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八公开”材料
一.事项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二.设定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申请条件:隆安县境内用人单位。
四.申报材料: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提供的资料: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②单位上年度职工1、6、12月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上年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⑤上年度基本养老个人对账单等(原件和复印件)。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提供的资料: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②单位上年度职工1、6、12月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3、新注册的单位须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县残联服务窗口受理、录入申报材料; 3、县残联服务窗口审核材料,盖章确认。
六.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窗口权限:1、受理申报;2、审核材料;3、盖章确认。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八公开”材料
一.事项名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规定“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残联字〔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审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申办资格,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许可证》核发手续。”
三.申请条件:隆安县境内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四.申报材料: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与盲人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从业人员名册,以及盲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保健按摩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5、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2-4项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县残联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3、县残联服务窗口审核并作出决定;4、制作审核决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窗口权限:1、受理申报;2、审核材料;3、盖章确认。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
单位资格认定“八公开”材料
一.事项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申请条件:隆安县境内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县残联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3、县残联服务窗口审核并作出决定;4、制作审核决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窗口权限:1、受理申报;2、审核材料;3、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