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南宁市医改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自12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
为什么要推行“两票制”?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旨在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打击“过票洗钱”和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城乡居民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什么是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的实施范围和特殊要求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行“两票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的三个规定
规定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规定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增值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登记购进药品的验收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
规定三: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药品、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并查验增值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 “两票制”。
药品采购配送管理的五个规定
规定一: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规定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
规定三:新参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向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
规定四: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采购列入全区集中采购范围的入围药品,必须要求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新版采购合同样稿可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下载。
规定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违规行为怎么处理?
《方案》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在当年采购周期内取消涉及药品的入围、挂网资格和经营企业的配送资格,并列入相应不良记录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等级评审和床位、设备审批、扣减单位当年绩效等处理。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