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核准后领取相关登记表格----到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批合同章程,经审批同意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核准后交纳相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到其他部门登记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是公司的,加盖公司公章;合资、合作企业应由投资各方或合作各方负责人共同签署);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中方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的条件
1、申请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
2、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管辖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以及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2、企业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核;属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管辖的企业变更直冠“广西”名称的,应经市、县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核。
(五)外商投资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提交: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其它关文件、证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提交: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住所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住所使用证明;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变更经营范围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他有关文件或证件。
4、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或证件。
5、变更经营期限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或证件。
6、投资者名称变更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或证件。
7、变更股权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8、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9、变更实收资本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0、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1、外商投资公司类型变更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2、撤销变更登记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后需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内资企业登记。
14、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4)原登记机关同意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批复;
(5)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和债务人名单;
(6)有关转换股权的合同或转让协议;
(7)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证;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提交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依法做出的决议
(7)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3、变更负责人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4、变更经营范围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5、变更经营期限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3)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