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公布3
隆安县城厢镇人民政府 2018-05-2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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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公共服务事项(共5项) |
序号 | 名称 | 设立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和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 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 0771-6522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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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 0771-6522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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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 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 0771-6522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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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 |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 0771-6522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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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协助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 【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级生态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 1.2005年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建设生态广西的重大决策,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7〕34号)。其中:二、(四)建设步骤及分阶段目标。生态市、生态县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建成一批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2010年环保部通知更名为生态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区域性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2010年2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 号)。其中,(二十四)构建优美洁净的农村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示范村,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6〕4号),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 以下简称创建地区) 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 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 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 草案)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 3 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 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 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 0771-6522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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