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执法公示。
在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完成后,在其许可部门网站上公示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路政巡查,对在其管辖区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1)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是否取得批准;(2)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3)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协同监管。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许可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建立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当事人信用制度,确保当事人利益。对当事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县交运局对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核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核查、认真填写核查报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许可审批,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最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公路管理机构结合路政巡查,对在其管辖区域进行检查。
(二)加强人员培训。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许可的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