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知识产权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隆安县知识产权局 2018-05-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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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设定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转化科技成果的规定的处罚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六十九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化活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禁止转化:(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术成果;(二)污染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成果;(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的技术成果。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的处罚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六十九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化活动。第二十八条 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六十九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化活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收买有关人员盗窃、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的处罚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六十九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化活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物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技术交易中骗取委托人或串通骗取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六十九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按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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