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确认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 [1990]217 号),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 号)。
2、《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②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对清真食品标识牌核发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②清真食品的原料是否符合清真要求。
③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
④清真食品生产场所是否有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混入。
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等是否符合要求。
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 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填写委托执法文书,并就违规事实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三)依据《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责成被检查对象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表三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无 |
隆安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壮文社会使用规范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壮文的场合、设施壮文使用与否,使用的壮文是否规范、准确。
2.对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处罚。对规定的场合、设施书写、悬挂、摆放不规范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使用壮文工作进行例行日常监管。
(二)年度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使用壮文工作进行年度监管。
(三)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监督管理:按照《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对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场所使用壮文的相关要求,对壮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 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场所,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即应当使用壮文场合而未使用的,或使用壮文不规范、不准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填写委托执法文书,并就违规事实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三)依据《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责成被检查对象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隆安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 |||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评议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加强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县两种文字书写牌匾、公文、公章等壮文翻译和审定工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以及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壮文在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的各项事务;负责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研工作,系统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情况,搞好基础理论、应用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搜集整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和信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标准化管理;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制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审定工作;负责本县两种文字书写牌匾、公文、公章等壮文翻译和审定工作;协助县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教育和壮文进中小学的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培训、教育、使用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和社会应用等业务。 |
隆安县外事侨务办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确认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归侨侨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侨务法规和规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归侨、侨眷核准资格监督检查
归侨:是否持有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提供的证明;是否持有回国入境证件;是否持有国外出生证明。
侨眷:是否持有侨眷身份关系人归侨或华侨、华人身份证明;是否持有与关系人的亲属身份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例行日常监管。针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中接到的举报、投诉问题组织检查。
(二)年度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年度监管。每年定期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 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已确认为归侨侨眷身份的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欺骗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撤销处理。
隆安县外事侨务办责任事项登记表 | |||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规定、指示和决定,承办全县外事侨务的具体工作。 | 督促检查全县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县活动和本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工作,做好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来我县接待服务的有关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参与重大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本县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协助做好华侨回国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回内地定居的有关工作以及难侨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国际援助项目的争取、组织实施、资金回收及督促检查等工作。 |
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 | |||
单位:×××(公章) | 隆安县法制办公室 | ||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修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备案事宜;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涉及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因不服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
注:1.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3.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4.具体工作事项是指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不含委托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5.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
表三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无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局承接市民委下放权力清单表(共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十二届第10号)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清真标识牌。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承接市局下放,实施县局职权。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隆安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外事侨务办)下放的权力清单 (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无 |
隆安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外事侨务办)保留的权力事项(共19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3项 |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国宗发〔2006〕52号《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七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3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2. 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3.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公安厅 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十条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规定实施主体由“公安厅”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 隆安县外事侨务办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8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行政处罚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标注“清真”标识、字样、包装、用语或使用、购进不符合清真要求的食材、原料及相关制成品的处罚。 | 《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十二届第10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清真食品的原料不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没有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或者有效证明的;(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中,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的;(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的。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售、运输、称量、存放清真食品及其制品的处罚 | 《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十二届第10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以下处罚:(一)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制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置的清真食品专柜或者专区,未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或者其工作人员混岗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将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用于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隆安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三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行政检查 | 对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四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
1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 "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 (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第二条第二款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10号令)第二条第一款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隆安县外事侨务办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五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 | 国宗发〔2006〕52号《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七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隆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