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隆安县民政局 2018-05-0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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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处罚机关设定依据
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隆安县民政局【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2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隆安县民政局【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3行政许可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隆安县民政局【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第六条、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4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隆安县民政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5行政许可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隆安县民政局【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6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隆安县民政局【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7行政许可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隆安县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8行政处罚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9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活动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10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活动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11行政处罚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12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13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14行政处罚对养老机构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活动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15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企业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16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17行政处罚对抚恤优待对象采用冒领、虚报、伪造手段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18行政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9行政处罚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20行政处罚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准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21行政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八条  
22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23行政处罚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禁止占用的土地开墓穴做墓地出租、出售或利用公益性公墓谋利的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1.《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24行政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25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26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27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核批准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28行政处罚对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尸体土葬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29行政处罚对偷运、抢运遗体行为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30行政处罚对医疗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尸体被擅自运走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31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耕地、林地埋葬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32行政处罚对将棺木运入火葬区内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33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使用交通工具违反规定非法收运尸体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十条
34行政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2.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十六条
35行政处罚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6行政处罚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隆安县民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自 1999年6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自2008年4月28日施行。第六条



填报人: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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