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5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6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 |
7 | 行政许可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8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9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12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13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4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15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8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19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20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已委托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2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 |
2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4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5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6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7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8 | 行政处罚 | 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9 | 行政处罚 | 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0 | 行政处罚 | 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2 | 行政处罚 | 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3 | 行政处罚 | 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6 | 行政处罚 | 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7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8 | 行政处罚 | 对拼装、非法改装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3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不提供抽样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应当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而未列入的、不符合三包规定的、非法拼装改装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点及未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下生产果树种苗;未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生产柑橘种苗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 |
4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菌种)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7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菌种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菌种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的,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蚕种管理办法》 |
5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蚕种管理办法》 |
51 | 行政处罚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蚕种管理办法》 |
5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蚕种管理办法》 |
53 | 行政处罚 | 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蚕种管理办法》 |
5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或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55 | 行政处罚 | 对购销不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检疫合格证明或不注明适宜饲养区域、未接受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的区外蚕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56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蚕种入库冷藏。无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冷藏和浸酸处理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5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蚕种,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蚕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5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蚕种标签缺项、涂改,共育商品小蚕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商品小蚕共育档案,蚕种经营者不按规定向使用者提供蚕种品种性状、饲养要点和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59 | 行政处罚 | 对蚕种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蚕业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包装及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64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65 | 行政处罚 | 对超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的;违反规定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66 | 行政处罚 | 出具虚假种子检验证明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67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监督所、农产品质监站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68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监督所、农产品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69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70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71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72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73 | 行政处罚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74 | 行政处罚 | 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75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7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者发现安全隐患不按规定积极采取挽救措施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77 | 行政处罚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78 | 行政处罚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79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8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给予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82 | 行政处罚 | 拒绝农业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83 | 行政处罚 | 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未经同意,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弃物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84 | 行政处罚 |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85 | 行政处罚 | 违反安全标准使用农药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 | 隆安县农经办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
8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擅自开拆、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等行为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植物检疫条例》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8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申办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买卖转认植物检疫证书行为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 |
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以及未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9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及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及证号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9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9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4 | 行政处罚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95 | 行政处罚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8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9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00 | 行政处罚 | 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隆安县植保植检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品质检验、追溯记录和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肉品运输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使用、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2 | 行政处罚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隆安县渔业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添加剂、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作业严重影响渔业资源,建设单位未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19 | 行政处罚 | 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捕杀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不按许可证捕捉、驯养繁殖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或者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渔政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
122 | 行政处罚 |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3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4 | 行政处罚 |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5 | 行政处罚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6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27 | 行政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8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29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1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2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3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4 | 行政处罚 |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136 | 行政处罚 | 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137 | 行政处罚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138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39 | 行政处罚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40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41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42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治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43 | 行政处罚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44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145 | 行政处罚 | 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146 | 行政处罚 |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147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148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49 | 行政处罚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50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51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52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职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饲料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对饲料原料、饲料产品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6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7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8 | 行政处罚 |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9 | 行政处罚 | 不立即停止销售、不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停止生产、使用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60 | 行政处罚 | 生产假冒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61 | 行政处罚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62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者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3 | 行政处罚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66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或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67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附具畜禽标识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68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保藏和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局畜牧股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16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引进或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局畜牧股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170 | 行政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1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2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3 | 行政处罚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4 | 行政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5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违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7 | 行政处罚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79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80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81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82 | 行政处罚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83 | 行政处罚 | 兽药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兽药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 |
184 | 行政处罚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隆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