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物价局权力清单
隆安县物价局 2015-12-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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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隆安县物价局拟保留权力事项(共14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实施对象承办公开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单位调整建议及理由备注审核意见及理由
机构范围建议理由市局建议区局建议是否上级部门有对应项
行政处罚共5项              
1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命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1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2.低价倾销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者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九)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3.哄抬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语气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4.价格欺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语气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愿意,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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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5.价格歧视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1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4行政处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5行政处罚未按国家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越权制定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行政征收共0项              
行政给付共0项              
行政检查共1项              
1行政检查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行政确认共2项 
            
1行政确认价格认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第一款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二款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第三款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以上相关条款均是我中心开展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我中心开展工作的服务内容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是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力;(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力。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3、《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六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2行政确认成本监审 1、《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第四条 “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和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行政奖励共0项              
其他权力共6项              
1其他权力-行政调解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1、《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2010〕20号)第三条其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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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权力-行政调解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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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权力-行政调解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受理之日起61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申请人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4其他权力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和违法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申请人公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保留 与市相同项拟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5其他权力价格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3. 第九条第一款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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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权力公布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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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拟取消的权力事项(共50项)
序号事项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实施对象承办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单位调整意见及理由审核意见及理由
名称(子项)层级机构
一、非行政许可 34项目         
1收费许可证核发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分级核发。2、《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桂价费〔2012〕66号):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不含民办幼儿园、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收费项目、标准已获批复拟取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改变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桂价综〔2003〕236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机动车停放服务机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隆安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职能部门划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4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2010〕20号):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5殡葬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420号):殡仪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标准内核定。殡仪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标准内核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但最高上浮标准不得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殡葬服务收费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6养老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福利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28号):各地福利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福利机构服务设施、服务水平、财政补贴、经营收入、社会捐赠以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收费标准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福利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养老服务收费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7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8城市道路及辖区内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车辆救援服务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9保安服务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保安服务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0农产品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47号):第四条各城市道路及辖区内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审核制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3〕141号):凡属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所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从低核定其摊位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所属的农产品市场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1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2部分中介服务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 中介服务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3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权限在自治区)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县城以上(含县城)自来水供水、再生水供水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2、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1〕108号)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区)及以上城镇供水价格,以及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区)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隆安县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4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权限在自治区)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2、自治区物价局、原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机关 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5道路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道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县价格主管部门。
2、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2009〕500号)第五条规定“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辖区县以上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并报告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县交通运输局须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道路客运班线运营里程。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6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在自治区)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0]398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市、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县交通运输局须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客运站服务等级。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7客运出租车运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2、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县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县交通运输局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8城市公交票价(定价权限在自治区)1、公共汽车票价2、轮渡票价3、轨道交通票价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公交(含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权限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3〕39号)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方式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政策,以及具体核定设区城市线路的票价;设区城市与县城之间和县(市)城区的线路票价,委托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⑴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公交票价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⑵设区城市与县城之间和县(市)城区公交票价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19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部门为县价格主管部门。
2、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35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县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企业  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0危旧房改造房和公有住房(含公有住房的超标准面积住房)出售价格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公有住房(标准面积内的住房及超标准面积住房)、危旧房改造房(含超出原面积部分)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县人民政府。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规定“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价格、住房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县物价局、县住建局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1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区内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县价格、住建、财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办机构为县物价局、县住房局、县财政局;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办机构为县物价局、县住房局。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须住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3辖区内总装机容量小于600千瓦的小水电厂上网电价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105号)规定“(二)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1、总装机容量小于600千瓦的小水(火)电厂”县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4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定价权限在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县城以上(含县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5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停车服务价格(定价权限在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辖区内公益性、资源性保护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停车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6公立病房床位价格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报送的病房床位费标准进行审批时,应结合财政定项补助、医院总收支等情况,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本地同等级医院价格水平、毗邻地区价格平衡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合理确定具体床位费标准,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立医疗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7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机构新增在本次规范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立医疗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8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10〕165号):一、加强药品价格成本审核,夯实工作基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属地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定(调)价申请时,要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并在进行成本、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定(调)药品价格的初始意见和建议,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提供依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隆安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29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 公办学校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0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地级市及县级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1公办高中学费、择校生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上述收费标准(杂费、“一费制”、借读费、学费、择校生费)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在限价幅度或上浮幅度范围内由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不得就高不就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办高中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2公办学校住宿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第四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中小学学校学生住宿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制定(调整)全区住宿收费标准幅度。在收费幅度范围内,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自治区直属的教育机构及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的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其他教育机构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第四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制定(调整)全区性住宿收费标准幅度。在收费幅度范围内,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自治区直属的教育机构及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的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其他教育机构住宿费的具体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3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 〔2001〕194号):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职能技能培训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审核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其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34强制培训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123号):在全区最高收费标准限额内,自治区本级各培训单位执行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市、县培训机构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强制性培训机构隆安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承办机构应该具体到股室。非行政许可必须取消 
二、行政征收3项         
1收费许可证年审费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26号)自治区、县、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审办(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年审费收费标准按收费单位收费总额的0.3%缴纳 拟取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 
2收费员培训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员培训及发证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2003〕301号)准收取的行政收费、事业收费……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取得《收费员证》,才能从事收费征收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桂价费〔2012〕123号)强制性培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课时8元。
自治区、县、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隆安县物价局1.经批 拟取消。建议收费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经费做保障。 
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县场。”县人民政府企业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的需要。 
2.《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横政发〔2013〕42号文)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3. 《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横政发〔2013〕42号文)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和向社会征收等方式筹集。社会征收主要从提高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的收入、有关生产和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征收。”
 
三、行政强制3项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拟取消。实施依据不在规章范围内。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同市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2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同市里 

3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拟取消。建议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同市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四、行政给付1项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县场。”2.《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隆安县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3.《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横政发〔2013〕42号文)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一)对因粮、油、蛋、奶、菜、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因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二)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价格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助;(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者贷款贴息;(五)县人民政府决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情形”。县人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同市里 
五、行政处罚7项         
1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隆安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横政发〔2013〕42号)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追加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企业、个人隆安县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股拟取消。实施依据不在规章范围内。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下同同市里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3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1.相互串通、操纵县场价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2.低价倾销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第二条:该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 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 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 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 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 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 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 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 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3.哄抬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语气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4.价格欺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语气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愿意,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5.价格歧视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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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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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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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1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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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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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7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1.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2.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3.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将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4.涂改或者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7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5.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三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隆安县物价局 同市里 
六、其他权力2项         
1物业收费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县物价局须住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拟取消。《广西定价目录》明确定价权限在县级。保留定价权限在县级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 
2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隆安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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