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8日
隆安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地海灾指〔2018〕3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8〕332号)等有关部署要求,为做好今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地质灾害防治理念,以防范突发地质灾害为重点,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时间上以汛期为重点,空间上以山区丘陵地区等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为重点,手段上以巡查排查、督促检查、宣传培训演练为重点,加快重大隐患的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地灾经济损失,确保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
二、组织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宣传、国土、住建、水利、交通、公路、气象、发改、安监、民政、财政、教育、旅游、铁路、农业、卫计、公安、武警、供电、电信、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
三、2018年我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
1.年总降水量预测
预计2018年总降水量介于1000—200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少1—2成。
2.季节气候趋势预测
预计2018年冬春季总降水量偏少1—3成,可能有冬春干旱;平均气温偏高,冷暖变化较大;春播期低温阴雨日数较常年偏少、结束期偏迟。前汛期总降水量偏少1—2成,后汛期总降水量偏多1—3成。
3.台风预测
预计2018年影响我县的台风有3—5个,比常年略偏少。
(二)致灾因素分析
地质环境条件、降雨和人类活动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据2018年初巡查核查,我县隐患点共有72处,主要分布在7个乡镇46个村,其中危岩崩塌58处、滑坡10处、不稳定斜坡3处、地面塌陷1处;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隐蔽性强,防控形势严峻。近年来,强对流天气频发造成极端强降雨天气不断出现,我县局部地区强降雨频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农村切坡建房、岩溶区地下水开采等对地质环境破坏和扰动不断加剧,因此,引发新的地质灾害的机率将不断增加。
(三)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预测,今年,我县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和岩溶地面塌陷为主,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程度可能加重。城厢、南圩、雁江等乡镇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仍然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易发、多发区,都结、屏山、布泉等乡镇石灰岩地区是危岩崩塌和岩溶地面塌陷的易发地区。总体预测全年全县地质灾害将会呈现点多、范围大、规模小、局部地区可能加重的趋势。
四、重点防范区域、防范对象和防范期
(一)重点防范区域
我县属于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其中南圩镇、雁江镇、都结乡、布泉乡和屏山乡为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着重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与地质灾害密切相关,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和破坏越严重,越易诱发各种类型的地质灾害。
(二)重点防范对象
国土部门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下的单位、村屯、学校、二级及以上公路和铁路干线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山区旅游景区(点)、水利设施、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尾矿库下游村庄、经过山区和岩溶强发育区的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大型深基坑、桩基工程等。特别是丘陵地区存在农村切坡临坡建房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旅游景区(点)、位于老滑坡体处、山峰脚下和泥石流沟口的村庄、集镇等,应加强监测,重点防范。结合2018年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将雁江镇东礼村绿伍屯山体滑坡等7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1)列为2018年度县级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重点防范期
我县主汛期(5—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5—7月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8—9月主要防范台风带来的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当连续降雨量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时,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发生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大。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根据本县辖区内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
1.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水利局、教育局、旅游局、安监局、交通局等相关防灾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全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做到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核查。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未治理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同步开展落实防灾责任、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等工作。
2. 县公路局、旅游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及旅游区、库区、河道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威胁游客和当地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
3.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在完成切坡或临坡建房情况调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花岗岩丘陵山区农村群众切坡临坡建房防范地质灾害监管措施,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总负责,以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群众联保组为主体的联保体系,对所辖区地质灾害联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联保制度落实到位,运转正常,确保群众能及时获得山洪、强降雨、地质灾害等预警通知和信息通知,及时做好防灾准备,及时撤离危险区。联保体系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工作费用。
(三)巩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成果
2015年12月,我县获得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称号。2016年,我县通过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组织对已获得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区)的复核。今年,县国土资源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指南(试行)》(桂国土资办〔2015〕30号)文件要求,巩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成果。
(四)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要梳理历年来自治区下达我县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县财政资金的配套投入,加快历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治理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治理任务。对于汛期突发的稳定性差、危害和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地制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当地情况进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让群众知道如何快速避险、熟悉逃生的信号、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提升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村(屯)基层防灾救灾能力,检验群测群防体系的运行效果和防灾预案的实施效果。今年,我县计划分别组织开展1场县级、乡级演练。
(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
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文站要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加强化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开展汛期和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根据预报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及“防灾减灾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监测知识培训会议,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业务骨干和村(屯)监测员进行监测知识集中培训。同时要加强与公路、铁路、旅游、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合作,通过联合举办管理和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选择在景区、公路铁路沿线、水库周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等各种方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能力。
六、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工作目标,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将防治规划、治理资金、隐患点治理、群测群防运行经费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奖罚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负责对村路、屯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并在巡查监测和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进行认定,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权限范围内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组织专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
(四)县住建局: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及在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在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需建设单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在具体建设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等过程中严格执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未提供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通过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不得发放或者办理主体工程投放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手续。
(五)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县交通局、公路局:根据各自管养乡道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县气象局: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八)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九)县安监局: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十)县民政局: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协调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转移安置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十二)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进校园活动,向中小学生发放宣传教学资料,聘请地质环境专家对教师和在校学生进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督促项目业主在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三)县旅游局:协助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协助专业部门指导旅游景点景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协助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十五)县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十六)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十七)县武警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十八)县监察委:负责对县级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二十)县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通信畅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成员单位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不断完善以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切实将责任制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要具体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到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防治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督察机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的督察力度,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履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机构、人员、资金、制度、值班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93号)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强化监测预防,及时妥善处置
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本村地质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
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与县气象局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灾害性天气的提前预报和预警;会同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每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配合,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临时调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南府办〔2013〕5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厂矿企业和各类建设单位的防灾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对因建房、修路、采矿可能导致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监督责任单位采取有效预防保证措施;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建房屋一律停工,经专家确认安全后方可续建;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对造成的损失及时作出赔偿。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加大经费投入,扎实推进工作进程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7号)要求,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联保等人员工作经费,适当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补贴的发放标准。积极争取上级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支持,自治区、市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要严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对地质灾害防治中因为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治理。
(五)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要严格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桂办发〔2014〕2号)等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险情信息报送、严格遵守应急值守纪律、作好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局的联系和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部门要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和权限确定灾(险)情级别,调集应急队伍,准备救援物资,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派出专家前往灾区开展调查,开展应急处置监测、勘查;县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 隆安县2018年度重点防范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责任人一览表
2. 隆安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管理体系人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