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隆安县林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特此通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