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隆政字〔2018〕10号)
隆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8-05-15 16:18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推荐给好友 | 打印 | 邮件订阅 | 收藏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910日至次年5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隆安县林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特此通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8515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隆安县发改科技局  内容审核和发布:隆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桂ICP备11001999号    桂公网安备 45012302000010号          故障反馈、删帖、纠错投诉,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2014.08.05_FZ 广西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