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隆政发〔2018〕7号)
隆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8-06-05 10:10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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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18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8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发展、新情况。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县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界定。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隆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县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隆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综治办、编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工作,办公室人员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及区域划分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涉及商贸和工业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研发活动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县文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局负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银行、保险、铁路等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并配合驻地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在20187月初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域经济普查工作,保证本地域经济普查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拖全县经济普查工作后腿。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调查单位要在20187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负责本地域、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各县级双管单位,按经济普查工作在地原则服从所在地普查机构管理,负责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当地的普查工作量和本次普查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的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或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责任心、思想作风过硬、熟悉普查业务和当地情况、有一定电脑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普查队伍中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县统计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需要,结合我县普查对象规模、普查员数量,以及采用网络报送、手持电子终端设备与纸介质上报同时应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乡镇、管理区管理区根据本级普查实际情况,相应做好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其中,全县两员经费由县财政负担,按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最少3个月工作时间,以本地人才市场新招录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核定,按时足额支付两员经费,不得拖欠,不得摊派。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普查对象可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查询核实身份。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县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对于经查实应当给予党政纪处理或组织处理的,按程序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六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划分普查区。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全县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的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提高普查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交车、宣传车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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