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2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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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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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 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
子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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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隆安县蝶城路383号隆安县住建局住保股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 电话 | 0771—6530369 |
监督 电话 | 0771—6522144 | ||
12 | 设定依据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
13 | 实施对象 | 申请隆安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 |
14 | 行使层级 | 县级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 |
16 | 行使内容 |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
20 | 申请材料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 名称 | 无。 |
办结 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 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 标准 | 无 | ||
收费 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审核材料。 3.决定责任:并作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规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审核通过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审核通过的; 3.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审核通过,从而影响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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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明确细化审批标准,彻底消除自由裁量权,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4.在执行政策法规中遇到的复杂、特殊事项的处理,一般情况报分管领导审定; 5.重大事项须经局领导审定。 | 住保股承办人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住保股承办人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住保股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批。 | 低 | 分管领导 |
附件:1-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流程图
1-2.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1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住保股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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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住保股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 |
住保股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 |
附件1-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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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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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房状况证明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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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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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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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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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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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