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双管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电〔2017〕17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30元,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00元提高每人每月330元。
二、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30元,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40元提高每人每月170元。同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A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下);
(二)B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2001—2600元);
(三)C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2601—3200元)。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