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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双管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确定。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保持每人每月400元不变。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城乡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以后随着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自动提高,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