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隆安县信用体系建设专栏 2017-05-25 11:07  作者: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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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处罚机关设定依据
1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
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六十条
3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第二条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第二条
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第二条
4行政许可矿山、金属冶炼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5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6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县安监局危化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1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八十九条
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5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初演练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等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7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九十七条
8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九十九条
9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条
10行政处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1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1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13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1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月施行)第一百零九条
15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管理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1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17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未按照规定履行警示说明、维修检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评价、劳动防护、高危作业安全要求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18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通风、报警、防护和应急等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1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20行政处罚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条
21行政处罚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22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标志标签说明、包装保管、登记变更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23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物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评价、储存保管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
24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或未依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25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26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27行政处罚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四条
28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违反管道检测维护、应急管理、安全保护等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四条
29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未按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四条
30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3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32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33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违反应急咨询服务、化学品登记等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34行政处罚对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35行政处罚对化学品单位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36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管理不规范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37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38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9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40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相关标准建设事项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3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或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安监总局令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44行政处罚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45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46行政处罚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反许可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原料要求、包装警示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47行政处罚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48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样品展示、质量标准、储存登记、许可变更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49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5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变更、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等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5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5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5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54行政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
55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七条
5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57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58行政处罚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
59行政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60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61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62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
6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65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开展评价活动和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66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67行政处罚对冶金企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68行政处罚对冶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评价报告备案、相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或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69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70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7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7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警示、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劳动防护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7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安全生产免责协议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74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指标要求、授权使用安全专项费用、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事故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75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76行政处罚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77行政处罚对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78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验收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7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80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8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82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作业禁忌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8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84行政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85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86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87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88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九条
89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十条
90行政处罚对被提请关闭的煤矿企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五款
91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92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93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94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95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96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97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98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99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00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01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102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103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104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05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
106行政处罚对有关发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07行政处罚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08行政处罚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09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10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有关资质及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1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1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
11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1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派使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115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没有为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1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117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职业禁忌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九条
118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安全隔离和应急救援要求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九条
11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九条
120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保障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12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人员配备、卫生清洁和岗位轮换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12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12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2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125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26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破坏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自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修订)第十三条
127行政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使用、包装说明、报告管理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28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仍从事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12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职业卫生防护“三同时”、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责任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130行政处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条
131行政处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132行政处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等情况未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133行政处罚对企业违反许可变更、登记备案等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134行政处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135行政处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6月8日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136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六条
137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三条
138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139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140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141行政处罚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
142行政处罚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安监局各相关股室及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1年10月27日施行,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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