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权责关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乡镇“四所合一”机构编制方案参考模板的通知》(桂编办通〔2018〕1号)精神,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清单。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及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为准。
三、上级机关委托乡镇承担的事项,要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方以上级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上级机关要采取随机动态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并对委托方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上级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四所合一”机构协助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所合一”机构应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xls
附件2: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事项.xls
附件3: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服务事项.xls
2018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