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保留的共性权力事项(共10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一 | 行政处罚 | 共7项 | ||
1 | 行政处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县级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有关县级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
有关县级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有关县级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对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有关县级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县级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有关县级部门 |
二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
1 | 行政检查 | 抽样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有关县级部门 |
三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大作用的;(二)揭发、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对克服严重官僚主义、推动廉政建设有显著效果的;(三)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 有关县级部门 | |
四 | 其他权力 | 共1项 | ||
1 | 其他权力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有关县级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