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隆安县国家税务局
事项名称:1.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首问责任人:卢立辉
申报材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2)采用实际利润额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分中心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窗口单位电话:6530920
举报电话:12366
事项名称:2.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需采取定期定额核定管理或变更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首问责任人:卢立辉
申报材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分中心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窗口单位电话:6530920
举报电话:12366
事项名称:3.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核准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适用范围: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首问责任人:卢立辉
申报材料:(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分中心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窗口单位电话:6530920
举报电话:12366
事项名称: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适用范围:隆安县辖区内需增值税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首问责任人:卢立辉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分中心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窗口单位电话:6530920
举报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