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巨斌(1913~1968),壮族,隆安县城厢镇兴阳社区人。
1934~1937年,曾一度到广西民团干校受训,两度任村长。1938年后连续6年任敏阳乡乡长。1947年9月,中共果德中心县委所属的四坡支部指派党员李永驯(田东县人)到隆安县敏阳乡开辟革命新区。李永驯以该乡那发村为据点,教育争取内兄张巨斌参加革命组织。张巨斌在本村和邻村发动群众,并倾出自家钱财、献出四五支枪支,支援中共组织。经过几个月的秘密发动,组织起四五十人枪的武装队伍。1949年2月,敏阳乡的革命武装发展到80人枪。4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桂西区那马独立大队敏阳连队成立,有120多人枪,张巨斌任连长,李永驯任政治指导员。11月初,敏阳连队奉命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左江支队隆安县第二独立大队,张巨斌任大队长。12月4日,县第二独立大队配合解放军右江支队解放了敏阳乡,成立乡人民政府,张巨斌兼任乡主席。12月16日,张巨斌带领县第二独立大队会同解放军左江支队第74团、县独立第一大队共300多人枪,围剿窜至隆安县雁江乡的原国民党平治县长周竑部,俘敌5人,缴获步枪20多支、驳壳枪1支。
1950年张巨斌调任广西省公安厅劳改局中队长。1952年7月被认为有历史问题,资遣回乡。是年土地改革时被认为不法地主,判处有期徒刑5年。1968年8月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
1983年12月14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对张巨斌的历史冤案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原判认定张巨斌土改中抗拒交出血汗钱,无确实证据,撤销县法院1953年3月25日对张巨斌的刑事判决,宣告张巨斌无罪。同年12月31日,隆安县人民政府给予张巨斌平反纠正,恢复国家干部名誉,享受国家干部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