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就生 证件号码:452126********1211 联系电话:186****8120 联系地址:隆安县南圩镇连安村挂榜屯 类型:咨询 是否公开:公开 标题:职工养老保险咨询 内容:本人有个亲戚,在事业单位合同工,工作5年,买有职工养老保险,年龄要到达退休年龄了,请问未交足15年的养老保险不得领养老金,有何政策?隆安可以往前补缴10年养保险吗 提交时间:2017-03-18 16:01 状态:处理完毕 提交部门: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回复: 办理人员: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日期:2017-04-18 15:10 回复内容: 李就生同志: 您好!您于2017年3月18日通过365365体育投注部门信箱向我局咨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现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交足15年的养老保险不得领养老金有何政策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01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社厅答复河池市人社局《关于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4〕616号)中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到满15年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趸缴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关于是否可以往前补缴10年养老保险的问题 2014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14〕84号)第三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禁采取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增加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如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增加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对本答复意见,如您还有不理解的地方,请您抽空到隆安县社保局机关养老股咨询(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城南路14号,电话:6522149)。 谨此答复 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