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隆)安监矿罚[2018]第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生产线正在建设中,上山道路已经修建到山顶,但未按原开采设计方案施工,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执法图片、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条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总局令77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条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总局令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与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6
行政相对人代码_1(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1(居民身份证):420123**********55
法定代表人姓名:邱**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2018/04/23
处罚截止期:2018/05/07
处罚机关: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4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