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清单:无事项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拟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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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 |||
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 |||
2 | 组织编制县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文件。 | 负责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咨询、解答货物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编制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负责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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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类项目的咨询、解答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需求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正工作。 | |||
3 | 组织实施隆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拍卖活动。 | 负责审核拍卖出让文件的电子文本,并逞委托方核发;协调各部门提供有关拍卖标的的相关材料;向拍卖公司提供拍卖所需材料;与拍卖公司一起带领意向竞买人到标的现场勘踏;邀请监察部门出席拍卖会;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和申请,并对意向竞买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与拍卖公司共同完成拍卖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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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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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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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服务 | 咨询、登记、编制文件、开评标等服务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物股、服务股、工程股 | 0771-6529585 0771-6529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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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 发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物股、服务股、工程股 | 0771-6529585 0771-6529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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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业务培训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股 | 0771-6529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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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委托人、竞拍公司、竞拍人提供相关服务 | 协调各部门提供有关拍卖标的的相关材料;向拍卖公司提供拍卖所需材料;与拍卖公司一起带领意向竞买人到标的现场勘踏;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和申请,并对意向竞买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股 | 0771-6529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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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县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购文件,特指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书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编制采购文件前,可以就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书公开征询供应商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专家论证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论证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采购文件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建的专家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
2.论证专家原则上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也可由采购人自行邀请论证专家,但自行邀请专家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3.采购人自行邀请的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与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当的资格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论证专家不得与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专家组应对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关注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就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1)采购文件是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
(2)采购文件是否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和服务等条件;
(3)采购文件是否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使项目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采购人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修改采购文件,并对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对不采纳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单位公章。
2.如对已经过专家论证的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采购文件及专家论证报告、采纳情况说明、自行邀请的专家资历证明、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确认情况、评审材料等,应在采购合同备案时一并送县财政局备查。
(二)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会场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隆安县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活动会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参加评审活动的监督人员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委人员是否依法组建;
2.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人数是否占评委总数的2/3以上;
3.评审过程中有关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答疑等)是否与经采购办备案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4.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带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5.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隆安县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2.评审会场全体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评审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2)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如有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
(3)评审过程的资格审查、澄清、比较、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投标(报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4)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报价)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5)评审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全权代表采购单位独立行使评审权利;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人代表如需要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4)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投标(报价)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证实其身份;
(2)在项目评审前确认自己与该项目投标(报价)供应商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评估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采购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如发现评委有上述情况应回避的,应要求其回避,并按规定重新抽取;
(3)参加项目评审时,不得中途离开;
(4)根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5)当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必须要求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书面答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6)对某一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7)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写出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评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评审过程及情况。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必须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4.参加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评审会场;
(2)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市政采中心恶意串通;
(5)不得向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6)如实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5.投标(报价)供应商在评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报价)资格。
6.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及助手在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协助政府采购项目评委负责人组织项目评审;
(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
(3)编制评审表格,表格的格式与内容要符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约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委评审结束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认真核对、统计评委的评分情况。
(4)对评委就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评委评审。
(5)不得越权行使评委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6)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如要求评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7)提醒评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工作,制止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行为,维护评审会场的正常秩序。如有不听制止者,应立即报告采购办。
(8)根据评审需要安排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等问题,并负责支付合理报酬。
六、监督检查处理
评审会场内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制止纠正而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隆安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内容完整、盖章齐全;项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人的承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合同附件齐全;多页合同每页应顺序标出页码并盖骑缝章。
三、监督检查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见证。县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见证工作,加盖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见证章后通知采购人领取,并将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在已经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添购,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副本,装订成册后通知采购人领取。
2.采购人领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签订期内签订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见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见证工作,加盖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见证章后通知采购人领取,并将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4.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有特殊要求或管理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权益受损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拍卖活动前期监督工作
1、审定出让拍卖公告,监督拍卖公司在广西区内主流报刊上公告不少于一期且版面不小于1/4版并且须在相关知名网站发布拍卖公告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20天。拍卖公司所刊登的出让公告须报送交易中心备案。
2、审定拍卖公司负责编写和设计的土地公开出让文件,采用彩色印刷,拍卖出让文件印刷数量按标的意向情况而定册数。同时共同负责在拍卖活动期间发放拍卖出让文件及推介宣传、接待咨询等工作。
3、监督拍卖公司是否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对拍卖地块进行相应包装,并负责接送客商踏勘拍卖地块等事宜。
4、监督拍卖公司负责拍卖会场布置及拍卖会场组织工作,按委托方要求租用星级以上酒店多功能厅作为拍卖会场(会场至少能容纳100人),会场要求设置投影墙,拍卖公司负责制作拍卖会同步演示系统并安排专人在会场进行操作,会场要求安排礼仪负责现场指引及签约服务。
5、确认拍卖公司聘请高水准的拍卖师主持土地出让拍卖会。
6、做好拍卖地块的出让底价的保密监督工作。
二、拍卖活动中的监督工作
监督拍卖公司在每一期土地公开出让的拍卖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须按以下方式主持拍卖会现场竞价活动:
1、竞买人报价或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不成交,未成交地块由委托方收回,另行安排出让。
2、拍卖公司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拍卖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但必须在同一价位两次叫价而无竞买人应价的情况下方可向下调整加价幅度。
3、拍卖公司拍卖师三声叫价(同价位)的间隔不少于10秒,且第三声叫价与落锤之间间隔也应不少于10秒。
4、土地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的收取
在拍卖活动出让中,承办单位应在拍卖出让文件中标明其收费标准。成交后,土地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由承办拍卖活动的交易中心和拍卖公司按各自的收费标准向拍卖成交地块的竞得人一次性收取。
(1)交易中心依据隆安县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拍卖公司按中标时佣金收取标准的报价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包括拍卖活动组织的全部成本支出、佣金产生的各项税金及收益部分。
三、拍卖会后的监督工作
1、拍卖过程结束后,督促竞得人(买受人)将拍卖成交款项按合同约定转入指定账户,不得延误。
2、不论承办的拍卖成交与否,以上费用开支均由拍卖公司承担。如拍卖公司人所承办的拍卖地块未能成交的,则由甲方收回拍卖地块,另行安排出让。
3、因买受人(竞得人)违约时,其竞买保证金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用以补偿拍卖公司应得佣金。
4、如拍卖公司在组织拍卖活动中出现重大责任事项和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拍卖公司承办资格,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