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经信局权力清单(共52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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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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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部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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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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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2.鲜茧收购资格复审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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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处罚 | 1.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
2.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 | |||
3.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
4.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处罚 |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
3.对提供虚假能源报告信息的处罚 | |||
4.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5.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6.对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7.对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 |||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处罚 |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进行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
3.对违法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 |||
4.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
5.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西供电用电办法》的处罚 | 1.对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处罚 |
2.对供电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3.对用户用电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 | 1.对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2.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存在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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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不公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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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 1.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时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时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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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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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处罚 | 1.对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未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2.对储煤场地不符合要求或在煤炭销售各环节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 |||
3.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的处罚 | |||
4.对煤炭经营中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开展经营行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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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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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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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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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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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收购登记和建立相关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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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标注或不按规定提供合法的销售凭证、三包服务、保密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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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国家禁止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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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2.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的处罚 | |||
3.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建立和报送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 |||
4.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家庭服务活动或不按规定管理家庭服务员行为的处罚 | |||
5.对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
三 | 行政检查 | 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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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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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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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原油市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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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旧货行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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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商品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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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 | 行政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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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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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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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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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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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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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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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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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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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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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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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典当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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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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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洗染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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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美容美发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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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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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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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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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中小企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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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六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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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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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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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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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属县权限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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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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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资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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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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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经济贸易与信息化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2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部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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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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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经信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
1 | 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 | 组织拟订、实施工业化发展战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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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区域性工业化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 ||||
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炭、石油天燃气工业的行业管理,承担轻纺、造纸等轻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分析行业发展形势和国内外市场情况,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承担冶金、有色金属、机械、汽车、民用船舶、化工、建材等重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及原材料工业发展形势并提出建议,拟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的规划、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
2 | 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 | 综合工业、商业和信息化运行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发布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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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
组织拟订全县年度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负责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考评工作。 | ||||
监测分析全县工业、商业和信息化日常运行,组织实施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 ||||
物流的综合协调、工业园区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企业减负的有关工作。 | ||||
3 | 电力行业行政执法与监督 | 承担全县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供需衔接,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并协调实施; |
| |
负责电力行业行政执法与监督,参与电价改革和管理工作。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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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全县申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协调重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实施; | ||||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节能评估、审查相关工作; | ||||
组织上报须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
承担全县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减免税的初步审核及上报工作; | ||||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战略性产业项目的策划、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 ||||
组织协调战略性主导产业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组织指导重点骨干企业项目规划工作;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和项目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 ||||
组织协调须上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
提出培育战略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 ||||
5 |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 责推进全县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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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 ||||
负责行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编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 ||||
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工业新产品认定,指导工业企业拟订产品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 ||||
6 | 企业能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环保 | 依法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对审核报告组织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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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节能检查与考核; | ||||
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 | ||||
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
指导节能监察及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 ||||
7 | 发展中小企业 | 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
| |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 ||||
推动完善融资、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
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8 | 指导和督促企业的安全生产 |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
指导和督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 ||||
配合参与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行业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 ||||
9 | 发展信息产业 | 拟订并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
| |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 ||||
组织协调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重大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 | ||||
推动全县信息产业技术创新; | ||||
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 ||||
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依法实施全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 ||||
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连互通; | ||||
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融合发展。 | ||||
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承担全县重大活动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 ||||
10 | 糖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 | 拟订全县糖业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优化糖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
| |
负责监测、分析全县糖业运行态势,统计并按权限发布糖业相关信息,开展行业损害预警预测,贯彻落实糖业调控目标和地方食糖储备调控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糖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 ||||
11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船舶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 |
| |
12 | 协调、督促工业园区建设 | 拟订全县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提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
| |
指导协调督促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协调工业园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 ||||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的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承接工业和信息产业的产业转移工作。 | ||||
13 | 企业人才管理 | 全县工程系列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中高级专业职务资格推荐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训工作。组织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相关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
| |
14 | 发展商贸企业 | 提出全县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建议,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 | ||||
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老旧汽车更新进行监督管理。 | ||||
15 | 发展城乡市场 | 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
| |
16 |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研究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措施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
| |
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
17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 |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
|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 ||||
18 | 外贸进出口工作 | 指导、协调全县外贸进出口工作; |
| |
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 | ||||
指导、协调进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 ||||
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进出口公平贸易保障措施; | ||||
指导、监督县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 ||||
组织实施商贸、流通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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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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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实际节能措施及效果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二)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交流培训。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堪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电力执法行政处罚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供电企业;
(二)县属用电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属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二)县属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不得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三)县属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2、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4、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
5、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6、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7、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等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四)县属用电工业企业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不得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五)县属用电工业企业不得盗窃电能。
(六)县属用电工业企业是否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
(七)县属用电工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签订供用电合同;
2、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
3、按时交纳电费;
4、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
5、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
6、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超过国家标准;
7、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指出企业存在的违法隐患,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防治违法现象发生;
(二)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机关报请查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法定程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针对违法事项以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节能监察行政处罚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二)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三)对提供虚假能源报告信息的处罚;
(四)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六)对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七)对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能源监察日常巡查,包括专项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内容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收到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机关报请查处,即进行监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面谈询问;
(四)查阅材料、台帐;
(五)现场监察、取证;
(六)情况汇总,出具现场监察笔录;
(七)汇总监察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到期未报整改结果,报请授权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三)到期已整改,经现场核实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报请授权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散装水泥行政处罚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建设工程;
(二)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属建设工程是否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况;
(二)县属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是否达到最低使用比例;
(三)县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县属建设工程、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五)县属建设工程、水泥制品生产者等水泥使用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经常性对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二)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联合执法大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调查;
(二)实地走访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实行分级管理。隆安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市属建设工程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并负责对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进行监督;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建设工程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县属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二)县属水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设计和同步建设;
(三)县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是否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六)县属建设工程是否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政策或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是否达到最低比例。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现场督查,经常性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二)临时性抽查,对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进行突击性抽查;
(三)集中执法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联合执法大检查;
(四)开设举报、投诉专线,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县属建设工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加强日常检查和临时性抽查,联合执法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行为,要求依法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工业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企业节能情况检查实行分级管理。隆安县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情况检查;县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工业用能单位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
(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执行工业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在隆安县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管,经常性对工业用能单位实地走访、检查,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二)开设举报、投诉专线,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面谈询问;
(四)查阅材料、会议纪要;
(五)现场检查、取证;
(六)情况汇总,出具现场检查笔录;
(七)汇总检查结果,向授权机关汇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到期未报整改结果,报请授权机关处理;
(三)到期已整改,经现场核实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报请授权机关处理。
(七)对行政权力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委托隆安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安县节能监察中心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安县节能监察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权力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权力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行使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行使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行使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受委托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
2.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