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地震局保留权力事项(共13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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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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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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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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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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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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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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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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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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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从业状况的监督检查 | 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从业状况的监督检查 | |||
2 | 行政检查 | 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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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水库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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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奖励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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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先进事迹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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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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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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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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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震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地震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地震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地震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防震减灾工作;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县地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 |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防震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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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
2 | 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管理和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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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 |||
负责防震减灾法律科技知识宣传 | |||
负责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 |||
负责管理地震动参数和地震烈度区划成果应用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法检查 | |||
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及其实施工作 | |||
3 | 组织开展地震监测、计量和研究工作,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 负责建设及管理地震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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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及地震会商的组织工作 | |||
负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 |||
负责防震减灾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和成果的评审验收和推广应用 | |||
负责地震灾害综合防御的对策研究,震害损失评估及参与制定震后重建规划 | |||
负责地震基础数据资料收集工作,建立地震应急数据库 |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组建和培训地震救援队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 |||
4 | 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 负责地震行政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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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震行政诉讼工作 | |||
5 |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的职责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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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震应急与地震现场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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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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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2、实施的行政审批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撤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1、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自检、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以及根据投诉、举报等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堪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不予审批;
2、依法变更、撤销审批;
3、依法责令整改;
4、其他处理措施。
5、对本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条件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或自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查阅台帐,实地堪察,谈话询问,情况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2、依法不予审批批准;
3、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行政执法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本级地震行政执法机构;
2、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执法机关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2、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被检查方按要求提供自查自检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实地检查:对被检查方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台帐、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汇报、询问,材料查阅,情况汇总,反馈意见或提出处理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本级地震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拒不履行的,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进行审查处理。
(四)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有被违法占用、拆除、损坏等情形;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地进行核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周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及其他情形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排查可能出现的干扰源。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实地核查,情况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就项目选址提出避免项目建设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理意见;
2、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依法要求增建抗干扰措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