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3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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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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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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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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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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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志资料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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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县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地方志编纂的规定及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制定县志和县级年鉴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志、县级年鉴资料征集、编写、审定工作;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整理旧志,收集、整理各种地方志资料;开展地方志、年鉴和业务培训工作;承办县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职责。 | 负责督查《隆安县志》《隆安县年鉴》和其他地方志资料书的各承编单位(部门)落实“一纳入、五到位”情况;《隆安县年鉴》编纂工作计划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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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县级志书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单位修志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志书的审验并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安排县级志书稿件和图片的编审、通稿、出版等工作;组织整理旧志,收集整理各种地方志资料;组织开展地方志读志用志活动。 | |||
负责全县年鉴工作规划、管理、拟订县级年鉴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安排县级年鉴稿件和图片的编审、通稿、出版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志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对外宣传活动;组织做好地情书籍的编纂工作。 | |||
组织做好地方志网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网上地情交流活动。 | |||
2 | 向群众普及隆安县的地情知识;对青少年进行地情知识普及和爱国爱乡教育;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隆安县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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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县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年报资料的组织编纂、管理及审查验收。 | 负责拟定地方志资料年报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交稿情况;审查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完善情况,要求各承报单位修改、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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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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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地情咨询服务 | 为前来查询地情资料的每个部门、新闻媒体及人员提供接待和咨询服务,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地情咨询服务 | 县志办 | 0771-652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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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
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提请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
1.监督检查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是否依法冠名,编纂主体是否合法,编纂内容是否合法,审验出版程序是否合法。
3.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
1.监督检查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对应当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义务的相对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
1.年度检查;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二)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
1.年度检查;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调查
6.面谈询问
7.形成意见
8.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二)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查阅材料
4.实地调查
5.面谈询问
6.形成意见
7.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编审、编纂行为;
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提请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