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旅游局拟保留的权力事项(共56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处罚 | 共4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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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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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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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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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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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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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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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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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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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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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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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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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处罚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超范围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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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依法办理法定事项变动登记、分社备案以及统计材料报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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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违规组织旅游者到超出规定范围的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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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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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及违规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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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委派无资质证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上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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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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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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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以及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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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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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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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修改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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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导游活动时违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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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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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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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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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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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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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委派的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违法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有违规行为,或者未制止境外接待社的上述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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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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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发现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未依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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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在旅游区(点)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或者堵塞交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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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非法转让经营权、使用不规范交通工具以及组织旅游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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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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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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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侵犯旅游者知情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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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保存旅游资料、或泄露旅游者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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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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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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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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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违规使用领队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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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违规处理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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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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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不实行明码标价、擅自更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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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违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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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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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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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依法办理质量保证金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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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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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强制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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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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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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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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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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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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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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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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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游纠纷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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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旅游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旅游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旅游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我县旅游业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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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我县旅游业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 |||
2 | 培育发展旅游市场,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 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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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方案,指导旅游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 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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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星级酒店星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在辖区内设立旅行社营业部的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划和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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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星级酒店星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在辖区内设立旅行社营业部的备案工作; | |||
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划和管理工作。 | |||
5 |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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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协助处理在本辖区发生的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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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处理在本辖区发生的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
7 |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全县旅游统计报表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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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旅游统计报表工作。 | |||
8 |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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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县旅游局 | 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旅游信息发布 | 通过县旅游政务网、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旅游信息、旅行指南,为公众出行提供指引,方便公众出行。 | 县旅游局 | 0771-652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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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受旅游投诉、咨询服务热线 | 接受游客的旅游投诉、咨询,并及时处理。 | 县旅游局 | 0771-652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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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委)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
旅游区、星级农家乐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察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