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共46项)
县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46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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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 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
2.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 |||
3.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 |||
4.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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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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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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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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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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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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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1.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
2.对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1.对考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
2.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6.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取回回报行为的处罚 | 1.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2.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
3.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
4.对民办学校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
5.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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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2.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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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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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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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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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6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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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
2.对学校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 |||
3.对学校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 |||
4.对学校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 |||
5.对学校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对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处罚 |
2.对考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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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撤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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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征收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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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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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公办幼儿学前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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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征收 | 普通高中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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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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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四 | 行政给付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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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 | 1.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
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 |||
五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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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 | 1.教育督导 |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查 | |||
3.中小学德育工作督查 | |||
4.学校安全工作督导 | |||
2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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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奖励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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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建设先进个人、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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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县“三好学生”等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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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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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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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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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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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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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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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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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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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学生申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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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教师申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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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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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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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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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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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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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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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等以下学校设置批准 | 1.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筹建、设立、变更、终止批准 |
2.普通高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批准 |
县教育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教育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教育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4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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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级教师评选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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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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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展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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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教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负责和指导全县教育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行政办负责 |
起草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予以组织实施。 | |||
承担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
指导推进全县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 行政办、基教股负责 | ||
牵头承办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做好师生申诉工作。 | 行政办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 ||
负责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 党委办负责 | ||
指导所属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 | |||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 |||
负责牵头局机关绩效考评工作。 | |||
2 | 研究制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研究制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 行政办负责 |
指导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组织和实施重大教育教学改革。 | 教研室负责 | ||
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计财股负责 | ||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指示、决定,制定全县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组织教研人员开展教研活动,检查全县中小学执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的情况。 | 教研室负责 | ||
负责组织教研人员学习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组织广大教师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渠道和教学要求的改革,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 |||
负责组织教研人员深入学校、课堂,参加教学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教学基本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 |||
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学理论和实践的专题学术研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科研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 |||
2 | 研究制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负责组织教学改革实验,选取典型,总结推广教改经验。 | |
负责介绍国内外教研、教学信息、动态,帮助教研员开阔视野,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从实际出发,改进教研。 | |||
接受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业务咨询,解答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工作。 | |||
3 | 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工作;负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监督基础教育学校执行有关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贯彻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 | 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 基教股负责、相关股室参与 |
研究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设置、布局调整,指导推动全县高中教育发展和普及,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保证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 |||
贯彻《义务教育法》,负责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 |||
参与基础教育办学督导评估工作。 | |||
牵头制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保障各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 |||
制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计划并指导实施。 | |||
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 | |||
负责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筹设和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及章程备案等工作,分类定级和年检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对辖区内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 |||
负责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集体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 |||
参与全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工作。 | |||
制订特殊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提升相关要求,并指导实施。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证书的验印发放工作。 | |||
统筹协调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 |||
指导、监督基础教育学校执行有关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 |||
指导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环保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 |||
4 |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 | 负责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 职成股(现已合并到基教股)负责 |
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教学评估,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 |||
协调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实习实训管理相关工作。 | |||
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和职业指导工作。 | |||
负责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评估。 | |||
管理成人文化教育工作。 | |||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 |||
负责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 |||
5 | 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实施、督导与评估验收工作;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 督导室负责 |
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 |||
组织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 |||
组织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示范性学校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和达标评估验收及复查。 | |||
组织开展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 | |||
组织对学校的专项督导。 | |||
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 |||
6 | 指导全县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工会各项工作。 | 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务法规制度。 | 计财股负责 |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科学、民主理财能力。 | |||
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 |||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强化内部防范、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 |||
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依法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 |||
按规定公开局机关财务信息,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 | |||
6 | 指导全县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工会各项工作。 | 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 |
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 |||
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指导和组织工作。 | |||
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机构对我县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 | |||
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 改善办负责 | ||
负责全县各类学校的建设布局,编制全县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维修和改造计划。 | |||
负责全县学校基建工程的定点、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报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施工、竣工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中小学校基建工作。 | |||
负责全县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工作。 | |||
负责统计上报全县教育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档案和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 |||
配合国土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 | |||
负责教育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 |||
7 | 指导全县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工会各项工作。 | 负责学校计划生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依法制定全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检查指导评估学校贯彻执行情况。 | 体卫艺股负责 |
负责主办县级中小学生体育、卫生、艺术竞赛,组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卫生、艺术竞赛。 | |||
负责开展文体、国防教育活动、爱国卫生运动、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 | |||
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 |||
指导全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 |||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 |||
参与规划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和基础设施、器材建设工作。 | |||
指导督查学校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 |||
指导推进学校国防教育。 | |||
7 | 指导全县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工会各项工作。 | 指导推动校外教育、少先队工作。 |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负责 |
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全县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校外活动,丰富和充实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校外生活,促进青少年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负责科技教育及全民科学素质的实施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开展种类培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 |||
负责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网络,为青少年及时提供各类学习、文化交流、比赛等方面的信息。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全县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教育工会负责 | ||
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听取和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
负责组织全县教育系统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节假日慰问、困难职工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等工作。 | |||
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其它活动。 | |||
负责指导基层工会换届工作及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 |||
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代会的质量。 | |||
负责做好县教育工会财务工作,按时上解工会经费,定期审查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管、用等工作。 | |||
按照上级妇联的工作部署,组织女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
8 | 主管全县中小学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教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负责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 人事教育股负责 |
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工作。 | |||
负责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评优评先工作。 | |||
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校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
8 | 主管全县中小学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教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学前和义务教育段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 人事教育股负责 |
参与制订全县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 | |||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和教师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 |||
组织开展县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及市“我最喜爱的老师”、市级骨干教师评选等各类市级教师荣誉推荐工作 | |||
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和监督机制。 | |||
9 | 制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负责贯彻执行区、市招生考试会议精神和各种招生考试文件精神。 | 招生办负责 |
负责落实“阳光招生工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 |||
负责组织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普通中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 |||
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负责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 | |||
10 |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 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 | 教研室负责 |
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 |||
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管理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 | |||
负责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 |||
承办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11 |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 编制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 安稳办负责 |
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事故防范、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 |||
负责指导学校创建平安校园及举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
11 |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 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车监督管理。 | 安稳办负责 |
指导推进全县教育系统普法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 |||
12 | 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各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全县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勤工俭学以及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 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 资助办负责 |
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贷后管理工作。 | |||
负责落实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政策。 | |||
负责指导和规划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教育的建设。 | 电教站负责 | ||
负责落实国家、区、市有关电化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工作。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教育的师资、技术的培训及技术支持服务。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电教装备、教学仪器、图书、课桌椅等设施的配备计划的拟订和配建及管理使用。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教育科研工作,建设、推广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 |||
负责全县教育网络管理工作。 | |||
负责维护局机关各办公室电脑、网络正常运行及全县中小学网络安全等工作。 | |||
负责摄制电教录像教学片,教学参考片,专题片和教育局有关重要会议、活动、上级领导视察教育新闻片,宣传全县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先进典型。 | |||
完成上级“薄改”和“改薄”项目的实施。 |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有计划的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 | |||
负责指导学校在勤工俭学活动中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科学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 | |||
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征订和管理使用中小学教材。 | |||
负责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循环教科书的管理使用。 | |||
负责监督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和使用。 | |||
13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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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中考加分 | 县卫计局 |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身份进行确认 |
2 | 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 县教育局 | 牵头做好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
3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 县教育局 |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
县工商质监局 |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 ||
县住建局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 ||
4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县教育局 | 配合卫计等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计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计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督促学校开展在校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协助卫计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托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
县卫计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
5 | 学校饮食安全监管 | 县教育局 | 将学校饮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县食药局、县卫计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
县住建局 | 负责校园周边无证流动摊贩的取缔、整治。 | ||
县卫计局 |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 | ||
6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教育局 | 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县中小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动全县中小学校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学前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 学前儿童入学政策咨询。 | 基教股 | 0771-652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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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义务教育招生咨询服务 | 小学入学政策咨询,小学升初中政策咨询,义务教育段学籍变更政策咨询。 | 基教股 | 0771-652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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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高中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的咨询;开具高中学历证明等。 | 基教股 | 0771-652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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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 中职学校招生政策解读,接受群众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学问题的咨询;接受群众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具中职学历证明。 | 基教股 | 0771-652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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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发放助学、奖学金等。 | 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 0771-6528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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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 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招生考试政策咨询解答。 | 县招生办 | 0771-652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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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及补证服务 | 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补办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 县教研室 | 0771-652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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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 解答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 县教研室 | 0771-652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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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师资格认定及补证服务 | 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补办教师资格证书。 | 人事股 | 0771-6528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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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学校办学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县级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政策咨询。 | 基教股 | 0771-652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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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 收费政策解读;接受群众有关学校(幼儿园)收费问题的咨询。 | 纪检室(设在党委办) | 0771-6525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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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诉受理 | 受理群众有关教育方面的投诉举报等 | 纪检室(设在党委办) | 0771-6525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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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经审批后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审批后民办学校是否依照审批要求开展教学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办学资质、校名规范、保障教职工权益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办学机构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租房协议、场地安全及相关预案、教职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情况。
(三)学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重大决策及变更的审议,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效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董(理)事会决策机构、校领导行政机构建设情况。
(五)财务状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机构、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年度审计情况。重点检查缴纳风险保证金情况,有无随意抽逃、挪用资金,有无跨期收费、收取和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使用发票,现金流动,收费备案及公示情况。
(六)教学质量。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生简章广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七)项目变动。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等核定项目、变动情况。重点检查法人代表,决策机构,校名,办学地址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精神,在每年6月底前,对所审批的学校进行年度检查,通过成立专家组、审阅书面材料、现场汇报并察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检查学校成立以来办学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改变申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责令停止办学。
五、监督检查程序
教育主管部门成立检查小组,进入学校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必要时召开家长、学生座谈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学校举办者(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审查举办者提出申请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民办学校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其中实地考察一般以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举办者提出申请后,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组织专人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校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对举办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书面材料,对照民办学校设置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二)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组织相关股室组成专家评议组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座谈交流、检查台账资料、走访办学场所等形式开展检查,了解机构设置的相关情况。
(三)根据专家评议组的意见,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提出审核结果,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受理过程中,及时反馈情况,提出材料补正意见,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二)举办者提出的相关申请内容明显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则反馈举办者审批未能通过。
(三)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高中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高中阶段学校执行南宁市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高中阶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高中招生系统对录取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二)现场巡视。
(三)县教育局纪委的负责同志监督整个招生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招生期间,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高中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对招生报名、录取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现场巡视全县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高中招生系统监督和管理全县各高中阶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情况;现场巡视全县各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开展相关招生录取工作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各高中阶段学校存在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立即要求整改。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教学楼、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和校车驾驶人许可管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台风、雨雪冰冻、山体滑坡、泥石流、雷电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事故查处情况。以检查事故的查处情况为重点,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加强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等重点工作的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汇总检查情况。
(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学校要求整改。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幼儿园、民办学校建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审核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师资格认定案卷评查、抽查;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局领导班子会决定审核、调查;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核实证据;
(三)做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决定或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五)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任职教师教师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
任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考点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教育考试考风考纪
(二)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派出工作人员、巡视员到考点学校实地检查
(二)视频监控巡察
(三)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考点学校汇报考试组织情况
(二)责令考点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三)通报考点学校违反考试程序和规定情况
(四)指导考点学校查处违纪考生
(五)向有关部门汇报考点学校组织考试情况和考风考纪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教育考试有关处罚规定,召开考点负责人和监考人员业务培训会,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员学习有关违纪处罚规定。
(二)督促考点学校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教育考试,及时上报违纪违规材料
(三)根据考点学校上报的违纪情况向自治区、南宁市招生考试院和县教育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提请和建议自治区、南宁市招生考试院和县教育局依照教育考试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考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和考生进行处理。
(七)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不定期到校核查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学校资助流程、发放资金流程是否规范;
2.随机电话、到校访问学生受助情况;
3.开展专项经费内部审计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助学资金专项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对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的配套、拨付和发放到位情况。
2.开展专项经费内部审计。择时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等专项经费的内部审计;
3.严格核拨免学费补助资金。每个学期期中,组织检查组实地清点免学费受助学生在校情况,据实核拨中职学校、普高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4.投诉案件有案必查。重视群众咨询、投诉问题的处理工作,严格督办及反馈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到学校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发放清单、签领单据和管理系统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八)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育收费情况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学校执行区、市、县规定的收费政策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现象。
(二)各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学期开学检查一次,检查对象全覆盖。
(二)不定期检查:每学期检查一次,检查采取随机抽取形式。
(三)专门核查:对群众举报存在乱收费的学校进行专门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所有收费项目(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永久公示牌进行公示;
(二)实行收费报告制度。除开学初按文件规定允许的收费项目,学校中途所有收费项目均需向局纪委报告并提供收费依据。
(三)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理力度,发现一起、从严处理一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作方案,组织各校开展自查自纠(不定期检查和专门核查不需发文)。
(二)组织工作组到校检查,通过走访师生和听取学校汇报方式进行检查。
(三)下发整改通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查实存在乱收费行为的,一律清退违规收费。
(二)视情况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和学校领导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通报、取消评做评先资格、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对公、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公办、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二)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就《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每5年至少一次。
(三)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每3至5年对县内的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听取汇报: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或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现场察看: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的校容校貌进行查看。
(四)现场调查: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召开座谈会: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计划:每年,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情况,制订全年的教育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的目的、督导的时间、督导的事项。
(二)督导预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教育督导前,就督导时间、督导事项、督导准备预先告知被督导单位,要求被督导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督导:督导小组或督学根据工作安排,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开展督导工作,了解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督导反馈:督导小组或督学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五)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六)督导核查:教育督导机构在整改期限期满,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教育督导条例》行为的,由县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被督导单位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县教育督导机构向县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十)对学校资产采购及管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
2.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3.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
4.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5.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6.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所中小学校。
(二)年度检查:每年1次固定资产清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抽查:对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由县教育局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有反馈,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对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在线上报资产清查系统。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小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小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存在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告诫书》,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中小学校食堂食品管理、校园超市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要求开展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工作。
(二)实地考察学校学生食堂及校园超市(小卖部)的常规管理情况。
(三)是否对学校管理人员和食堂、校园超市(小卖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对为师生提供餐饮及校园超市(小卖部)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抽查。
(二)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教育局依法组织人员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堂、校园超市(小卖部)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配合县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并根据对学生食堂、校园超市(小卖部)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布。
(二)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幼儿园工作时,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县教育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县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