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共326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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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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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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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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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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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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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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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户口迁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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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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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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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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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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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载运化学物品及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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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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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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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辆车注册登记(属地管理) | 1.机动车注册登记 |
2.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 |||
16 | 行政许可 |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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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24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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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2.对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治安秩序的处罚 | 1.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2.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3.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
4.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
5.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
6.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
7.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8.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
9.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
10.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1.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
2.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 |||
3.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 |||
4.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 |||
5.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 |||
6.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罚 | 1.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2.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 |||
3.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1.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
2.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 |||
3.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 |||
4.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利用、冒用邪教、会道门危害社会的处罚 | 1.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
2.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 |||
3.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 1.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
2.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
2.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 |||
3.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 |||
4.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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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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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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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的处罚 | 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2.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 |||
3.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 |||
4.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空器规定的处罚 | 1.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 |
2.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 |||
3.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或其他违反铁路管理的处罚 | 1.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
2.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 |||
3.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或其他违反铁路管理的处罚 | 4.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
5.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铁路沿线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 1.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
2.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犯电力等公共实施的处罚 | 1.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
2.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
3.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
4.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
5.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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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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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1.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
2.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 |||
3.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
4.对非法侵入住和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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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以威胁、诽谤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1.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2.对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行为的处罚 | |||
3.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
4.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
5.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
6.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2 | 行政处罚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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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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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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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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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发布侮辱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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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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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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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阻碍执行职务等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1.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2.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
3.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
4.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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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印章、船舶户牌、发动机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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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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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取消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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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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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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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2.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
3.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1.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
2.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 |||
3.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商业场所、社区内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1.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2.对不按规定使用音响或喇叭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
3.对不按规定装修、修缮或制作家具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
4.对非法使用车载外挂式音响设备或喇叭的处罚 | |||
5.对不按规定进行文娱活动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承接违法典当物品或收购违法、违禁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
2.对典当行未查验当户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 |||
4.对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
5.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 |||
6.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
7.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
8.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影响行政执法、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处罚 | 1.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2.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3.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
4.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 |||
5.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
6.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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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属地管理) | 1.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2.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损坏文物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
2.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或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罚 | 1.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
2.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破坏他人坟墓、丢弃尸骨或骨灰、违规停尸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 1.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
2.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 |||
3.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1.对卖淫的处罚 |
2.对嫖娼的处罚 | |||
3.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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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传播淫秽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2.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
3.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 |||
4.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
5.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 |||
6.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 |||
7.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1.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2.对赌博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或种苗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2.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 |||
3.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和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1.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2.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
3.对吸毒的处罚 | |||
4.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
5.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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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或驱使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罚 | 1.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2.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
3.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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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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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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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或者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1.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2.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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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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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信用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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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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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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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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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1.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2.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
3.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5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1.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2.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或制造、出售、购买非法发票和非法出售国家发票的处罚 | 1.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2.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
3.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
4.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
5.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
6.对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的处罚 | |||
7.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
8.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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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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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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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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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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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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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的处罚 | 1.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
2.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1.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2.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
3.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5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1.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2.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
3.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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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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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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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造、携带枪支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
2.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
3.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 |||
4.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
5.对非法携带枪支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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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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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警示、登记、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 |
2.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 |||
3.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
4.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 |||
5.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6.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 |||
7.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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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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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1.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2.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
3.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
4.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
5.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 |||
6.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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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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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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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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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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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
2.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
3.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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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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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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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 |||
3.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
4.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 |||
5.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 |||
6.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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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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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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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技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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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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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
2.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3.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 |||
5.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
6.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转让购买的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对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2.对个人购买除农药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出借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2.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3.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向个人转让除农药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长时间停车,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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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业产品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业产品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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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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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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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 |||
3.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 |||
4.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
5.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
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
3.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
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变更或注销许可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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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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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和管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 1.对旅馆业、典当业经营者不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
2.对不按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
3.对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录入、上传旅客信息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公章的处罚 | 1.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罚 |
2.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公章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开锁业经营者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向未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
2.对从事开锁业经营未到公安机关留存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处罚 | |||
3.对提供开锁服务时未填写开锁登记单或未留存开锁登记单备查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行业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册、留存备查资料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保险柜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1.对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登记的处罚 |
2.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维修登记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烟场所或区域违反控制吸烟规定的处罚 | 1.对不按规定设置禁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2.对不按规定设置设置吸烟器具的处罚 | |||
3.对不按规定劝阻、制止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吸烟的处罚 | |||
4.对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经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止或报告含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1.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2.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1.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2.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30 | 行政处罚 | 违反印刷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2.对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
3.对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
4.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 |||
5.对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
6.对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
2.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3.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赠与、转让、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 1.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
2.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回收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1.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2.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维修、回收机动车的处罚 | 1.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2.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 |||
3.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 |||
3.对未按规定取消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 |||
4.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 |||
5.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 |||
6.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 |||
7.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 |||
8.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 |||
9.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
10.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
11.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2.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
13.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
14.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
2.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 |||
3.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 |||
4.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
5.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
6.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7.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8.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 |||
9.对保安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的处罚 | 1.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
2.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骗取、变造、出售、非法持用护照的处罚 | 1.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
2.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的处罚 | |||
3.对出售护照的处罚 | |||
4.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处以警告的处罚―(属地管理) | 1.对持用伪造证件入境的处罚 |
2.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的处罚 | |||
3.对持用变造证件入境的处罚 | |||
4.对持用变造证件出境的处罚 | |||
5.对持用骗取证件入境的处罚 | |||
6.对持用骗取证件出境的处罚 | |||
7.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处以警告的处罚(属地管理) | 8.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处罚 |
9.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处罚 | |||
10.对冒用证件入境的处罚 | |||
11.对冒用证件出境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属地管理) | 1.对协助非法入境的处罚 |
2.对协助非法出境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变更及住宿登记或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属地管理) | 1.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2.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 |||
3.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处罚 | |||
4.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 |||
5.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6.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7.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
8.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1.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
2.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1.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
2.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给予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容留、藏匿条件或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和协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 1.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2.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 |||
3.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或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处罚 | 1.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
2.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
3.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用无效赴台旅行证件、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入台湾地区的处罚 |
2.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赴台旅行证件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或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1.对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2.对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 1.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
2.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7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中介机构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的处罚 | 1.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2.对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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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
2.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降低或不按强制标准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违法施工、监理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的处罚 | 1.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2.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
3.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4.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3.对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处罚 |
4.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5.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6.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用、拆除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1.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3.对个人经营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2.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3.对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的处罚 | |||
4.对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影响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 |||
5.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6.对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 |||
7.对个人经营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 |||
8.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或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1.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2.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灭火救援路径畅通的处罚 | 1.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2.对占用消防车道的处罚 | |||
3.对占用消防登高扑救面的处罚 | |||
4.对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对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3.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防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1.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
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2.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3.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4.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5.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处罚 | 1.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处罚 |
2.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引发火灾的人、起火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警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经营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 1.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
2.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
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
5.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国家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2.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2.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 |||
3.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
4.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
6.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处罚 | 7.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8.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9.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
10.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
11.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 |||
12.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 |||
13.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
1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
15.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
16.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2.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 |||
3.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 |||
4.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 |||
5.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 |||
6.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
7.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
8.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
9.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
10.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
11.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 |||
12.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14.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 |||
15.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 |||
16.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
17.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
18.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2.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
3.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
4.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
5.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
6.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 |||
7.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 |||
8.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
9.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
10.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
11.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
3.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 |||
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 |||
5.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
6.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 |||
7.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 |||
8.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
9.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的处罚 | |||
10.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1.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12.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 |||
13.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 |||
14.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15.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16.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17.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18.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
19.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20.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
21.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22.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 |||
23.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 |||
2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
25.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的处罚 | |||
26.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 |||
27.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
28.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29.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 |||
30.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
31.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
32.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 |||
33.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34.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
35.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 |||
36.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 |||
37.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38.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
39.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
40.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 |||
41.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 |||
42.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处罚 | |||
43.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 |||
44.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 |||
45.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 |||
46.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 |||
47.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 |||
48.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 |||
49.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
50.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 |||
51.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
52.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
53.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
54.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
55.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56.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
57.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
58.对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59.对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处罚 |
60.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 |||
61.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
62.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 |||
63.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
64.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 |||
65.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
66.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
67.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 |||
68.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
69.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70.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
71.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72.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
73.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74.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
7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
76.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
77.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的处罚 | |||
78.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79.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80.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 |||
81.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 |||
82.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 |||
83.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 |||
84.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
85.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
86.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87.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88.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 |||
89.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 |||
90.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 |||
91.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 |||
92.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
9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94.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95.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的处罚 | |||
96.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 |||
97.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 |||
98.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
99.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00.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
101.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 |||
102.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 |||
103.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 |||
104.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105.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 |||
106.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
107.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 |||
108.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
109.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 |||
110.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
111.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 |||
112.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
113.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
114.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 |||
115.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116.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 |||
117.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
118.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
119.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 |||
120.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 |||
121.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 |||
122.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 |||
123.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 |||
124.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
125.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26.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
127.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 |||
128.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 |||
129.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 |||
130.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
131.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
132.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133.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134.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 |||
135.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 |||
136.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137.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138.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139.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140.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141.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的处罚 | |||
142.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
143.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拖拉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
144.对上道路行驶的营运载客汽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
145.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
146.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
147.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 |||
148.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14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5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15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15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153.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
15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
155.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156.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 |||
157.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 |||
158.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 |||
159.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
160.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 |||
161.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 |||
162.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
163.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
16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165.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166.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
167.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168.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
169.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
170.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171.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17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7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17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17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17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 |||
17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17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 |||
17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18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 |||
181.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18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 |||
18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18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 |||
18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186.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 |||
187.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 |||
188.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189.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190.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191.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192.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193.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
19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95.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处罚 |
196.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处罚 | |||
197.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 |||
198.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 |||
199.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00.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01.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02.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03.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04.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
205.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 |||
206.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
207.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 |||
208.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209.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210.对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 |||
211.对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的处罚 | |||
212.对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 |||
213.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30%以下的处罚 | |||
21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 |||
215.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 |||
216.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17.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18.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219.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220.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21.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 |||
222.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223.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22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
225.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226.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227.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228.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229.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23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3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3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3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3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3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
23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 |||
23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 |||
23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 |||
23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 |||
24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24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24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 |||
24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24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 |||
245.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24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 |||
24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24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4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5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5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5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5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
25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 |||
25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 |||
25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 |||
25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 |||
25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5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6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6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6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6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26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
26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 |||
26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 |||
26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 |||
26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6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7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71.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72.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7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
27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 |||
275.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 |||
276.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 |||
277.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 |||
27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279.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280.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28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 |||
28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 |||
28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28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
28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 |||
28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 |||
28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 |||
288.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289.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1.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2.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
3.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4.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
5.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
6.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 |||
7.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 |||
8.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9.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10.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 |||
11.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
12.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
13.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 |||
14.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
15.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16.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
17.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 |||
18.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
19.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
20.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21.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22.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
23.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
24.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
25.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26.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27.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 |||
28.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 |||
29.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
30.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31.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 |||
32.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 |||
33.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 |||
3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 |||
35.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 |||
36.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 |||
37.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处罚 | |||
38.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 |||
39.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 |||
40.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
41.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
42.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
43.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44.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45.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
46.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 |||
47.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 |||
48.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 |||
49.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
50.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 |||
51.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 |||
52.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 |||
53.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 |||
54.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 |||
55.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 |||
56.对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57.对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处罚 | |||
58.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
59.对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处罚 | |||
60.对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处罚 | |||
61.对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 |||
62.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
63.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
64.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65.对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处罚 | |||
66.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 67.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
68.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 | 1.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
2.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3.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 |||
4.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
5.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 |||
6.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
7.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
8.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 |||
9.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 |||
10.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11.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 | |||
12.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 |||
13.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 |||
14.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 |||
15.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 |||
16.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17.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18.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1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 | 19.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20.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21.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 |||
22.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 |||
23.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
24.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
25.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
26.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27.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 |||
28.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 |||
29.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 |||
30.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
31.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 |||
32.对行人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
33.对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
34.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 | 1.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2.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3.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
4.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5.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 |||
6.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 |||
7.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
8.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 |||
9.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 |||
10.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 | 11.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
12.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 |||
13.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
1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 |||
15.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16.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17.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
18.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的处罚 | |||
19.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 的处罚 | |||
20.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 |||
21.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22.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
2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2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25.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2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27.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28.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29.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 |||
30.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处罚 | |||
31.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 |||
32.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 |||
33.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 |||
34.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35.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 | 3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3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3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39.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4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4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4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4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 |||
4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4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4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4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 |||
4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4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5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51.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 |||
5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5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5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5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2.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3.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5.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6.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7.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
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10.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
11.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12.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13.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14.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15.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16.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17.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
18.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
19.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 |||
20.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21.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
22.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
23.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
2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
25.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26.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27.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
28.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
29.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 |||
30.对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处罚 | |||
31.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
32.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 |||
33.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 |||
34.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
35.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 |||
36.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
37.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 | |||
38.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
39.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
40.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 |||
41.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
42.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43.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44.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 |||
45.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
46.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
47.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
48.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 |||
49.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50.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51.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
52.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53.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5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
55.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
56.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 |||
57.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 |||
58.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 |||
59.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60.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 |||
61.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62.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 |||
63.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64.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 |||
65.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 |||
66.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67.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
68.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
69.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
70.对驾驶载客汽车、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71.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72.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7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74.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75.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
76.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77.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的处罚 | |||
78.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 |||
79.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
80.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
81.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
82.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
83.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84.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 |||
85.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86.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
87.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
88.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89.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
90.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 |||
91.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92.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
93.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
94.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95.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96.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 |||
97.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8.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 |||
99.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 |||
10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10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10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10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104.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105.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06.对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
107.对未按《剧毒化学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 | |||
108.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
109.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处罚 | |||
110.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警示措 | |||
111.对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112.对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罚 | |||
113.对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到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处罚 | |||
11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处罚 | |||
115.对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6.对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处罚 |
117.对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处罚 | |||
118.对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处罚 | |||
119.对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120.对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处罚 | |||
121.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交通阻塞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罚 | |||
122.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123.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12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
125.对驾驶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处罚 | |||
126.对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 |||
127.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处罚 | |||
128.对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罚 | |||
129.对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罚 | |||
13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
13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13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 |||
13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 |||
13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 |||
13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44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物流企业违反规定,未如实记录托运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托运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未建立巡查制度并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致使在其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行为的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人人吸食、注射毒品和为进入娱乐场所所以及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9项 |
|
1 | 行政强制 | 收缴 |
|
2 | 行政强制 | 追缴 |
|
3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
4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措施约束(对醉酒的人) | 南宁市:对酒驾(违反治安管理、驾驶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 |
5 | 行政强制 | 强行带离现场 |
|
6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
7 | 行政强制 | 扣押 |
|
8 | 行政强制 | 扣留 |
|
9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
10 | 行政强制 | 临时查封 |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1.强制检测人体毒品成分 |
2.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
13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 |
|
14 | 行政强制 | 限制活动范围 |
|
15 | 行政强制 | 遣送出境 |
|
16 | 行政强制 | 拖移机动车 |
|
17 | 行政强制 | 强制报废 |
|
1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 |
|
19 | 行政强制 | 强制排除妨碍 |
|
四 | 行政检查 | 共12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和措施的监督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 | 行政检查 | 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6 | 行政检查 | 对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
7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 |
|
8 | 行政检查 |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
9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
|
10 | 行政检查 | 户籍、流动人口管理检查 |
|
11 | 行政检查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 |
|
12 | 行政检查 |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五 | 行政确认 | 共10项 |
|
1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 | 1.办理出生、死亡、失踪、入伍、出国(出境)定居注销登记;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登记;其他非主要登记项目变更登记(包含3个小项) |
1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 | 2.办理收养子女入户、补录户口登记;办理未经批准通过其他渠道的出国(出境)定居注销登记 |
3.办理变更更正性别登记(包含3个小项) | |||
2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
|
3 | 行政确认 | 吸毒成瘾认定 |
|
4 | 行政确认 | 管制刀具认定 |
|
5 | 行政确认 | 淫秽物品鉴定 |
|
6 | 行政确认 | 火灾事故认定 |
|
7 | 行政确认 | 人身伤害的鉴定 |
|
8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
|
9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
|
10 | 行政确认 |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 |
|
六 | 行政奖励 | 共2项 |
|
1 | 行政奖励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
|
2 | 行政奖励 |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
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0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同级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颁发《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闭或者删除违反信息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装并运行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容教养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社区戒毒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隔离戒毒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康复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驱散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遣回原地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审验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需要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单位出具准印手续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报废证明 |
|
县公安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公安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6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
2 | 行政许可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3 | 行政许可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
4 | 行政处罚 | 宣布出境入境证件作废(属地管理) |
|
5 | 行政处罚 | 出境入境证件注销或者收缴(属地管理) |
|
6 | 行政确认 |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认定(属地管理) |
|
县公安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2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
|
2 | 行政确认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 |
|
二、县公安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公安厅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县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提出全县公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 研究、制定、部署全县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 |
|
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 |
| ||
提出全县公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
| ||
负责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 |
| ||
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
| ||
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管理公安文书 |
| ||
2 |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 掌握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动态,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对策 |
|
承办、指导和监督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
| ||
负责向社会发布治安形势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
| ||
3 | 负责侦查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 直接负责侦破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
|
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 |
| ||
侦办全县重特大、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
| ||
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
| ||
承办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
| ||
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县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
| ||
协助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
| ||
4 | 掌握全县反恐怖斗争情报信息和情况,分析研究、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和动向,及时向全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处置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事件,缉捕恐怖暴力犯罪分子。 | 掌握全县反恐怖斗争情报信息和情况,分析研究、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和动向 |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反恐怖预案 |
| ||
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查和调查,依法开展打击各种恐怖暴力活动 |
| ||
处置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事件,缉捕恐怖暴力犯罪分子 |
| ||
5 | 承办涉及“法轮功”、各类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犯罪的案件侦破工作;组织开展打击“法轮功”、各类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的斗争。 | 承办涉及“法轮功”、各类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犯罪的案件侦破工作 |
|
组织开展打击“法轮功”、各类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的斗争 |
| ||
6 |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工作。 | 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
|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游行、集会、示威行政许可及管理,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 |
| ||
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场所、犬只、保安服务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和公安机关承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 |
| ||
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物品准购,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 |
| ||
负责油气管道安全防护,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
| ||
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组织开展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等青少年维权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
|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警务站建设 |
| ||
组织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相关治安整治和“扫黄打非”工作 |
| ||
负责全县人口户籍管理工作 |
| ||
开锁业经营登记 |
| ||
旅馆业变更情况登记 |
| ||
印章备案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和进出口备案 |
| ||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 |
| ||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 |
|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备案 |
|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 ||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 |
|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 ||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人员备案 |
| ||
6 |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工作。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
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 |
| ||
保安押运公司跨县经营备案 |
| ||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处置方案备案 |
| ||
娱乐场所经营备案 |
| ||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
| ||
房屋出租情况备案 |
| ||
娱乐场所营业备案 |
| ||
负责全县人口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 |
| ||
管理全县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留居人员,负责人口信息汇总 |
| ||
负责居民身份证管理和门牌管理 |
| ||
负责全县治安、户籍区域的调整划分 |
| ||
指导派出所依法开展人口管理工作、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教育以及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犯的监管工作 |
| ||
指导全县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人口、户籍管理等工作 |
| ||
掌握全县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
| ||
组织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
| ||
办理外国人、中国公民各种因私出入境证件、签证 |
| ||
处理涉外案(事)件 |
| ||
指导局属单位开展有关涉外警务工作 |
| ||
指导全县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
| ||
7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承担各种灾害的社会救援工作 |
|
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
| ||
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
| ||
7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
|
负责组织消防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成果、技术 |
| ||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动员、培训工作 |
| ||
负责全县消防部队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 |
| ||
负责道路(含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安全宣传、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执法检查,处理交通事故 |
| ||
8 | 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及驾驶员的考试、发证与机动车入户发牌等工作 |
|
指导、协调车辆安全检测及机动车检测站的工作 |
| ||
研究、开发、维护全县交通管理网络系统,承担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及设置交通设施等工作 |
| ||
处置交通突发事件,查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
| ||
负责交通执法案件的审核、复议、应诉等工作 |
| ||
负责交通警卫工作 |
| ||
指导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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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指导内部保卫组织建设、保卫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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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指导、协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部分刑侦案件侦破和治安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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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三电”设施安全保卫工作,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风险,负责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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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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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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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全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全县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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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互联网违法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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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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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网络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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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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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场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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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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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局逮捕、拘留人犯的预审、起诉、结案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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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公安机关逮捕、拘留人犯的预审工作;负责公安监管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已决人员的执行刑法和监督、考察工作。 | 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指导、协调各侦查办案单位的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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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特大案件预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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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安全防范和案件深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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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导开展监管场所等级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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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管场所留所服刑、减刑、保外就医等手续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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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公安技术侦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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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和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 研究制订全县公安机关技术侦察工作的办法、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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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和指导、指挥、协调重特大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的侦察、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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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县公安技侦科研、技术革新、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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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和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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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县警务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警务保障计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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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警务保障计划、制度;分配、管理装备物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 | 组织、管理警务装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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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局经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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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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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安业务专项经费的申报、分配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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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财经活动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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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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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领导全县消防、警卫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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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规定领导全县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县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 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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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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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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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公安宣传文化工作。 | 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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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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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公安宣传文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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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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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协调、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 负责全县禁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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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贯彻落实禁毒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禁毒工作计划;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掌握全县违法犯罪活动情报和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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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县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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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缉毒调研、禁毒宣传教育和禁贩、禁吸、禁种、禁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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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社会兴办的戒毒康复机构,负责全县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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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管制工作,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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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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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有关领导人员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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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实施对有关领导人员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承担全县空中警务、勤务任务;依法参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各种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处理暴力抗法事件和打击破坏、偷盗县政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 依法参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各种联合执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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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暴力抗法事件和打击破坏、偷盗县政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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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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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临时占用、挖掘城县道路审批 | 县公安局 | 根据道路交通影响给予相关意见。 |
县住建局 | 办理城县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 | ||
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红线图。 | |||
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现场文明施工监管。 | |||
2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县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公安局 | 根据道路交通情况给予时间、路线行驶的意见。 |
县住建局 | 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县道路上行驶的审批许可。 | ||
3 | 建筑垃圾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行为进行查处。 |
县交通局 | 负责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经营许可;对超限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
县国土局 | 负责落实全县收储土地整理期间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管理,防止随意承包或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清运、处置,督促清运单位依法依规清运处置。负责对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 ||
4 |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处罚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规定的城县道路停放地点停放的处罚。 |
县住建局 |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行使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权,负责相应环节(含其中储存活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县住建局 | 烟花爆竹摊点临时占用城县道路的审批和查处。 |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编制本县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含其中储存活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县供销社 | 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查处和取缔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 ||
6 | 环境噪声污染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夜县摊点乱摆卖、露天烧烤摊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县卫计局 |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 ||
县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
8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县卫计局 | 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审核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材料 |
县财政局 | 为县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 | ||
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履行管理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县人社局 | 负责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的审核和监督,以及对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协助指导 | ||
9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通行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牌证管理 | ||
县交通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运输管理 | ||
10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公安局 | 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 ||
县卫计局 | 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 | ||
县住建局 | 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 | ||
县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 ||
县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
县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
县交通局 |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
11 | 遗体处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
县卫计局 |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在家里自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同意或默许他人将遗体运出医院的现象 | ||
县民政局 |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县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 | ||
县国土局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墓行为 | ||
县林业局 |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 ||
县民族宗教局 | 会同民政部门就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县的丧葬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 ||
12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县公安局 |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县农业局 |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 ||
县卫计局 | 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县场、超县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 ||
县民政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 ||
县经信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
13 | 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 | 县公安局 |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协助开展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
县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封锁扑灭和防控工作 | ||
县林业局 | 参与做好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 ||
14 | 县犬只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犬只登记工作,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流浪犬的扑捉和扑杀 | ||
县卫计局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 ||
县农业局 |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 ||
15 | 中小学校校车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校车安全标准,校车运行线路,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发放校车标牌 |
县教育局 | 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对安全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进行审核,并把申请材料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根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
县交通局 | 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审核,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16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建立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围绕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交通秩序、消防隐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成员单位妥善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指导学校加强内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点,依法查处利用非法宗教活动点或借传教为名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
县教育局 | 负责指导县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及县教育局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县中小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动全县中小学校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 ||
县综治办 | 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和工作难点问题;指导和支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 ||
16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卫计局 | 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学校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卫生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
17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县农业局 | 负责初级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
18 |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
县住建局 | 负责查处在城县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
县国土局 |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 ||
县交通局 |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
其他相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9 | 查处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县文体局 | 1.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20 | 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 县公安局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工商质监局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查处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 ||
县经信局 | 收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材料报区厅核发《资格认定书》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 ||
21 | 查处传销行为 | 县公安局 | 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县工商质监局 | 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2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 | ||
县卫计局 |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2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
23 |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负责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
县安监局 | 负责生产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 ||
24 | 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责任的认定。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
县安监局 | 受委托牵头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置。 | ||
县交通局 | 协助事故的调查;负责应急道路运输车辆的调集、疏运。 | ||
25 | 建设工程监管 | 县公安局 | 贯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
县安督局 | 受委托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项目权限内(一般或较大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
县住建局 | 指导和规范建筑县场,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建筑业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26 | 保健食品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县安监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 ||
县工商质监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警营开放日活动 | 开展警营开放活动,让群众走进警营,把警营搬进广场、公园、学校、社区,让广大群众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部门设置、装备器材、教育训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 政工室 | 0771-653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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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 |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禁毒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活动、文艺汇演等。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禁毒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 | 禁毒大队 | 0771-6527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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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0”宣传日活动 | 向广大群众宣传110相关知识,通过互动接警、座谈交流、警营开放、广场咨询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 巡逻警察大队, 指挥中心 | 0771-6522162 0771-6527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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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 紧紧围绕主题,精心策划,通过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参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文艺演出和消防主题演讲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百姓、实效性强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查找、消除火灾隐患的方法,传授家庭自救逃生技能,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 消防大队 | 0771-652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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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每年的宣传主题,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交通警察大队 | 0771-652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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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15”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 | 公安部把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全省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活动、集中销毁、媒体宣传、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意识,积极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 经济侦查大队 | 0771-6529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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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校车标牌核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交通警察大队 | 0771-652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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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章准刻证明出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29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一)项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核对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 治安管理大队 | 0771-652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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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指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检、检查枪支弹药型号和数量。
五、监督检查程序
填写持枪证年审表,经单位审核盖章,报当地公安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试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派出二名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足够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现场进行现场管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三)爆破作业单位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3、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做好流向登记。
三、监管检查方式
1、定期调阅抽查相关管理材料,日常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2、抽查爆破作业单位相关管理台账;
3、实地抽查爆破作业作业单位、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1、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措施、民爆物品管理台账等进行抽查,从中发现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
2、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抽查;
3、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4、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不定期深入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施工地开展实地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单位进行督办或通报;
2、不定期调取工作记录、台账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2、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3、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三、监管检查方式
1、定期调阅抽查相关管理材料,日常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2、抽查爆破人员爆破作业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工作台帐;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抽查;
3、广泛收集,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调阅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2、定期调阅相关管理材料,日常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2、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查办。
(五)焰火燃放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大型焰火燃放承办单位和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焰火燃放承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日常监管;
2、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否符合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调阅抽查相关管理材料,日常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抽查大型焰火燃放审批材料;
2、抽查燃放活动是否符合规范。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3、将燃放现场实际情况与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比对;
4、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调取工作记录、台账进行检查;
2、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承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检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3、检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4、检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和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重点检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人防、技防等硬件设施,检查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2、已经获得审批许可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警察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保安工作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保安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3、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理外国人证件签证签发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窗口受理业务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接待受理,是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投诉电话:0771-6525832;
2、窗口意见箱;
3、窗口值班长;
4、县行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投诉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规定时限回复;
2、窗口意见簿和窗口值班长均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现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处理;
3、对出现有理投诉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4、行风监督员提出建议、意见,单位或个人整改后书面回复。
五、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员发现的问题通过出入境管理大队反馈到科室或个人,整改后回复处理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培训整改
2、调离、调整岗位
3、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条例的交由县公安局督察、纪委部门处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错时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台账,实地检查:
(一)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二)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抽查。
(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公安机关网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进行查处。
2、通过举报投诉发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进行查处。
3、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发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进行查处。
4、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不足,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问题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2、购买和使用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1)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2)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非法购买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在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二)购买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购买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3、购买企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四)购买企业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3、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1、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
3、现场检查;
4、开展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
5、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2、公安机关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3、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4、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十三)户口迁移和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派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二)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三)其他事项。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
(二)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二)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
(三)适时指派两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和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察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四)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机动车驾驶人
(二)民警及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办理,是否存在违纪违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通过路面执勤警力开展日常检查;
2、及时掌握了解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变更的情况;
3、通过群众举报、投诉、内部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或联合其他道路运输部门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公安部统一业务系统平台,实时对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进行变更巡查;
2、通过检验机构督促其变更备案。
3、通过台账、实地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告知检查内容,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或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及公安交警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化学放射危险物品运输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化学放射危险物品运输通行审批许可的单位。
2、负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3、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4、民警及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业务,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
2、由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提出审查意见。按照计划定期进行实地抽查监督指导;
2、对运输企业运输情况进行检查;
3、不定期的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指导。
4、定期组织开展内部专项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组织人员对窗口受理、科经办审查、处干部复核、局分管领导批准、窗口制作文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审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2、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县区的占道施工单位;
2、辖区内国、省道占道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围挡;
2、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规定做好相应的施工提示标志以及必要的交通指示标志等设置;
3、是否按照施工方案按期完工,有无存在逾期施工、超面积围挡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走访暗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突出重点,加强县区主干道、易堵路段等交通密集施工路段的现场监管,防止违规操作,减少施工对县民出行的影响;
2、依托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暗访,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
4、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审批占道施工方案对占道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违规施工现场实行突击检查。
2、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下达督促整改通知;
3、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
2、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按规定整改的违规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建设、城管等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
(十七)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警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交通警察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各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的,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联网单位安全保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联网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联网单位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各联网单位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联网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务用枪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以及应当收缴枪支、注销证件等情形;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和公务用枪监管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通过核发通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公安部、区公安厅统一部署或由县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部门及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行政执法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县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县公安局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公安局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大队、各派出所。
二、检查监督内容
在行政处罚中是否按照区公安厅下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适用。
三、检查监督方式
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阅卷。
(二十四)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窗口受理业务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群众监督、投诉。群众可以对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情况进行投诉、监督,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督电话:010-66263319;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监督电话:0771-2892371;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0771-6525832。
2、窗口意见箱;
3、县行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按规定时限回复;
2、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现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电话、督察纪检部门、上级公安机关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单位、处室或者个人,由相关单位、处室回复处理结果;
2、对现场纠纷或投诉直接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事后对群众进行电话回访或者登门走访。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群众投诉较多,满意率较低的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培训整改,调离、调整岗位;
2、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条例的交由县公安局督察、纪委部门处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仿真枪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全县治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
(二)检查负责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测试。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抽调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相关内容——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组织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六)涉案财物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局各执法办案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有证据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或可能相关联,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及因办案程序所需要的,依法扣押、提取、收缴或保存的财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落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执法办案部门应将本单位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情况,列入执法质量考核范围,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纪检监察、法制、后勤、督察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定期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严禁出借、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调换、遗失或以任何方式侵占、损毁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未按规定进行财物登记、保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法扣留车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