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共19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处罚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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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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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 | 1.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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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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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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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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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给付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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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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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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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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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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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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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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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含变更负责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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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五 | 行政奖励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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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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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表彰先进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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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表彰先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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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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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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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人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而重新申请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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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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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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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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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司法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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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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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表(共8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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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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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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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分立、合并审查登记和修改章程审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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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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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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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执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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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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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考核的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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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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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司法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①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 办公室 |
②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 |||
③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统计、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 |||
④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党群等工作; | |||
⑤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 |||
2 | 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 ①拟订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法制宣传股 |
②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 |||
③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 |||
④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 |||
⑤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3 |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①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公证律师管理股(县公证处) |
②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负责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
③负责办理全县国内公证业务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 |||
④指导监督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 |||
4 |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 承担全县法律援助具体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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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12348”专线法律服务工作。 | |||
5 | 指导监督管理全县乡镇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指导、监督全县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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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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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审核工作。 | 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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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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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 |||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 |||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 | |||
负责编报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 |||
8 |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协助管理乡镇司法所的领导干部。 |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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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拆工作。 | |||
9 |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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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 |||
1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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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司法局 | 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
县教育局 | 承担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 ||
县综治办 | 协助组长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协助收集专项组工作实施情况;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 ||
县公安局 |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 ||
县卫计局 | 承担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职责;抓好校园及周边商店、流动“饮食”摊贩的卫生工作 | ||
县文体局 |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 ||
2 |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 县司法局 | 负责制定全县安置帮教工作年度计划;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协调对刑释解教人员访问和重点帮教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之日的接回工作;加强与监所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刑释解教工作的基本情况,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与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
县综治办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 ||
县公安局 | 负责重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 |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监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政策教育、开展“墙内墙外”并举的技能培训和择业咨询;协助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对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但暂时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尽量安排到公益性劳动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按有关规定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 ||
县工商质监局 | 工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发挥个体协会作用,引导、带动、帮教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 | ||
县地税局 | 税务部门负责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并经司法行政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 ||
县财政局 | 财政部门负责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 ||
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妇联、各银行 | 工会、共青团、妇联、金融等单位负责发动和组织社会、家庭、帮教志愿者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教育改造;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支持。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法律援助中心 | 0771-652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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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岗位培训 | 开展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工作流程、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 社区矫正工作股 | 0771-6525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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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服务 | 指导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宣传,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援助中心 | 0771-652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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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348”法律服务 | 承担“123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 | 法律援助中心 | 0771-652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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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公证处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商品房出售、抵押贷款、招标投标、委托、声明、证据保全、公司章程、法人资格、开奖等公证;为出国工作、学习、探亲、定居、经商等人办理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各种涉外公证;为公民办理财产继承、收养、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房产买卖等公证。 | 公证处 | 0771-6522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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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法制宣传活动 |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制宣传材料,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 | 法制宣传股 | 0771-652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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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解业务培训 | 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基层工作股 | 0771-6526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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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督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服刑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轻的;
(六)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做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作诊断、检查、鉴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县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对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县司法局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以奖代补资金;
2.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逐级审核、实名发放、全程公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资金发放不透明、没有按文件规定使用的乡(镇),在年底考核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责令定期整改;
(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隆安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隆安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隆安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隆安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隆安县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隆安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隆安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隆安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隆安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和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隆安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隆安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隆安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隆安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隆安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隆安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隆安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隆安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隆安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案卷的回收、归档,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法律援助业务跟踪监督、案件质量评估、旁听案件、办案人员意见反馈、受援人意见征询、电话回访、电话监督承办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
(二)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三)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回收时,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审查是否符合结案条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