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侨务办)保留的事项权力(共19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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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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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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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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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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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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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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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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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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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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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标注“清真”标识、字样、包装、用语或使用、购进不符合清真要求的食材、原料及相关制成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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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售、运输、称量、存放清真食品及其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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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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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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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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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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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四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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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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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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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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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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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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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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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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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侨务办)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侨务办)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 (共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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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民宗局、民语局、侨务办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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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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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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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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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确认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
2、《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②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对清真食品标识牌核发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②清真食品的原料是否符合清真要求。
③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
④清真食品生产场所是否有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混入。
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等是否符合要求。
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填写委托执法文书,并就违规事实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三)依据《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责成被检查对象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评议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加强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县两种文字书写牌匾、公文、公章等壮文翻译和审定工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以及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壮文在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的各项事务;负责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研工作,系统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情况,搞好基础理论、应用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搜集整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和信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标准化管理;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制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审定工作;负责本县两种文字书写牌匾、公文、公章等壮文翻译和审定工作;协助县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教育和壮文进中小学的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培训、教育、使用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和社会应用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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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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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壮文翻译 | 将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及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标牌、横幅等汉文内容翻译为壮文 | 县民语局 | 0771-652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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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壮文社会使用规范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壮文的场合、设施壮文使用与否,使用的壮文是否规范、准确。
2.对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处罚。对规定的场合、设施书写、悬挂、摆放不规范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使用壮文工作进行例行日常监管。
(二)年度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使用壮文工作进行年度监管。
(三)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监督管理:按照《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对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场所使用壮文的相关要求,对壮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场所,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即应当使用壮文场合而未使用的,或使用壮文不规范、不准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填写委托执法文书,并就违规事实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三)依据《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责成被检查对象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侨务办)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规定、指示和决定,承办全县外事侨务的具体工作。 | 督促检查全县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县活动和本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工作,做好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来我县接待服务的有关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参与重大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本县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协助做好华侨回国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回内地定居的有关工作以及难侨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国际援助项目的争取、组织实施、资金回收及督促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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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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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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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侨务办)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确认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归侨侨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侨务法规和规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归侨、侨眷核准资格监督检查
归侨:是否持有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提供的证明;是否持有回国入境证件;是否持有国外出生证明。
侨眷:是否持有侨眷身份关系人归侨或华侨、华人身份证明;是否持有与关系人的亲属身份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例行日常监管。针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中接到的举报、投诉问题组织检查。
(二)年度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年度监管。每年定期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已确认为归侨侨眷身份的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欺骗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撤销处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县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监督、指导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办理县人民政府各类行政裁决案件。 | 负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修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备案事宜;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涉及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因不服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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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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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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