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158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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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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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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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12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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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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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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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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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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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初演练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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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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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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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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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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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 | 行政处罚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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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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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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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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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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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管理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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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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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未按照规定履行警示说明、维修检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评价、劳动防护、高危作业安全要求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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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通风、报警、防护和应急等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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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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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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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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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标志标签说明、包装保管、登记变更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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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物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评价、储存保管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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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或未依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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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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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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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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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违反管道检测维护、应急管理、安全保护等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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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未按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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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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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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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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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违反应急咨询服务、化学品登记等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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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4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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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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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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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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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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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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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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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相关标准建设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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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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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或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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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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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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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反许可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原料要求、包装警示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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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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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样品展示、质量标准、储存登记、许可变更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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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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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变更、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等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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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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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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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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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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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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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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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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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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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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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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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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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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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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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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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开展评价活动和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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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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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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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评价报告备案、相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或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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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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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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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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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警示、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劳动防护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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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安全生产免责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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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指标要求、授权使用安全专项费用、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事故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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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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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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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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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验收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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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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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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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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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作业禁忌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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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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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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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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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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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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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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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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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被提请关闭的煤矿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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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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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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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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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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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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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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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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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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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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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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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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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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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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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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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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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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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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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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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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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有关资质及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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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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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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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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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派使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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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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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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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职业禁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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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安全隔离和应急救援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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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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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保障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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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人员配备、卫生清洁和岗位轮换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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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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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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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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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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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破坏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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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使用、包装说明、报告管理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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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仍从事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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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职业卫生防护“三同时”、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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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三 | 行政强制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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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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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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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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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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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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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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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检查 | 共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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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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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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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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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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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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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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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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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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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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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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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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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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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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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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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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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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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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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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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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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转产、搬迁、停产、关闭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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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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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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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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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8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非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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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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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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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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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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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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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等情况未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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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许可变更、登记备案等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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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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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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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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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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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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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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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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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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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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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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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 |||
2 |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那桐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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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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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 |||
4 | 承担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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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5 |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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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
6 | 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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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 |||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
7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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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 |||
8 |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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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
9 |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 监督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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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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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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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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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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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对用农药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 | ||
县环保局 |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 ||
县卫计局 |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对流通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 |
县卫计局 |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
3 | 烟花爆竹的监管 | 县安监局 | 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含其中储存活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经营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经营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行使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权,负责相应环节(含其中储存活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
负责查处和取缔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 |||
4 | 职业卫生监管 | 县安监局 | 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县人社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 ||
县卫计局 |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
县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县交通局 | 协助事故的调查;负责应急道路运输车辆的调集、疏运。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责任的认定。 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 ||
5 |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县安监局 | 指导和督促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
县交通局 |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参与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 ||
6 |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 县安监局 | 受委托牵头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置。 |
县交通局 | 协助事故的调查;负责应急道路运输车辆的调集、疏运。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责任的认定。 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每年在隆安县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安全生产专题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卡,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 县安监局行政办公室 | 0771-652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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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 县安监局综合协调监督股 | 0771-652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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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信息发布 |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年在本局统一平台网站上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同时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发布。 | 县安监局行政办公室 | 0771-652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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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年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危化监管企业)按年度执法计划列出的重点至少全面检查1次;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每年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检查由县安监局业务股室完成;
3、对于区局直接下放县安监局实施安全许可的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行政许可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矿山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企业特点组织的季节性专项检查;
组织或参与联合执法专项检查;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责令改正后的整改复查专项检查;
非煤矿山、水泥制造、石材加工、金属冶炼、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检查;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项督查;
组织开展暗查暗访专项督查;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的专项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股室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为推进危险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年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危化监管企业)按年度执法计划列出的重点至少全面检查1次;
2、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关闭。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单位(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和隆安县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对南宁市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隆安县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每年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检查由县安监局业务股室完成;
2、清明、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烟花爆竹企业许可证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储存场所和许可范围进行重新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关闭。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安监局委托下放县安监局承办核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对于区局委托下放县安监局实施安全许可的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行政许可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矿山检查覆盖率达100%。
2、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许可证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和许可范围进行重新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关闭。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