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审计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 19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处罚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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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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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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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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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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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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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强制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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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封存账册等有关资料与违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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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通知暂停拨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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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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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财政预决算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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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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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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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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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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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外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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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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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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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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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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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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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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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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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审计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审计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审计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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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报告出具、采取封存措施等法定程序 | |||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 |||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 |||
2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
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 |||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3 | 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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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
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
4 | 直接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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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
审计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 |||
审计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审计县国有企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 |||
审计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 | |||
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
5 | 按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县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具体组织实施县正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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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局 | |||
6 |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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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
7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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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 |||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
8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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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
9 |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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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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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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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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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审计项目审理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机关审计股室实施的审计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计项目审理主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过程及结果。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计局设专职审理部门法规股,负责对局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审计项目审理环节嵌入审计管理系统(OA)作为审计法律文书审批流程节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计股室向法规股提交完整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法规股予以退回。
(二)审理人员负责提出审理意见,法规股负责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意见包括审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审计组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法规股审理时,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审计股室进行沟通。必要时,视情况可以派出审理人员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
(二)审理部门审理重大事项或遇有争议的审理项目,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审理会议审理意见。
(三)审计股室按照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交法规股按照程序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四)审理部门定期对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及审理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向审计机关提出改进审计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审计整改督查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书中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计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以审计回访形式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跟踪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实际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多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四)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与程序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
(二)审计机关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明确告知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及要求;
(三)建立动态审计整改检查台帐;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附件、审计整改检查有关资料等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结果,根据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请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在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制订后续整改方案。对涉及体制机制问题的整改,由政府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以及整改工作方案。
(三)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业务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计方案,主要检查是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应对措施;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审计实施方案审定的事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审计证据,主要检查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证据材料;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审计证据是否有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是否经审计组组长确认并注明原因。
(三)审计底稿,主要检查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了实施审计的过程;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对查出问题是否编写了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是否进行了记录;工作底稿是否有必要的、充分的审计证据材料和调查了解记录支持。
(四)审计结果文书,主要检查审计报告是否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确凿,表述是否准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审计责任界定是否准确、救济途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出具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是否适当;审计处理、处罚适当,依据是否准确;建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法律文书适用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五)审计程序,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合法履行审计程序,履行审计程序是否到位。
(六)审计资料归档,主要检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及时;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采取被检查单位自查、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检查审计项目档案;
(二)与被检查审计项目的有关审计人员沟通,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三)向局报告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由局办向全局审计业务股室通报;
(二)被检查股室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