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共21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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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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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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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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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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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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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
3.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
4.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 | |||
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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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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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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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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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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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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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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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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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管理的处罚 | |
三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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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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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检查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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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会计监督检查 | 1.会计基础监督检查 |
2.会计账簿设置监督检查 | |||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检查 | |||
4.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 |||
5.会计档案监督检查 | |||
6.会计人员监督检查 | |||
2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 |
五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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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票据发放、核销、销毁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
县财政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财政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财政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财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 | 负责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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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定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 |||
负责拟定全县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建议 | |||
负责提出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政策 | |||
2 | 贯彻执行区、市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 | 负责贯彻执行区、市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
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 | |||
3 |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含政府性基金)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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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和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 |||
组织编制县本级部门预算,研究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政策 | |||
拟定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 | |||
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和部门预算改革工作 | |||
指导和管理县本级部门年度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 |||
组织全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 |||
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收入 | |||
负责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 |||
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 负责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布置、汇总、复审及草案编制;负责政府性基金支出指标管理;量化分析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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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自治区、市分配的彩票公益金下达到各乡镇(各项目单位) | |||
负责拟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专项稽查工作由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承办,其他事项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承担 | ||
负责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统计分析、日常监督等工作 | |||
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 |||
负责罚没收入、罚没财物的管理及办案经费追加、退库审核事项和服务性工作 | 由行政政法股负责 | ||
负责罚没财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及罚没收入统计表编制 | |||
负责承担罚没票据发放、登记、使用和核销管理、监督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由综合股负责 | ||
5 |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负责组织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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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 | |||
负责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分析工作 | |||
负责组织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工作 | |||
负责决算公开工作和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 | |||
负责非税收入收缴、支付管理工作 | |||
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工作 | |||
负责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 |||
负责县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 |||
5 |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负责实施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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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它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事项的具体推行 | |||
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 |||
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 |||
负责拟定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 由县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承担 | ||
负责办理全县财政资金的集中支付业务 | |||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统发业务 | |||
负责县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 |||
负责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业务 | |||
负责拟订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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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合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 |||
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等管理工作 | |||
承担政府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工作 | |||
6 |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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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 |||
负责对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负责指导县本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
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 | |||
7 |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 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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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 | |||
负责研究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 |||
负责管理现代工业发展资金、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 | |||
8 | 负责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 负责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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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年度县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管 | |||
负责组织实施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财政监管 | |||
负责审查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 | |||
负责评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 | |||
负责拟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
负责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 |||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 |||
负责检查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 |||
负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年度决算 | |||
9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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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 |||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
参与就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残疾人事业、卫生计生、社会保险等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 | |||
10 | 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本县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本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基金,负责组织相关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 参与起草全县主权贷款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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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主权贷款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管理、规模控制、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债务考核、风险预警监控等工作 | |||
负责管理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主权外债项目还本付息付费;实施对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 |||
负责管理全县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 |||
负责拟订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 | |||
负责承办本级政府对外财经交往有关事宜,组织推进国际组织与各专业部门参与合作,负责组织本级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对外谈判和磋商业务 | |||
负责财政性债务的运作、使用、归还、统计分析事务性工作 | |||
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由经济建设股负责 | ||
11 | 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工作。 | 负责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沟通、对接项目融资问题,协助其制定融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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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方案提出意见并上报县政府审批 | |||
12 | 负责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 |
负责承担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 |||
负责指导和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工作 | |||
13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负责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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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 | |||
负责查处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负责查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 | |||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工作 | |||
14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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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县财政局 | 会同县物价局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县发改科技局(县物价局) | 会同县财政局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县编办 | 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编人数、离退休人数。建立人员编制数据库 |
县人社局 | 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人员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建立人员工资数据库 | ||
县财政局 | 负责按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应发工资额进行审核、资金申请和拨付。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将每月工资资金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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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会计信息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依照各项会计法律法规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会计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抽查相结合,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务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二)会计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根据需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被检查人应当提供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三)问题处理;
(四)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1.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对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二)会计从业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
投资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报材料情况、回收投资财务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检查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财务处理情况。
(二)重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发现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日常检查,每年不定期调取中外合作企业报表,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抽查外国合作者是否有对相关债务的承诺,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先行回收投资。
(二)对受理举报、投诉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其提交材料涉及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后日常监管及重点检查中发现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预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的日常工作中,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严明法规制度规定。履行好事中监督;
(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
(三)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人民银行以及相关执法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针对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线索开展的特定专项监督检查;
(四)检查可采取单位自查自报,到单位实地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翻阅相关账簿、账本、报表及相关开户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向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了解、核实等措施,了解预算单位账户设立、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五)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账户信息,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属于银行账户设立、变更管理不规范的,予以纠正;按规定应予以撤销的给予撤销。对核查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对被检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五)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本县财政票据定点印刷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领购证的核查、使用及核销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进行检查核销:
(一)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财政票据,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三)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六)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的违法、违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专项核查。通过使用统一财务软件、大平台系统等对财政资金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涉及范围广、资金量大、社会关注较高、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资金,抽取重点关注的单位或地区,通过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根据财政局职责开展专项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测量、查询及函证、计算、对比分析等方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成果利用。检查结束后,将监督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前,根据财政中心工作、财政管理的需要,确定被检查单位。
(二)发布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请被检查单位做好自查、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按规程提前送达进点检查通知书,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四)现场检查结束后,出具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五)经认定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撰写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或者检查结论函。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移送其他部门、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国库集中支付监督
一、监督对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预算单位
二、监督内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具体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收付款人信息、银行账户、结算方式等。
三、监督方式
通过财政大平台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四、监督措施
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设置预警规则,系统按照预警规则,分级别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判断、拦截。
五、监督程序
系统自动依照预警规则进行监测、判断、控制,由人工进行核实、处理。
六、监督处理
依法做出退回整改、追回违规资金、暂缓拨付资金、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处理。
(八)转移支付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财政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分析汇总资料,听取情况汇报、座谈、走访村干部或村民,查阅账簿、报表、文件,抽查原始凭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县(区)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了解资金下达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考核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检查工作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需要资料、开展检查工作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座谈、查阅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县本级财政部门配合上级财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情况;
(二)日常检查可通过与世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县级财政部门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财政厅要求按时报送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