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共44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一 | 行政许可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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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
2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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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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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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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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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处罚 | 1.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2.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劳动者过程中的违法情形的处罚 | 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2.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
4.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 |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4 | 行政处罚 | 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
8.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职业中介规范的处罚 | 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2.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
3.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
4.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
5.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
6.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 | |||
7.职业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
8.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 |||
3.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7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 1.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2.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罚 |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2.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
6.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
7.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
8.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
9.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或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的处罚 | |||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
11.单位不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违反就业促进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1.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6.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10 | 行政处罚 | 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 |||
10 | 行政处罚 | 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处罚 | 3.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4.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的处罚 | |||
5.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
6.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处罚 | |||
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违反台港澳居民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的处罚 | 1.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2.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 |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4.招聘单位未如实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扣押应聘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其他欺诈行为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14 | 行政处罚 | 违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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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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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封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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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划拨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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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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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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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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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 1.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2.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
3.工伤保险费征收 | |||
4.失业保险费征收 | |||
5.生育保险费征收 | |||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 | |||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 | |||
五 | 行政检查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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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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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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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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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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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的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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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6 | 行政检查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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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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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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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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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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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集体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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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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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经济性裁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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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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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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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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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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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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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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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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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利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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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利 |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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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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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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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人社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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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 | |||
3.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4.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 |||
5.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 |||
6.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
7.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 | |||
8.承担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
9.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
10.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
2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1.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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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 |||
3.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 |||
4.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
5.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审批项目。 | |||
6.拟订人员调配政策。 | |||
7.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 | |||
3 |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 1.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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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
3.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 |||
4.协调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 |||
5.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
6.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 |||
7.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 |||
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 |||
8.承办就业行政审批项目。 | |||
9.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县就业管理政策。 | |||
10.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 | |||
11.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 |||
12.组织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劳动预备制度。 | |||
13.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 | |||
1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 |||
4 |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1.综合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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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推动全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 |
| ||
3.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 |
| ||
4.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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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
| ||
6.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
| ||
7.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 |
| ||
4 |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8.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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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
| ||
10.监督全县企业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审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病死亡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
| ||
11.负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 |
| ||
12.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
| ||
1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 ||
14.拟订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项目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
| ||
15.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 |
| ||
16.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 |
| ||
17.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 |
| ||
18.组织实施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 |
| ||
19.拟订并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 |
| ||
20.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检查。 |
| ||
5 | 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1.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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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 |||
3.指导和督促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 | |||
4.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以及补充人员计划;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1.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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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公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政。 |
| ||
3.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
| ||
4.承办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的审核工作。 |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以及补充人员计划;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5.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
|
6.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 |
| ||
7.督促检查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情况。 |
| ||
8.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
| ||
7 | 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全县人才小高地工作。 | 1.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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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 |
| ||
3.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工作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 |
| ||
4.负责人才小高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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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规划以及有关国外智力引进、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 |
| ||
7.组织协调受聘来我县工作的外国专家安置、管理及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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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划拨计划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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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 |
| ||
10.组织拟定全县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
| ||
11.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各类职称考试。 |
| ||
12.负责本县初级职称评委会的组建,指导、协调全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
| ||
13.负责全县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推荐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核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
| ||
14.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 ||
15.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
| ||
16.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 |
| ||
7 | 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全县人才小高地工作。 | 1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和审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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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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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承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和聘用审核报批工作。 |
| ||
8 |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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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宣传工作。 | |||
3.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 |||
4.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 | |||
5.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
6.承办市军转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 |||
9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1.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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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 |||
3.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 |||
4.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 |||
10 | 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 1.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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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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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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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特殊工时管理和企业职业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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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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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对全县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管理,对全县各单位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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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
| ||
8.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
| ||
10 | 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 9.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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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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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日常巡视监察等劳动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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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组织对各类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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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组织专项大检查和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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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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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指导、参与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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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 1.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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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 |||
3.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 | |||
4.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 | |||
5.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 |||
12 |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 |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交流、竞争上岗、培训、回避、职位分类、考核、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
|
2.指导、协调政府各机关单位实施、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 |||
3.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 | |||
4.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 |||
5.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 |||
6.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 |||
7.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 | |||
8.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 | |||
9.负责指导、组织县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 |||
10.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 |||
11.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及奖励表彰活动。 | |||
12.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的审核。 | |||
13.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任免的相关人员行政手续。 | |||
14.负责全县科员以下(含科员)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 |||
13 | 负责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 1.负责全县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
|
2.承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 |||
14 |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工作 | 1.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 |
|
2.编制和执行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 |||
15 | 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数据相关工作 | 负责全县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工作 |
|
16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接受劳动维权方面的咨询、投诉及受理 | 接受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接受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及进行处理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771-6527090 |
|
2 |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 受理、确认 |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0771-6529687 |
|
3 | 人事考试 | 国家各类专业技术执(职)业资格考试和隆安县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等各类人事考试资格审核、组织等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1-6522040 |
|
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0771-6529687 |
|
5 | 毕业生业务服务 | 办理毕业生报到、改派及毕业生人事代理业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发展高校院系毕业生就业联络点,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人事档案及关系转接政策咨询。 |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0771-6529687 |
|
6 | 各类就业服务活动 | 包括春风行动等人力资源交流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以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0771-6522244 |
|
7 | 劳动用工备案 |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771-6527090 |
|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
8 | 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1-6522040 |
|
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当将制定的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9 |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 |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1-6522040 |
|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 | |||||
10 |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 申请条件:毕业2年内在广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有经营项目及经营地点,有贷款意愿;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0771-6522244 |
|
11 |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理该证的,可以领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0771-6522244 |
|
12 |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0771-6522244 |
|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 |||||
13 | 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 | 负责全县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工作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0771-6523796 |
|
14 | 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 | 负责全县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工作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0771-6523796 |
|
15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负责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系转移接续工作。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 | 0771-6523611 0771-6525192 |
|
16 | 社保档案管理 | 收集分类、组卷、案卷和卷内文件排列、编目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档案管理股 | 0771-6524476 |
|
1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 筹集参保费和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养保险关系转移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保办 | 0771-6523796 |
|
18 |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 个人权益记录、个人账户管理 |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 | 0771-6523611 0771-6525192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用人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3.非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成进行进一步调查;
3.通报
(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经办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的经办、分配、审核、拨付、支出及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普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3.通报。
(三)劳动保障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网格化管理,主动宣传及开展企业信息采集,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组织日常巡视检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书面材料审查等手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督办案件;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的程序:
1、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5、检查用人单位时,如无法了解有关情况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6、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
7、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对案件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罚);(2)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3)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4、作出行政处理(罚),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
5、送达行政处理(罚)决定文书。
6、结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的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情况和执行情况:1、职工安置方案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2、职工安置方案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通过;3、企业是否按照审核并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书面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职工安置方案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核查;
3、核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
4、抽查部分职工的安置待遇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堪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有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责令整改违规行为;
二是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核发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审核;
2、成绩是否合格;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由股室领导日常查阅区考试院下发的考试合格通过人员名单;
2.由分管领导抽查证书核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对象;
2、查阅台帐。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规定核发证书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证书;
2.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
(六)集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集体合同备案的材料审查:1、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2、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程序合法;3、集体合同的决议是否符合职工的真实意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个别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提交的材料,对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进行审核;
2、核查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程序合法;
3、抽查集体合同的决议是否符合职工的真实意愿;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审查材料;
3、抽样对员工进行电话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集体合同签订主体、签订程序、签订决议不符合规范的:
一是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
二是完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三是完善集体合同的决议内容。
(七)特殊工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的行政许可申请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合法性情况:
1、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是否正常开展行政许可事项;
3、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处罚记录;
4、申请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年度审核材料,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劳动监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与有关部门协作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书面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堪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申请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责令整改违规行为;
二是依法不予审批;
三是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四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申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且在自治区、南宁市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相关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核准的年金方案进行年金工作;
年金实施方案是否通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电话抽查、明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九)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的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请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零售药店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零售药店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培训实施、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严格开展培训监管。采取培训前监管(开班审批),过程审查(实地抽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现场监督)、培训后审查(资料审核、公示、电话回访、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2.开展不定期检查。一般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检,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和现场评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培训的;
2.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4.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5.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违犯收费文件规定超标准收费、违规收费、另立项目收费的;
7.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创业)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8.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50%的;
9.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者。
10.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的。
(十三)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审批额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培训实施、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月上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了解学校开展培训情况;
2、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或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每年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和现场评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四)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额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审查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抽查、公示、电话抽查等的方式进行。
2.开展不定期检查。一般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资料(必要时实地调查、审核);
(三)电话抽查;
(四)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补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采取开班审批、培训过程监管(实地抽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现场监督)、结业鉴定考核、审核材料、公示、电话抽查等的方式进行。
2、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进行走访调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核查资料、口头询问、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结合年度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检查,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口头询问、现场评估检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分三个阶段,一是开班阶段审核,二是培训过程的监管,三是补贴核发阶段审核。
(一)开班阶段审核
1、培训机构是否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
2、培训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3、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条件
4、开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5、培训课时的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6、开班材料是否齐全
(二)培训过程的监管
1、现场抽查
2、使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监督
3、电话抽查
4、在培训场所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三)职业培训补贴核发阶段的审核
1、审查材料
(1)培训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贴
(2)是否具有相应开班审批材料
(3)申领培训的人员、工种是否与开班申请材料相符
(4)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5)申领补贴材料是否齐全
(6)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7)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训的真实性
2、电话抽查
3、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审批额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申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该有的权利;
(二)每月是否按时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每月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的手续是否齐全、填报的人员信息是否正确申请的补贴费用是否符合标准;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1.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的、虚报公益性岗位实有人数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情况;
2.在用人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保补贴的“吃空饷”情况;
3.旷工或因病休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然在用人单位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保补贴的;
4.已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岗人员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5.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在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6.其他违规违纪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月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时,对申请审核表、人员花名册中填报的内容与系统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
(二)查看每月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调查表信息不定期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电话问询调查,核对信息和实际在岗情况;
(四)成立调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检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来把好补贴申报的关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一)单位自查;
(二)电话问询;
(三)现场检查;
(四)面谈询问;
(五)问卷调查;
(六)情况汇总;
(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补贴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不予发放补贴;
(二)对存在补贴虚报冒领和“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补贴款项;
(三)对超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清退清理。
(十七)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批额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是否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
(三)是否被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情况了解;
(二)在系统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监督,规范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自查;
(二)电话问询;
(三)现场检查;
(四)群众监督;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行清退清理,并追究资格审核、管理单位的责任;
(二)对系统中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不予发放补贴。
(十八)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额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就业创业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确认企业为全体职工(包括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一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5.每年年终后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和《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年检。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2.企业年检审核,核实企业吸纳人数、合同签订及企业是否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等。
3.实地走访问询、查阅档案、听取汇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察,包括检查的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查看、面谈询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对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2.不参加年检的企业终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十九)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合伙经营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是否在财政贴息项目范畴;
3、申请主体法人责任是否完善、营业期限是否有效;
4、属于企业的申请主体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情况和所占职工总数比例;
5、申请主体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企业是否通过认定;
6、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7、反担保人情况是否真实;
8、社区、街道、城区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9、社区是否对贷后进行了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
10、社区是否对没有及时还贷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追偿。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或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小额担保贷款用户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抽取部分小额担保贷款用户,开展贷款情况调查,掌握项目运营、居住地和项目地址变更、还款等情况;
5、听取各级(社区、街道、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部门的汇报;
6、对各级(社区、街道、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程序、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察,包括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
3、将各方督察情况汇总,形成督察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通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需要整改的、限期责令整改;有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欺骗行为从而获取政府贴息贷款的,立刻通知相关金融部门,并报告和移交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司法;
2、依法撤销贷款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
3、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察信息。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3.非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堪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
3.通报。
(二十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提出认定申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3.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4.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5.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6.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年检。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2.实地走访问询、查阅档案、听取汇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察,包括检查的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查看、面谈询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2.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福利待遇审核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依规撤销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申请并取得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四)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其他报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核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以及区市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二)监督鉴定的全过程,包括考前的组织准备工作、考评员的工作规范、考场考务管理规范、试卷保密和使用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检查。一般对日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2.听取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5.现场调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质量督导员信息反馈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明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现场抽查;
(四)检查鉴定考场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
(五)面谈询问;
(六)情况汇总;
(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反映事项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其他报考单位违反规定,暂停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对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核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
(二)审核过程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上门实地核查,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二十六)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参保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二十七)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核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各股室是否依法依规行政。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二十八)对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
(二)审核过程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上门实地核查,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二十九)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三十)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
补贴审核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三十一)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三十二)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核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三十三)对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贴审核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是否合法。相对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三十四)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要求。
(二)审核过程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事项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自评和内部稽核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上门实地核查,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