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365365体育投注 www.yandiaomoju.com 2016-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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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权力事项(共408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共3项

 

1

行政许可

医疗用用毒性药品购用、经营企业资格审批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2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食品销售许可

2.餐饮服务许可

3.单位食堂许可

行政处罚

共313项

 

1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3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3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35

行政处罚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48

行政处罚

对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施行GMP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案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保存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更新报告案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案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不良反应、群体不良事件调查案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与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药品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冒药品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案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药品案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变质药品案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被污染药品案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配制)的药品案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规定范围的药品案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标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案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不注明生产(配制)批号、更改生产(配制)批号的药品案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药包材未经批准的药品案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案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案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0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便利条件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19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9月1日施行)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9月1日施行)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3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9月1日施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施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销售单元外包装进行标注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文字标注食品标识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标签标注规范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6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依法履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的义务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依法履行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义务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无证配制医院制剂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施行GSP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78

行政处罚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违法调配处方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集市贸易场所设点销售药品、在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新建生产车间、新增剂型未通过GMP认证生产药品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通过GSP认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制剂标识违反规定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案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案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工作案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案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0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购进药品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不符规定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17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采药证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药品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无证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案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案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案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案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案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案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的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38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特化妆品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者批准文号)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5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许可证件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施行)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在办理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施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70

行政处罚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进口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8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98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关人员和生产设备材料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停止销售和使用或召回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经警告且责令改进仍无改进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要求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特定化妆品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经停产处罚且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3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3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7项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重大隐患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所

 

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违法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6

行政强制

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7

行政强制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行政检查

共83项

 

1

行政检查

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2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3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4

行政检查

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规章制度、器具、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监督检查

 

5

行政检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6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

 

7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8

行政检查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监督检查

 

9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0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

 

11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的监督检查

 

12

行政检查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督检查

 

13

行政检查

对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监督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16

行政检查

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监督检查

 

17

行政检查

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监督检查

 

18

行政检查

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监督检查

 

19

行政检查

对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监督检查

 

20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监督检查

 

21

行政检查

对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22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

 

23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24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25

行政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监督检查

 

26

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27

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监督检查

 

28

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监督检查

 

29

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监督检查。

 

30

行政检查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

 

31

行政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

 

32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33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34

行政检查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5

行政检查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

 

36

行政检查

对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监督管理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37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38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

 

39

行政检查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40

行政检查

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监督检查

 

41

行政检查

对成分或者配料表的监督检查

 

42

行政检查

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监督检查

 

43

行政检查

对保质期的监督检查

 

44

行政检查

对产品标准代号的监督检查

 

45

行政检查

对贮存条件的监督检查

 

46

行政检查

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监督检查

 

47

行政检查

对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监督检查

 

48

行政检查

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49

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

 

50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监督检查

 

51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监督检查

 

52

行政检查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53

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的监督检查

 

54

行政检查

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的监督检查

 

55

行政检查

对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督检查

 

56

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57

行政检查

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部门注册的监督检查

 

58

行政检查

对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的监督检查

 

59

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监督检查

 

60

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的监督检查

 

61

行政检查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部门注册的监督检查

 

62

行政检查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监督检查

 

63

行政检查

对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监督检查

 

64

行政检查

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65

行政检查

对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66

行政检查

对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的监督检查

 

67

行政检查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的监督检查

 

68

行政检查

对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监督检查

 

69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监督检查

 

70

行政检查

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的监督检查

 

71

行政检查

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72

行政检查

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73

行政检查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74

行政检查

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75

行政检查

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

 

76

行政检查

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77

行政检查

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监督检查

 

78

行政检查

对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

 

79

行政检查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监督检查

 

80

行政检查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检查

 

81

行政检查

对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检查

 

82

行政检查

对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检查

 

83

行政检查

对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共2项

 

1

行政奖励

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2

行政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28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处罚

共25项

 

1

行政处罚

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处置不安全食品或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召回不安全食品,未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自召回施行之日起,未按照规定时限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或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未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的处罚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1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同时按照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施行召回的,或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未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施行召回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进展性报告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6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标记免疫规划疫苗案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向非法渠道销售第二类疫苗案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案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登记事项未经登记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共2项

 

1

行政检查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1.对食品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2.对化妆品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行政强制

共1项

 

1

行政强制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关政策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

推动建设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建立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建立落实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2

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监管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参与制定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应风险监测工作

3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核查和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各环节质量管理规范(体系)

监督管理药品互联网销售

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

组织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4

负责制定全县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制定食品药品稽查制度

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督查督办

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

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5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组织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序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查处落实情况

6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推动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推动全县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7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引导和支持食品药品相关协会开展工作

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和“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8

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基层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9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

(2)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3)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和联合检查活动

(4)指导基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6)承担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

10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县工商质监局

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食药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和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

疫苗监管

县食药监局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卫计局

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

3

学校饮食安全监管

县食药监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县教育局

将学校饮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配合开展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县食药监局

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根据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卫计局

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救治;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公安局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单位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公安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

对个人或医务人员因治疗疾病需要而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核发携带证明

县食药监局行政审批股

0771-6530767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二)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保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三)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四)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药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五)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管理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药品生产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六)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制剂配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医疗器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医疗器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医疗器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疗器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八)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九)餐饮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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