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98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8项 |
|
1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2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3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3.医疗机构校验 | |||
4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5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
6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
7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
8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3项 |
|
1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2.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处罚 | |||
3.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
4、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校验的处罚 | |||
5.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场所出租、承包的处罚 | |||
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
7.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
8.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9.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处罚 |
10.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1.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1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3.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的或违规开展静脉用药的处罚 | |||
14.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5.违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6.违反院前急救有关规定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
2.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
3、医务人员违规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
4.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 |||
5.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 |||
6.心理咨询、从事心理治疗人员违规开展精神卫生相关诊疗活动的处罚 | |||
7.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或责任人员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托幼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执业,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经健康检查不宜入园、入托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1.血站、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
2.单采血浆站违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浆等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2.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消毒等行为的处罚 | |||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
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
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6.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1.饮用水供水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公共场所经营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2.消毒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1.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3.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医疗机构违规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处罚 |
2.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1.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2.采供血机构未履行传染病报告导致疾病传播的处罚 | |||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
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
6.违法采集、提供、使用人体器官或人体组织的处罚 | |||
7.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
8.单位或个人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进行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8 | 行政处罚 | 学校未依法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使用公共食(饮)具或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机构违反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相关规定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或个人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7项 |
|
1 | 行政强制 | 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
2 | 行政强制 |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措施 |
|
3 | 行政强制 | 传染病及突发事件控制处置措施 | 1、传染源的隔离控制;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强制消毒 |
2、医疗废物控制措施 | |||
3、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等,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 |||
4、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控制措施 | |||
4 | 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控制措施 |
|
5 | 行政强制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露事件的控制 |
|
6 | 行政强制 | 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控制措施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5项 |
|
1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2 | 行政征收 | 卫生监测费 |
|
3 | 行政征收 | 预防性体检费 |
|
4 | 行政征收 | 卫生检验分析 | 1.紫外线灯消毒效果检测 |
2.空气污染监测(细菌) | |||
5 | 行政征收 | 疾病检验 | 1.细菌检验 |
2.病毒检验 | |||
3.地方病检验费 | |||
4.寄生虫病检验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2项 |
|
1 | 行政给付 | 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项目 |
|
2 | 行政给付 |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 20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放射诊疗管理的监督检查 |
2.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和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 |||
3.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监督 | |||
5.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 | |||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 | |||
7.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 |||
8.精神卫生监督检查 | |||
9.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
10.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 | |||
11.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 |
2.对医院感染管理的检查指导 | |||
3.对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检查指导 | |||
4.对献血工作的检查指导 | |||
5.对医师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 | |||
6.对护士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 | |||
7.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指导 | |||
8.对医疗机构处方的检查指导 | |||
9.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
10.医疗废物处置检查卫生监督检查指导 | |||
11.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
12.临床用血卫生监督检查 | |||
13.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 | |||
14.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检查指导 | |||
3 | 行政检查 |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妇幼健康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 |||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
4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
5 | 行政检查 | 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1.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3.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6 | 行政检查 | 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
7 | 行政检查 |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督管理检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 | 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
9 | 行政检查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 |
|
10 | 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
11 | 行政检查 | 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监督检查 |
|
12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
13 | 行政检查 |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监督检查 |
|
14 | 行政检查 | 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督检查 |
|
15 | 行政检查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16 | 行政检查 | 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
|
17 | 行政检查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监督 |
|
18 | 行政检查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 |
|
19 | 行政检查 | 爱国卫生工作检查指导 |
|
20 | 行政检查 |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6项 |
|
1 | 行政确认 | 县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
|
2 | 行政确认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3 | 行政确认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
|
4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5 | 行政确认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
6 | 行政确认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果确认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13项 |
|
1 | 行政奖励 | 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一次性奖励 |
|
2 | 行政奖励 | 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奖励 |
|
3 | 行政奖励 | 医护人员表彰奖励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5 | 行政奖励 | 爱国卫生工作突出贡献表彰 |
|
6 | 行政奖励 | 母婴安康卫士 |
|
7 | 行政奖励 | 传染病防治工作表彰和奖励。 |
|
8 | 行政奖励 | 精神卫生工作奖励 |
|
9 | 行政奖励 | 防治艾滋病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
|
10 | 行政奖励 | 无偿献血先进表彰 |
|
11 | 行政奖励 |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
|
12 | 行政奖励 | 控烟工作先进单位 |
|
13 | 行政奖励 |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奖励、补助和抚恤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1项 |
|
1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
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13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同一类别多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考核批准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核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若需检验的而医患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结构时的指定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师定期考核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备案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供血浆证管理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备案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备案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 |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3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审核转报自治区审批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
|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
|
组织拟定卫生区域规划 | |||
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
组织拟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组织拟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 |||
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 |||
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 |||
承担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 |||
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 | |||
2 | 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 负责拟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落实全县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策略 |
|
组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 | |||
组织开展慢性病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 | |||
牵头组织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和随访管理 | |||
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检测和评价等工作 | |||
2 | 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 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交流 | |||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 |||
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 | |||
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应急措施 | |||
对重点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 |||
收集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
3 | 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 |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 |
|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 | |||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 | |||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 |||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 |||
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 |||
办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 | |||
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 | |||
负责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 | |||
4 |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 组织拟订全县基层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政策 |
|
组织实施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
组织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 | |||
指导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 |||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 |||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项目,管理妇幼与人口计生相关信息 | |||
5 | 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
|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 |||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 |||
指导全县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疗临床重症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药学、临床实验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 |||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 |||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 |||
协助做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处置工作 | |||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 | |||
负责全县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 | |||
6 |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配合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
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计生深化改革 | |||
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 |||
指导并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
7 |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定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 |
|
参与拟定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 |||
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
8 | 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 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研究制定全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打击“两非”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性别比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
|
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禁止“两非”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 |||
协调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和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职责,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打击“两非”工作 | |||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督查,指导和检查性别比治理工作 | |||
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建设 | |||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 |||
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依法监管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 | |||
9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 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建立和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
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人员,动员其申请并开展调查核实、确认奖扶资格 | |||
组织配套资金,给经确认符合计生奖励扶助的家庭发放奖扶金 | |||
10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
研究规范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 |||
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
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 |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 | |||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 |||
11 |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
|
负责县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 |||
负责全县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评审的相关工作 | |||
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
| ||
12 |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 |
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 | |||
指导全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 |||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
协调指导计生卫生相关业务培训 | |||
13 | 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
指导基层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 |||
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队伍建设 | |||
指导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 |||
负责计划生育后进乡镇帮扶转化工作 | |||
指导计划生育证、婚育证明办理工作 | |||
深化诚信计生,指导基层推进阳光计生工作 | |||
指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 |||
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 |||
组织查处重大卫生和计生违法案件 | |||
拟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党政线、部门线、卫生计生线)责任状 | |||
拟定年度全县计划生育(党政线、部门线、卫生计生线)考核评估标准 | |||
拟定第一季度督查、半年考核、第三季度督查、年终考核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各乡镇的调查工作,撰写考核督查通报 | |||
根据第一季度督查、半年考核、第三季度督查、年终考核及日常工作的评估情况,计算各乡镇的党政线、卫生计生线年终考核成绩 | |||
拟定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县直计生签状单位的调查工作;结合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日常工作的评估,计算县直计生签状单位(部门线)的年终考核成绩 | |||
撰写年度卫生计生线工作汇报 | |||
探索考核督查方式方法,完善考核督查评估体系 | |||
指导乡、镇做好卫生计生考核督查工作 | |||
指导乡、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奖励惩处工作 | |||
指导乡、镇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 |||
14 |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 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方案 |
|
组织拟定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 | |||
指导各乡、镇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督查健康宣教工作是否落实、规范 | |||
组织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 |||
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挖掘、宣传报道 | |||
组织系统内开展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学习,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 |||
拟订相关宣传政策制度,通过宣传栏、人口文化园等宣传阵地,推动卫生计生文化建设 | |||
制定新闻、宣传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宣传队伍建设 | |||
围绕疾病防控、健康生活科普、诚信计生等主题,开展卫生计生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对健康、计生科普工作进行规范和引导 | |||
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 | |||
15 | 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 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 |
|
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开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 |||
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信息化建设 | |||
16 | 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 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 |
|
监督管理全县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 | |||
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 | |||
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县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 |||
17 |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 拟订艾滋病防控干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干预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县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质量管理 | |||
指导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及质量控制工作 | |||
组织艾滋病防治经费、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工作,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 |||
依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县本级的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救治工作,落实与艾滋病救治相关的技术措施,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 | |||
完善县-乡艾滋病救治体系,指导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机构建设、质量控制,学习交流等工作 | |||
指导各级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工作 | |||
组织开展对其所辖相关单位的考核、督导和评估工作,开展对县防艾办各成员单位的考核、督导和评估工作 | |||
迎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防艾办对我县艾滋病考核、督导和评估工作 | |||
18 | 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组织实施县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
19 |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研究制定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具体方案,研究出起草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措施;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监督检查和评比 |
|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计划和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开展三年一周期的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标准制定创卫工作责任分解表,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督察检查和指导。开展控烟宣传和无烟单位(机关)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开展控烟联合执法 | |||
制定“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制业务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对全县各级各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按季度开展专项考评工作 | |||
制定全县年度改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分解下达改厕任务指标,组织对基层改厕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和年终验收和评先工作 | |||
制定开展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方案,完善卫生创建监督管理机制,指导做好国家卫生城镇、自治区卫生城镇创建、复审工作;完善卫生城镇量化考核办法,定期对相关城镇进行检查评比通报 | |||
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世界无烟日等节日纪念日开展爱国卫生知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传媒,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等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 | |||
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 |||
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指导基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工作 | |||
2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 | 县卫计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的监管;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 | ||
2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管 | ||
县环护局 | 受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
3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4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县卫计局 | 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审核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材料 |
县财政局 | 为县级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 | ||
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履行管理南宁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县人社局 | 负责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的审核和监督,以及对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协助指导 | ||
5 |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 县卫计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 ||
6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 | ||
县住建局 | 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 | ||
县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 ||
县公安局 | 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 ||
县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
县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
县交通运输局 |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
7 | 流通领域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 ||
8 | 遗体处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在家里自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同意或默许他人将遗体运出医院的现象 |
县民政局 |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市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 | ||
县公安局 |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 ||
8 | 遗体处理 | 县国土局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墓行为 |
县林业局 |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 ||
9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县卫计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工作;会同县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县食药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需要制定、修订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市卫计委制定、修订。 |
县食药监局 | 及时向县卫计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根据县卫计局通报的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疾病预防与控制 | 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及其流行因素监测和报告;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危险因素监测,筛查高危人群;组织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2 | 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 | 执行信息分析报告制度,为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3 |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 | 组织开展职业、放射、环境危害因素监测和干预工作,参与职业危害、环境污染、职业中毒、放射事故等的处置,参与相关疾病的诊断与鉴定;组织开展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开展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生常见病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工作,实施、评价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措施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4 | 实验室检验检测与评价 | 为社会提供相关评价和技术服务;开展微生物、寄生虫、健康影响因素、有毒有害因素及中毒事件毒物检测检验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5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项目,制作和发放辖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材料,指导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的开展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6 | 牵头组织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和随访管理 | 开展以精神疾病、心理卫生为主的医疗、护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7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开展食品重要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积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了解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范围和可能来源,通过监测发现各食品生产、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为监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2181 |
|
8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 | 卫生计生服务 | 医政股,相关医疗机构 | 0771-6520955 |
|
9 | “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无偿献血的主题宣传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认识到血液对于抢救生命的重要性,鼓励更多人献出爱心,加入无偿献血队伍中来。 | 疾控妇幼股,县红十字会 | 0771-6523076 |
|
10 | 3月3日全国爱耳日、6月6日全国爱眼日主题宣传活动 | 卫生计生宣传 | 医政股,相关医疗机构 | 0771-6520955 |
|
11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 新生儿访视、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对0-6岁儿童健康问题进行指导和处理 | 妇幼股 | 0771-6520958 |
|
12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产前健康管理、产后健康管理、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 | 妇幼股 | 0771-6520958 |
|
13 | 世界母乳喂养宣传周 | 每年8月1日—7日,根据国家宣传主题,开展倡导母乳喂养宣传 | 妇幼股 | 0771-6520958 |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认定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及认定程序执行情况:
1、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申请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规定和要求;
3、审核确定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是否签订协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检查;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审批;
二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卫生机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资质及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符合规范;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局统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乡镇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乡镇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卫生计生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5、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6、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7、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8、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4、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工作状况;
5、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医疗机构及人员应限期改正,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卫生计生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的情况;
3.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设施的卫生和使用情况;
5.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验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情况;
6.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持证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及调查
2.听取介绍
3.查阅相关资料
4.询问了解
5.汇总检查情况
6.反馈意见
7.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规章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五)放射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为加强对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及校验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竣工验收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乡镇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属地监督管理为主,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县卫生计生局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参加对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放射诊疗单位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的监管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内容:
1、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资质;
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4、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和物料仓储条件;
5、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6、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质量。
(二)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1、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2、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3、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三)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
2、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4、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及调查
2.听取介绍
3.查阅相关资料
4.询问了解
5.汇总检查情况
6.反馈意见
7.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发现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不在本辖区内的,及时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况。
(七)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行政相对人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依法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义务。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保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乡镇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属地监督管理为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责令改正或(和)给予行政处罚;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学校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职(技)校和县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和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情况:(1)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和应急预案;(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报告程序执行情况,;(3)发生传染病病例学校的措施落实情况,(4)学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亮证经营和传染病管理情况;(5)执业医师和卫技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等。
2.检查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1)学校管道分质供水、直钦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2)学生饮水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情况。
3.检查学校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包括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卫生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艾滋病防控、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4.检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情况: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环境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5.检查学校“四害”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及调查
2.听取介绍
3.查阅相关资料
4.询问了解
5.汇总检查情况
6.反馈意见
7.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适用的各类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共场所卫生(包括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卫生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艾滋病防控、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及调查
2.听取介绍
3.查阅相关资料
4.询问了解
5.汇总检查情况
6.反馈意见
7.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南卫政发〔2012〕5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经南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具体内容由《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法律部分)的通知》(南卫政法〔2012〕6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法规部分)的通知》(南卫〔2013〕6号)公开发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计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县卫生计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卫生计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联合专家组于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落实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控制中心作用,不定期对县属医疗机构、各乡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许可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对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提高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四)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
(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
(六)“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乡镇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乡镇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二)发现单位和个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属县级审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是否未经许可、未经备案开展健康体检;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健康体检是否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3.医疗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材料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五)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处理施: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