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共185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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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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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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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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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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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6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 | 1.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
2.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
3.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4.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 |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 |
2.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 ||||
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 ||||
8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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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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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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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 | |
12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 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 |
13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
14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设、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 1.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 |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地内地独资设立现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
15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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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3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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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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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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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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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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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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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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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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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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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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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而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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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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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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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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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14 | 行政处罚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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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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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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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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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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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单位违反出版、发行、进口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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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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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超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对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
2.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规办理手续的处罚 | ||||
3.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复制禁止印刷、复制的印刷复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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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印刷管理制度、履行报告、变更备案和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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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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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印刷、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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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印刷、经营其他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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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留存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样本、样张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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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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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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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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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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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经营进口网络游戏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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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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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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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经营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1.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
2.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
3.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和游戏功能或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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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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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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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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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国产游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1.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
2.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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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运营终止、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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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相抵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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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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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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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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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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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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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后未按规定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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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或从事艺术品展览和进出口活动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对擅自开展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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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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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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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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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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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56 | 行政处罚 | 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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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 | 1.对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 |
2.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
3.对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处罚 | ||||
4.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 ||||
5.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罚 | ||||
6.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处罚 | ||||
7.对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处罚 | ||||
8.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损坏文物及文物场景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处罚 | |
2.对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 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
3.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
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
5.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
6.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等的处罚 | 1.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2.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3.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赠与、出租等违规活动的处罚 | 1.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
2.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
3.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
4.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
5.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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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及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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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 | 1.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2.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4.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5.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
6.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
7.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
8.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类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工程的处罚 | 1.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工程的处罚 | |
2.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工程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活动的处罚 | 1.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2.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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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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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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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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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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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按规定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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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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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播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播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对制作、播出含有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规定所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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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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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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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处罚 | 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物品等禁止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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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种树、平整土地、烧荒或擅自偷接设备、附设其他线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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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播放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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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冠名及播出广告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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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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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传送单位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和传送非法广播电视信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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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无资质机构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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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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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做出影响安全播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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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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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摄制、洗印、发行、放映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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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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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台(站)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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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停止、暂停等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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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故障报修、处理咨询和投诉等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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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企业违反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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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曲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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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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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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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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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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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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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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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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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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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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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后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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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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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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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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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游戏、内容等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和违规接纳未成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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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制止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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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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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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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悬挂证照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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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提供服务和为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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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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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美术品来源和从事美术品经济活动的专业人员违规职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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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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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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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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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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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进口、印刷或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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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处罚 | 1.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处罚 | |
2.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处罚 | ||||
3.对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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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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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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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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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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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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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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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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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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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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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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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违禁内容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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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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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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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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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拍卖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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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检查 | 共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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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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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经营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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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音像制品经营监督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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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4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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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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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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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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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电影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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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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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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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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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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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企业、复制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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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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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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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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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
3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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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行政权利 | 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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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艺术考级活动情况的备案 | 1.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的备案 | |
2.艺术考级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备案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收藏没收文物单位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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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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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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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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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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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 | 1.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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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刷企业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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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建设的合格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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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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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播出设施等的监督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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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涉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规举报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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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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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影放映经营可证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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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 (共15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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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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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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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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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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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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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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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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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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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征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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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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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的派出新闻业务机构的处罚 | 1.对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以外其他派出新闻业务机构的处罚 |
2.对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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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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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版地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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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5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核发、换发、注销审批 |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
2、设立、变更、终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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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合并、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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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 |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确定 |
二、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隆安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隆安县体育事业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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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隆安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协调隆安县体育事业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改革 | |||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知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 |||
承担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工作 | |||
2 | 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区域性文化活动。 | 组织指导重点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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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的优秀文艺作品 | |||
扶持村、社区业余文艺队 | |||
指导、协调全城区艺术比赛、展览和非经营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 |||
指导监督所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 |||
指导推动开展大型(品牌)文化活动 | |||
指导隆安县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 | |||
指导隆安县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
3 | 推进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业生产,负责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知道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 推进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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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业生产 | |||
负责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 |||
4 | 拟订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组织实施非遗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经营活动及从事演艺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 组织拟出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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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 | |||
组织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 |||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 |||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 | |||
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普及工作 | |||
负责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经营活动及从事演艺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 |||
5 | 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 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图书馆、文化馆(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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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乡镇街道群众文化工作和基层文化建设 | |||
组织开展图书馆、文化馆(站)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 |||
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 |||
推广全民阅读活动 | |||
6 |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 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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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 | |||
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 |||
7 | 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辖区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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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
8 | 拟订辖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 负责拟订隆安县“扫黄打非”计划,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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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查处、督办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 | |||
负责隆安县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上交市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鉴定) | |||
承担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 | |||
承担隆安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 |||
9 | 统筹规划辖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检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统筹规划辖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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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 |||
推动国民体质检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 |||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
10 | 统筹规划城区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及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 统筹规划隆安县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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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 | |||
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及开展各类体育竞赛 | |||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 |||
11 | 组织推进城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城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扶助农村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城区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 组织推进隆安县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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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隆安县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 |||
扶助农村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 |||
指导、监管隆安县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 |||
12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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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2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3 | 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4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5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6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县文体局 |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的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查处 |
县公安局 | 依法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
县工商质监局 | 监督、检查、指导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演出经营活动。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县文体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质监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8 | 娱乐场所管理 | 县文体局 |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经营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
县人社局 |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
县工商质监局 | 监督、检查、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9 | 印刷业管理 | 县文体局 |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行为。 | ||
县工商质监局 | 开展对印刷业的工商管理,查处违反工商管理的违法经营行为。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 为市民提供馆藏图书免费阅读和查询电子资料、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等服务。 | 县图书馆 | 0771-6521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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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 在公园、广场等场所免费提供健身器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 | 县文体局体育运动股 | 0771-6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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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辅导文化站和各种基层业余文化组织,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 | 辅导乡镇文化站和各种基层业余文化组织,繁荣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股、县文化馆 | 0771-652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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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送电影下乡活动 |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落实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全年场次任务,按要求订购片源,鼓励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翻译或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公益电影进社区、进工业区、进校园等主题惠民项目,组织实施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逐步推进农村电影由户外流动放映向室内固定放映过渡,培育发展农村电影市场主体。 | 县文体局广播电影电视股 | 0771-6522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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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文化下乡活动 | 县本级每年开展送下乡,扶持村屯文艺队等。 |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股、县文化馆 | 0771-652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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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举办各类公共文化活动 | 每年举办乡和谐文艺大展演,社区文艺汇演等文化活动 |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股、县文化馆 | 0771-652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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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那桐“4月8”农具节 | 每年开展“4月8”开展丰富多彩的农具节活动 |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股、县文化馆 | 0771-652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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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遗产日活动 | 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是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在此期间,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宣传展示系列活动。 |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股、县文化馆 | 0771-652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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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体育活动 | 每年11月开展体育节系列活动 | 县文体局体育运动股 | 0771-6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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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出版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在内的出版企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立企业是否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出版单位是否向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3、出版物是否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出版物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等。
5、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行为。
6、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是否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电子出版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向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出版活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县城内出版活动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对乡镇出版活动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每家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重点是对出版发行单位有无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经请示领导并作出意见后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影视类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单位;从事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站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存在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二)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是否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安装使用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
(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存在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开办视频点播节目行为。未经许可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做到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四)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是否存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等行为,是否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
(五)视频点播节目是否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开办机构是否做到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六)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是否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是否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做到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等要求。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2、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是否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活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每日营业时间是否限于8时至24时。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得少于60日。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县城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经请示领导并作出意见后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执法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局办公室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3、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不确定一个机构或者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公众公开而不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向被许可人收费或者依法收费但未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费用的;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对涉及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转移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体育类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体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有关审批事项事后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体育类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现场检查体育许可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听取情况汇报,查阅体育许可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座谈交流,了解管理和使用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督促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施工情况,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抢救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2、文物开发利用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利用情况。主要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
3、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有关审批事项事后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座谈交流,了解管理和使用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督促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印刷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立企业是否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等情况。
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否盗印出版物、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
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等行为。
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是否存在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是否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是否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印刷宗教用品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印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县城内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经请示领导并作出意见后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营业性演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是否备案,是否取得公安、消防等审批手续。
2、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有违反规定行为。
4、外国、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6、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8、营业性演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材料的核实调查。
2、现场勘察、现场检查。
3、12318举报受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组织复查。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九)娱乐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娱乐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2年有效期内。
2、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3、娱乐场所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4、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是否超出规定时间营业。
5、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6、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是否经过省文化厅审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7、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对全县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重点是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是否超出规定时间营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经请示领导并作出意见后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组织复查。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取缔、撤销经营许可证、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