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林业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84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2项 | 共18项 | |
1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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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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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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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动、植物检疫及检疫证书审批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 ||||
5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1.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 | |
2.木材经营(加工)资格的批准 | ||||
6 | 行政许可 | 占用林地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许可 | 1.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 |
2.树蔸树木运输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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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
2.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 ||||
3.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 ||||
4.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 ||||
9 | 行政许可 |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县级森林公园审批 | 1.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审批 | |
2.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 ||||
10 | 行政许可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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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2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1.林木采伐许可 | |
2.采挖树蔸树木审批 | ||||
3.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 56项 | 8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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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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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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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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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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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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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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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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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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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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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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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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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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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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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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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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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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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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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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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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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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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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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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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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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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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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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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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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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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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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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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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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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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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34 | 行政处罚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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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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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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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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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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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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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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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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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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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处罚 |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
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
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
5、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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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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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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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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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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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4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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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森林防火戒严期,擅自进入防火戒严区,或在林区违章用火,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在森林防火期违章用火引起火警,或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 1、在森林防火期或森林防火戒严期,擅自进入防火戒严区,或在林区违章用火 | |
2、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灭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 ||||
3、在森林防火期违章用火引起火警,或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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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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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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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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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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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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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 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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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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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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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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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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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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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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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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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强制 | 征收品种权人逾期年费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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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 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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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育林基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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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征收国内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费、产地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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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检查 | 共 3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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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度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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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造林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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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度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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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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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森林、林木和禁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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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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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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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林权属纠纷勘察、调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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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林业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林业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林业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相关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林业和绿化系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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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 | |||
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救护或恢复发展工作 | |||
组织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 |||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
2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负责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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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并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 |||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发展 | |||
组织拟订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 | |||
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营建和培育 | |||
组织、指导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调整 | |||
组织、指导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和效益评价等工作 |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 |||
负责全民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的指导检查、宣传发动等工作 | |||
承担林业碳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储备林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 |||
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的有关工作 | |||
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3 |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绿化管理责任。负责林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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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林业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 |||
办理林业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 |||
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 | |||
承担县本级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
组织、指导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 |||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 |||
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监督全县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 |||
组织、指导开展林地用途管制 | |||
指导、监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等工作 | |||
负责指导和监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
4 |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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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 |||
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 | |||
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 | |||
5 | 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
|
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救护或恢复发展工作 | |||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 | |||
6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
|
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 | |||
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 |||
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
7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 |
|
组织拟订全县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 |||
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 |||
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 |||
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 |||
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的有关工作 | |||
8 | 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管理和使用县级林业资金;负责全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 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 |
|
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 | |||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 |||
负责依法管理和使用县级林业资金 | |||
负责全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 | |||
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 |||
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 |||
9 |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县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组织拟订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 |
|
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见的落实 | |||
监督维护农民及林业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
指导和监督全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协调和处理乡镇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 | |||
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 |||
管理县直属国有林场 | |||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10 | 指导、监督、检查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全县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县花卉产业发展,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 |
|
负责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 | |||
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 |||
拟订全县林业绿化资源优化配置政策 | |||
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 | |||
参与拟订林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 |||
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
11 |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 |||
12 |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
|
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 | |||
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 |||
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 |||
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 |||
协调县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 |||
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 |||
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 |||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 | |||
组织、指导、监督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 |||
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林业信访等工作 |
|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物的防治与检疫 | 县林业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与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协调、监督其他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 |
负责城区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和病死松树的清理 | |||
县森林公安局 |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及检疫机构开展疫点、疫区的检疫封锁和强制除治等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 ||
县交通局 | 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和病死松树的清理;指导交通行业贯彻《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中木材使用和检疫行为;配合林业检疫机构加强松木及其制品运输检疫管理;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违法调运疫木及其制品的案件 | ||
县发改科技局 县地震局 | 组织松材线虫病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指导、监督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贯彻《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接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关于木材加工企业许可证撤销、吊销或失效的抄告单后,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的企业,督促有关单位、个人配合森检机构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 ||
县文体局 |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乡(镇)防治检疫机构;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
2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局 |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
3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 县林业局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县农业局 |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
4 | 野生动物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 ||
5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县林业局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县国土局 |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
6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
县农业局 |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 ||
县卫计局 | 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 ||
6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县场、超县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
县民政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 ||
县公安局 |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
县经信局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县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
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
7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 ||
县安监局 |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县环境局 |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 | ||
县经信局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卫计局 |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8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县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发改科技局 县地震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9 | 地方病防治 | 县林业局 |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
县卫计局 |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 ||
县水利局 |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 ||
县农业局 |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
县财政局 |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
10 | 公墓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公墓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公墓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
县民政局 | 负责公墓审批、日常监督、检查 | ||
县发改科技局(县物价局) |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批负责对具有公益性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县国土局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公墓 | ||
县住建局 | 负责公墓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公墓布点规划、公墓选址及相关审核 | ||
10 | 公墓管理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根据民政部门的前置许可意见对经营性公墓依法登记 |
县地税局 | 负责经营性公墓的税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11 | 遗体处理 | 县林业局 |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
县民政局 |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县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 ||
县公安局 |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负责查处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行为 | ||
县卫计局 |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在家里自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同意或默许他人将遗体运出医院的现象 | ||
县国土局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墓行为 | ||
县民族宗教局 | 会同民政部门就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县的丧葬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 ||
12 |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 县林业局 | 负责县区范围内城县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和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
县国土局 | 负责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 ||
县环保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
县住建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
12 |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 县公安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县交通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
县安监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
县卫计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药监局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林业普法宣传 |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 | 调处股 | 0771-6525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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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月2日世界湿地日宣传与保护知识咨询活动 | 宣传湿地条例,开展湿地保护知识讲解。总规及生态旅游规划的规范业务咨询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0771-652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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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用林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 | 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县级监测计划,组织委托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及时通报区、市级监测情况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0771-652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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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0771-652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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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县林业产业化 技术培训 | 针对全县林业主导产业,如木本油料、毛竹、林下经济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0771-6527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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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送林业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隆安县林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隆安县林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0771-6527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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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检验 | 组织委托开展隆安县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 营林股 | 0771-6527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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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隆安县林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管理事项职权进行调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林业部门依法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实施的行政许可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许可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林地监管职责,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加大对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申请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林地审批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审批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行政处罚。
(四)对科技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林业科技项目建设,规范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申报书或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林业科技示范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验收,对项目的前期、中期、完工的进度检查督促,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五)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力度,规范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凡是享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林业等部门对林业建设项目检查监督或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评、县林业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实施评价,验证评价指标和修正指标);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我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依法取得林业种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下同)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对林业种苗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建立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依规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查阅、复制批准从事林业种苗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监证,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森林防火事项许可的单位、企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职权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和工作预案是否制定、落实;
(二)森林消防队伍和管护力量是否建立到位;
(三)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措施和宣传材料是否制定;
(四)森林消防扑救物资储备和资金是否到位;
(五)森林消防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单位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6.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7.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
8.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9.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森防检疫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辖区内森防检疫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森防检疫违法行为、依法或受委托办理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等许可事项。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森防检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法定项目收费标准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依法依规告知被检查的单位权利义务。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2.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3.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7.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染疫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和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