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农业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207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4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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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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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2.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
3 | 行政许可 |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2.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4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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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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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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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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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从外省调入应实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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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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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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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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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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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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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制造、更新改造17.6千瓦以上内陆捕捞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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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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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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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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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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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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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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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1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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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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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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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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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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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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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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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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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许可 | 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原行政许可名字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0 | 行政许可 | 除兽用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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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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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许可 |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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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许可 |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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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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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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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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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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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许可 |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引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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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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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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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1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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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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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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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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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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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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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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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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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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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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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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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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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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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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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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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拼装、非法改装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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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不提供抽样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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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应当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而未列入的、不符合三包规定的、非法拼装改装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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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种子管理 | 1.对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2.对未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点及未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下生产果树种苗;未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生产柑橘种苗的处罚 | |||
3.对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 |||
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处罚 | |||
5.对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处罚 | |||
6.对违反种子(菌种)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
7.对为境外制种的菌种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的处罚 | |||
8.对经营的菌种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的,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9.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
10.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8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种子管理 | 11.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2.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
13.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
14.对经营未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或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的处罚 | |||
15.对购销不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检疫合格证明或不注明适宜饲养区域、未接受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的区外蚕种的处罚 | |||
16.对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蚕种入库冷藏。无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冷藏和浸酸处理的处罚 | |||
17.对经营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蚕种,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蚕种的处罚 | |||
18.对经营的蚕种标签缺项、涂改,共育商品小蚕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商品小蚕共育档案,蚕种经营者不按规定向使用者提供蚕种品种性状、饲养要点和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的处罚 | |||
19.对蚕种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20.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
21.对违反种子包装及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22、对在国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2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24.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8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种子管理 | 25.对超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的;违反规定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处罚 |
26.出具虚假种子检验证明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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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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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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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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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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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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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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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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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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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者发现安全隐患不按规定积极采取挽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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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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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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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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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2.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给予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拒绝农业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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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4 | 行政处罚 | 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未经同意,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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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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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违反安全标准使用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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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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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擅自开拆、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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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申办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买卖转认植物检疫证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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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以及未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处罚 |
2、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及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及证号的处罚 | |||
3、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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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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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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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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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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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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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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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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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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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0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 | 1.对屠宰、品质检验、追溯记录和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处罚 |
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5.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
6.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肉品运输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8.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 | 9.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10.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渔业资源管理 | 1.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使用、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3.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4.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5.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处罚 | |||
6.对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添加剂、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7.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处罚 | |||
8.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作业严重影响渔业资源,建设单位未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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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3 | 行政处罚 | 水生野生动物与渔业环境保护管理 | 1.对违法捕杀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不按许可证捕捉、驯养繁殖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或者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处罚 |
2、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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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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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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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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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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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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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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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1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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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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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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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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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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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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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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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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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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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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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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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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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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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4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治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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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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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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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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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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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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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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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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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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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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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职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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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饲料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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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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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对饲料原料、饲料产品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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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8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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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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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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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不立即停止销售、不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停止生产、使用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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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生产假冒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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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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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者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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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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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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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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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或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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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附具畜禽标识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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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保藏和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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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引进或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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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2 | 行政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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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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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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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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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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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违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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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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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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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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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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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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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3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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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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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兽药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兽药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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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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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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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渔港渔船管理 | 1.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2.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擅自变更船上重要设备、部件的的处罚 | |||
3.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
4.对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处罚 | |||
5.对违反船名号刷写规定,未按配员标准配备船员,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的处罚。 | |||
6.对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
7.对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 |||
8.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行为的处罚 | |||
9.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 |||
10.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行为的处罚 | |||
11.对违章装货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违章载客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8 | 行政处罚 | 渔港渔船管理 | 12.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
13.对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 |||
14.对船员证书人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
15.对证书到期未办理证书审验行为的处罚 | |||
16.对违反港航有关规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
17.对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行为的处罚 | |||
18.对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报告书,报告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行为的处罚 | |||
19.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
20、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或借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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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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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违法产品、违法使用的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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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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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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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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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和假冒授权品种要件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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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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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排除、组织排除违规倾倒、弃置和堆存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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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 | 行政强制 | 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场所、扣留物品、工具、强制性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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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强制 | 生鲜乳查封场所、扣留物品、工具、强制性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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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兽药查封场所、扣留物品、工具、强制性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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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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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强制 | 依法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作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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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强制 | 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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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 | 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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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收缴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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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暂扣农业机械、拖拉机、耕整机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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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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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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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性处置措施 | 1.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强制拆解措施 |
2.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以及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强制处置措施 | |||
3.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
20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场所、扣留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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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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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1.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
2.安全技术检验费 | |||
3.驾驶许可考试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 | 行政征收 | 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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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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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检查 | 共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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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产品、绿色食品包装、标识、标志监督检查 |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 |||
2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监督管理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 | |||
3 | 行政检查 |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 1.肥料监督管理 |
2.农药监督管理 | |||
3.种子监督管理 | |||
4.菌种、蚕种监督管理 | |||
4 | 行政检查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 1.野生植物保护生长情况检查 |
2.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
5 | 行政检查 |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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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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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8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产品管理 | 1.开展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2.开展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 |||
9 | 行政检查 | 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
|
10 | 行政检查 | 渔业监督检查 | 1.渔业行业监督检查 |
2.渔业资源监督检查 | |||
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11 | 行政检查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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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进京供津入沪备案企业监督检查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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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查 | 1.检查站防疫检疫检查 |
2.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检查 | |||
3.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 |||
4.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
5.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 |||
6.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监督检查 | |||
7.畜禽标识监督检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4 | 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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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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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兽药监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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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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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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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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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 | 1.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并定期报告 |
2.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报告 | |||
3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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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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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 动物防疫、检疫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扑灭等 |
八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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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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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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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机事故责任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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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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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农业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农业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它行政权力 | 无公害产品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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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农业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起草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
|
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及重要会议等文字材料以及综合性报告、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综合治理、宣传、提案议案办理、机关后勤服务、局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 |||
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全县农业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 |||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 |||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 |||
2 | 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农业生产。 | 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的政策建议 |
|
组织编报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 | |||
负责本局重大基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和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 |||
组织指导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议核算;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 | |||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的有关工作 | |||
3 | 拟订全县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规划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负责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行业的行政审批工作 |
|
负责农业和农村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 |||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建议 | |||
组织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农业执法体系建设 | |||
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 | |||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 |||
4 |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 负责全县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
|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 |||
指导全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 |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 |||
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
牵头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 |||
5 |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工作。 |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政策措施 |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 | |||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 |||
参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 |||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工作 | |||
牵头组织拟订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分析;参与制定综合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及指导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 |||
6 | 参与全县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负责指导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 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提出全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 |||
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 | |||
管理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统计、农情动态、信息采集等有关工作 | |||
负责农产品品牌保护、休闲农业、农业招商引资、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有关工作 | |||
7 |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
|
组织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及农民培训工作 | |||
承办农业科技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 |||
组织指导农业新品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
负责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
8 |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 拟订农作物的生产计划、发展规划、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 |
|
指导农作物内部检疫及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 |||
负责粮油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蔬菜生产项目、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和糖料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作物生产项目的申报立项,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 |||
牵头农业减灾防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生产灾害发生的应急管理 | |||
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 |||
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 | |||
指导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应用;提出农作物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 | |||
承担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 |||
9 | 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渔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
|
引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 |||
指导健康养殖、循环经济、优势品种产业开发工作 | |||
负责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 |||
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 |||
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防治、防疫工作 | |||
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船检工作 | |||
10 | 承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职责。 | 拟订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畜牧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
|
指导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设施化生产 | |||
指导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开发工作 | |||
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 | |||
组织实施种畜禽、饲料、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督管理工作 | |||
11 | 负责全县动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部检疫)和动物防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动物卫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 |||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相关工作 | |||
11 | 负责全县动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部检疫)和动物防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动物卫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 承担隆安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
拟订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及兽医医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乡村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 |||
承担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2 | 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组织拟订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 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 |
|
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 |||
承担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实施工作 | |||
承担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 |||
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审验工作(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13 | 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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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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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监管 | 县农业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牌证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通行管理 | ||
县交通局 | 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运输管理 | ||
2 | 生猪屠宰监管及查处 | 县农业局 | 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审核工作;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以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畜禽产品索证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指导查处屠宰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
县公安局 | 负责指导做好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的受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衔接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涉嫌犯罪案件 | ||
3 |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 | 县农业局 | 监督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或产品、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县住建局 | 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城市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动物、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 | ||
4 | 非法捕捞的监管 | 县农业局 | 负责对电鱼、无证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 |
县交通局 | 负责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捕捞行为监管 | ||
5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工商质监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 ||
县安监局 |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 | ||
5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县卫计局 |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6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县农业局 |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
县卫计局 | 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 ||
县民政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 ||
县公安局 |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
县经信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
7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县农业局 |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县环保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
8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 县农业局 | 组织、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屠宰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害食品(畜产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查处 | ||
9 | 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 | 县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封锁扑灭和防控工作 |
县林业局 | 参与做好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 ||
县公安局 |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协助开展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 ||
10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发改科技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 ||
11 | 地方病防治 | 县农业局 |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县卫计局 |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 ||
县水利局 |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 ||
县林业局 |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 ||
县财政局 |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
12 |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 |
县交通局 | 对全县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
13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县农业局 | 负责协助南宁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县财政局 | 为南宁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县卫计局 |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 ||
14 | 水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县环保局 | 负责因企事业单位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 ||
县交通局 | 负责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
15 | 市区犬只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流浪犬的扑捉和扑杀 | ||
县公安局 | 负责犬只登记工作,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 ||
县卫计局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 ||
县工商质监局 | 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 ||
16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农业局 | 负责初级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17 |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工商质监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8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承担县减负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 |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负责落实直补订单粮食计划、粮食收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 | ||
县扶贫办 | 负责贫困地区(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扶贫,金融扶贫试点,扶贫生态移民,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等工作 | ||
县教育局 | 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工作 | ||
县发改科技局(县物价局) | 涉农价费管理督导工作,涉企收费检查的同时,做好涉农收费检查。教育收费检查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和畜牧业发展各类信息等 | 局办公室 | 0771-65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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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咨询服务 | 提供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项目建设、农业扶持政策的咨询 | 粮油与经作股 | 0771-653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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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负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县农经办 | 0771-6525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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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农村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及确权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农改与综合规划股 | 0771-65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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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县农经办 | 0771-6525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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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策咨询服务 | 提供农机购置、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农机化项目建设、设施农业扶持等政策咨询 | 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 0771-653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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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0771-653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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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举办各类农事节庆、农业展会,优质农产品推介 | 举办县农业产品展会,展示推广我县名特优新农产品,扩大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产销对接,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市场。组团参加国家、省及有关各级各类农事节庆农业会展,开展农产品展销、展示、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展我县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宣传;开展农业招商活动 | 科技与市场信息股 | 0771-652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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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和培训 | 组织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县农技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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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组织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 | 县农技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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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业信息服务 | 承担全县农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指导工作;承担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信息、数据采编发工作 | 科技与市场信息股 | 0771-652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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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咨询服务 | 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工作 | 县农经办 | 0771-6525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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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 | 承担市农委,县政府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和市场准入检测工作;负责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0771-653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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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开展农业新技术攻关研究、示范推广,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实施全国、广西及南宁市大型科普活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 县农技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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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组织开展农作物栽培管理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推广、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 县农技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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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负责水果新品种的引进、选育、推广;负责全县水果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性工作 | 县水果办 | 0771-65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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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承担土壤改良培肥、科学施肥、节水农业、土壤和肥料测试、耕地质量建设与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等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负责土壤肥料资源调查利用、肥料信息调查等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 县土肥站 | 0771-65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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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开展农业植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工作。负责农药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 县植保植检站 | 0771-652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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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负责蚕桑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和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 县蚕业站 | 0771-65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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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负责农作物品种及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事务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前的试验及品种真实性鉴定,组织新良种和种子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 县种子站 | 0771-652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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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组织开展渔业畜牧业兽医技术培训、推广、指导、服务及新技术的引进和试验示范;负责渔业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开展渔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承担渔业生态安全和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工作。 | 县水产畜牧推广站 | 0771-6525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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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改进等工作;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 | 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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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 | 承担农机管理系统干部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各类农业机械实用技术公益性培训工作. |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0771-652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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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服务、监测预警、科普宣传 | 开展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预警预报;承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 |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0771-652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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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等方面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 |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771-653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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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执业兽医、家畜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 县动物监督所 | 0771-6522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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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县渔政站 | 0771-6525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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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 | 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 0771-65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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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 宣传贯彻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换发牌证的办理和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及驾驶证审验;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及有关违法行为处理的事务性工作。 |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0771-652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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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乡镇党委、政府,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年度抽检等。其中明察暗访每年一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根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而定;年度集中抽检2个以上乡镇。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意见,每年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明察暗访,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或综合治理;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明察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明察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
(三)到各乡镇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察暗访(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各地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县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含保留和承接)
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县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根据要求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的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农业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实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六)其他。如是否制定具体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县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下列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农委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法执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或者专项检查、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以下情形的,县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委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事实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业执法系统(包含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农机)行政执法事项试行属地管理。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农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农业局根据反应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局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属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7、未按照罚缴分离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的信息公开情况、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对被列入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产品列管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针对公众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南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县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质量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六)对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相关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县(乡)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七)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依法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农业技术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县(乡)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病虫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等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县级督查、市级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县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因工作不力导致病虫害和疫情扩散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县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2、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3、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5、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疑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组织全县性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以及专项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和动物病原检测,及时掌握免疫动物和动物疫病防控动态;
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动物数量,对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实施评估,开展通报;
4、通过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的乡镇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生猪屠宰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猪屠宰定点厂(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屠宰主体资格;
2、屠宰设施设备条件;
3、屠宰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台帐制度建立情况;
5、屠宰行为规范情况;
6、检验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2、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屠宰专项检查活动。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生猪屠宰场(厂)屠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对涉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站,从事涉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渔业主管部门是否编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水产养殖规划或生态渔业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其他规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现代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计划。
(二)水域滩涂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否符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水产养殖规划;养殖证核发、种苗生产许可和审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台账制作与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水域滩涂养殖证、种苗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持证从事养殖生产,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水产苗种进出口行为的合法性。
(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与管理情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四)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实行健康养殖或生态养殖模式,水产养殖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养殖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投入品来源是否合法并可追溯,生产过程是否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
(五)渔业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渔业捕捞制度的有关规定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发放特许证件;已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捕捞生产;各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水野保护的有关规定经营和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
(六)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站是否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有效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责。
(七)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实际情况,项目资金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开展绩效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目标考核:对县级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站下达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标准。
(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本县实际,对县级渔业主管局开展例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检查。
(三)现场执法巡查:针对初级水产品生产主体和产品、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监督检查的年度方案。
(三)下发检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
(四)总结检查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检查组或检查成员间相互交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检自查:各乡镇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二)案卷评查: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三)督导检查: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县专项检查,采用各乡镇交叉检查、督察等方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县农业局视情况开展复查。
(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为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责令整改、暂扣证件、吊销证件等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是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渔船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所有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度建设情况。
(二)渔船检验情况,渔船登记情况,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情况。
(三)渔业船员持证情况,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安全作业情况。
(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县农业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范围覆盖县(乡),督促指导县(乡)按照行动计划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县农业局组织督查组到各乡镇进行督察指导。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各地的检查总结,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二)专项检查。以各乡镇为主,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报县农业局,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农业局报告,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三)日常监督。以县级部门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等突发事件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局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应保证每个季度1次。
(四)年终考核。年终县农业局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考核,采取集中评议或赴各乡镇分别检查等方式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地点、落实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及具体检查方式与方法,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察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上级汇报检查结果。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停止作业。
2、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二)对渔业船员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扣留或吊销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三)对渔政、船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
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3、吊销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4、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对水生动植物疫病监管
为了加强对水生动植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水生动植物疫病,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业局渔业渔政股、渔政监督管理站、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渔政监督管理站是否制定相应的“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成立相关的应急机构,人员及相关应急物资的配置情况。
(二)渔政监督管理站是否制定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等相关的工作方案,年度计划,监测、预防工作是否开展,相关措施是否落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监测抽样任务是否完成情况。
(三)相关台账规范性、完整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检查方式。
1、听取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管理台帐、登记簿、文件材料和相关监管制度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时间、任务和相关要求。
2、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直接查阅台账及相关材料,并实地走访查看。
3、结果反馈。对检查了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评,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或巡查。
(三)组织开展相互交叉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县农业局渔业渔政股开展自纠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备整改结果。
(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严格监管、强化服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机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是否符合规定;
(二)配套动力的情况情况;
(三)产品单价和数量情况;
(四)废旧件拼装、非法改装情况;
(五)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六)农机产品说明书及三包凭证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对本县的销售企业(重点是生产、经营国家购机补贴产品的厂家与商家)进行检查,记录和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本县销售企业,由县农机推广站实施检查,并负责收集整理检查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乡镇农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开具《整改通知书》并限定整改期限。
2、发现旧件拼装、非法改装农机产品,向企业开具查扣通知单。
(十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生产活动得到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乡镇农机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乡镇农机站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主要包括:
(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三)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情况。
(四)开展农机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五)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
(六)重要时节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情况。
(七)农业机械管理情况。
(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情况。
(九)农机事故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县农业局会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范围覆盖本县辖区,督促指导各乡镇按照行动计划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县农局
组织督查组赴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各地的检查总结,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以县级为主,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重要时节、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农委,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农机局和市农委报告,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三)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县对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等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农机局和市农委报告。每个季度县农业局对日常工作督查不少于1次。
(四)年度考核。每年末,县农业局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履职考评,组织工作组赴各乡镇分别检查。考核小组对各乡镇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业务开展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次结果,并向全县进行通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地点、落实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及具体检查方式与方法,正式印发文件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农业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察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县级汇报检查结果。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
(二)对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属地管理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管辖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属地管理,县农业局保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
二、重大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拟作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万元(含20000元)、公民3千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案情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县农业局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
三、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负责立案查处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为重大案件之后以案情专报的形式及时向上一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