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水利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239 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2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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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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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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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保护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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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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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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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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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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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库区林木砍伐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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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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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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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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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利工程)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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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 1.河道采砂许可 |
2.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 |||
14 | 行政许可 | 开垦荒坡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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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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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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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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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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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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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1 | 行政许可 |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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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 165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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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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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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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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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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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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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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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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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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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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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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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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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垦湖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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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3 | 行政处罚 |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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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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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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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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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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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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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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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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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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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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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5 | 行政处罚 |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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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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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明知是偷采的河砂而予以装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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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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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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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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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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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倾倒、堆放、掩盖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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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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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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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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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6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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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擅自填堵河道,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未经协议或批准,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6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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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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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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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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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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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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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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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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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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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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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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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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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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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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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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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2 | 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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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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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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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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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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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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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手段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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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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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或招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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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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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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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3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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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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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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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侵害中标人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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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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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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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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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有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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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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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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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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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4 | 行政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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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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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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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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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有关其他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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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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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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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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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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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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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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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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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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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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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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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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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9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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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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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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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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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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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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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作为发包方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发包方以承包方垫资施工作为发包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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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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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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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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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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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01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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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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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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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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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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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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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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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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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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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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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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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2 | 行政处罚 |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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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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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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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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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设置器材标志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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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做出施工技术说明、保护施工现场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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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查验或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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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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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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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施工企业未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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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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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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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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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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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发包人不具备条件又不委托具有资质单位代理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不具备有关规定而发包;要求承包方垫资才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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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7 | 行政处罚 |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不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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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未按规定交付使用或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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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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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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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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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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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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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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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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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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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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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3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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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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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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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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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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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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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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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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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立、配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或未依法对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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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在生产经营场所配置安全标识或未按规定对管理安全设备或使用违法安全设备、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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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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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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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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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5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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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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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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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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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涉危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批准及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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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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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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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出租、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或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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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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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修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或员工宿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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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6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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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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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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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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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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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 1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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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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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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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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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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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在汛期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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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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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限制取水量 | 1.紧急限制年度取水量 |
2.紧急限制取水量 | |||
8 | 行政强制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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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强制 |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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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对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的强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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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1 | 行政强制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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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强制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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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强制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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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 | 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清淤或者承担清淤费用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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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临时设置训练场、运动场、停车场等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等;设置广告牌;码头、渡口、港口等地段的清淤;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考古发掘等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货补办未被批准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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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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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强制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考古发掘等行为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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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 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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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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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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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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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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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检查 | 共 13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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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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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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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申报及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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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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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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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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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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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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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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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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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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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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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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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确认 | 共 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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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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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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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裁决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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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裁决 | 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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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行政奖励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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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报告或者安全生产违法举报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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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 15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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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河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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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项目安全管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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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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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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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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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蓄水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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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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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公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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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材料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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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稽察专家库组建及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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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年度用水计划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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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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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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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权属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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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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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水利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水利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水利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性的水行政法规,拟订全县水利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起草有关本县水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 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性的水行政法规,拟订全县水利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 |
|
负责起草有关本县水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 |||
2 | 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决算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水利各项统计报表。 | 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决算审计工作。 |
|
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 |||
承担全县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编制全县水利各项统计报表。 | |||
3 | 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平衡水资源地域差异,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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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 |||
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 |||
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 |||
4 | 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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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 | 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全县江河水库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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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向水域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 | |||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
6 | 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辖区内跨区域水事纠纷,按分工负责全县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 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辖区内跨区域水事纠纷。按分工负责全县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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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工负责全县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 |||
7 | 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 | 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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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推进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
8 | 负责全县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 | 审核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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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
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 | |||
9 |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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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 | |||
10 | 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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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
11 |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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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
12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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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 县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 |
县环保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 ||
2 | 河道采砂管理 | 县水利局 | 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
县国土局 |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 ||
县交通局 |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 ||
3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发改科技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 ||
4 | 地方病防治 | 县农业局 |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县卫计局 |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 ||
县水利局 | (1)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 ||
县林业局 | (2)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 ||
县财政局 |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5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承担县减负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 |
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局) | 负责落实直补订单粮食计划、粮食收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 | ||
县扶贫办 | 负责贫困地区(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扶贫,金融扶贫试点,扶贫生态移民,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等工作 | ||
县文体局 | 负责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作 | ||
县教育局 | 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婚姻登记、村委会用房项目建设,农村救助资金保障和农村低保、五保救助,村级惠民项目建设 | ||
县发改科技局(县物价局) | 涉农价费管理督导工作,涉企收费检查的同时,做好涉农收费检查。教育收费检查 | ||
县水利局 | 承担农村用水工作 | ||
县卫计局 | 负责指导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信访接待 | 负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反馈处理与水利业务有关的来电来信来访。 | 县水利局办公室 | 0771-652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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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复议受理 | 负责县本级水利部门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 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0771-652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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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县水利局办公室 | 0771-652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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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 | 向社会大众宣传水法律法规 | 县水利局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 0771-6529411 0771-6527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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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 为建设单位提供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登记备案服务。 | 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0771-652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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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4、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县水利局采取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水利局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的具体要求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一、检查监督对象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职责的通知》(南水办〔2013〕69号)明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初期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核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工程施工期间,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每个工程项目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
2、对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由项目组负责确认并报质监站备案;对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
3、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原则上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回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通知书的通知》(水质安〔2008〕89号)的要求,在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发现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安全问题,要责令立即暂停施工,行文责令整改并抄送有关部门。
2、质监站对整改情况应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则督促继续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在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质监站记录在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2、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应将工程历次质量与安全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写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作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对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