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国土局权力清单:(共52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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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批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 |||
3.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 |||
4.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 |||
5.临时用地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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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 1.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单位或个人) | |||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住宅) | |||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 | |||
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法院申请处置划拨用地) | |||
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兼并) | |||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房屋产权转移,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 |||
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划拨性质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适用) | |||
9.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 |||
10.转让中的保留划拨方式审批 | |||
1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 |
2.采矿权延续审批 | |||
3.采矿权变更审批 | |||
4.采矿权转让审批 | |||
5 | 行政许可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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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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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 |||
8 | 行政许可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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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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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8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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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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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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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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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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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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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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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违规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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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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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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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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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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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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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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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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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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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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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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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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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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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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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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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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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3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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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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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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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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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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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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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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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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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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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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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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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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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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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36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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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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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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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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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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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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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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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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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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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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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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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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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钟乳石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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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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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使用破坏性爆破或者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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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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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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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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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损毁、擅自移动或拆除、侵占或从事影响测量标志使用功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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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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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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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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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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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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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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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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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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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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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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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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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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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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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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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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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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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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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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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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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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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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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76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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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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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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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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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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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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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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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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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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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擅自运输钟乳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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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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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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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88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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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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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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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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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确认 | 共 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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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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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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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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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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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征收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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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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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 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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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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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探矿权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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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矿权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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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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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国土资源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国土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实施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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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 | |||
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
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 | |||
2 |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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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和清理工作 | |||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 | |||
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 | |||
依法组织立案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行为 | |||
承担对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 | |||
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 | |||
调研和起草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等综合性政策建议 | |||
3 |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所辖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测绘及地籍测绘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规划等国土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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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利用、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 |||
指导、审核乡(镇)各项国土资源规划 | |||
参与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的制订 | |||
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情况 | |||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负责收取、返还本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组织核查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 |||
4 |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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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 |||
负责土地审批中地类、面积、权属确认工作 | |||
负责土地、矿产纠纷信访和调处工作 | |||
指导各乡(镇)的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 |||
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权工作 | |||
5 |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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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 | |||
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 |||
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审核、上报以及同级审批权限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 | |||
负责收取、返还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 | |||
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竣工验收、复核工作 | |||
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县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城镇及村庄批次等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 |||
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 | |||
6 |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有关地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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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 |||
实施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审核及备案 | |||
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解读及相关工作 | |||
7 |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 承担全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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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 |||
指导本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 |||
承办先行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 | |||
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 |||
8 |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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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和监管 | |||
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和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查 | |||
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 | |||
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监督 | |||
负责和指导城乡土地权属管理和登记发证工作 | |||
9 |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三率”考核与监督。 | 依法负责辖区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审核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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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有偿出让工作 | |||
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 | |||
负责对矿山进行年度检查和“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与监督 | |||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 | |||
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 | |||
10 | 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统计、备案,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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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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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组织技术队伍分析认定较重要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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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备案管理 | |||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预报、监测工作 | |||
13 |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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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征收各项税费基金 | |||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 | |||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 | |||
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统计报表 | |||
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 | |||
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 | |||
14 |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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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 | |||
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 |||
15 | 负责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指导土地使用现状数据率、城镇信息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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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组织实施本县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 | |||
负责测绘市场项目的招投标 | |||
监管测绘成果质量 | |||
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 | |||
协助南宁市开展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书监督管理工作及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 |||
16 |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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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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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 具体承办本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国土资源相关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 局办公室 | 0771- 652219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
2 | 档案查询 | 土地登记资料 | 县国土资源档案室 | 0771- 6520972 | 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全文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 | 承担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及二级市场委托转让用地的具体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县土地储备中心 | 0771- 652096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县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
4 | 矿业权交易服务 | 承担矿业权公开出让及公开转让的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 县土地储备中心 | 0771- 6520965 | 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
5 | 地理信息服务 | 初审内分编图 | 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 0771- 6520970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5.《土地分类》 |
勘测定界编图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5.《详查全国土地分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面积审核编图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招拍挂编图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地籍调查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建设用地红线图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分类》 | ||||
地籍调查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县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隆安县国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本部门管理行业需要加强监管的
各重点领域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国土所、股(室)、隆安县土地储备中心、隆安县土地开垦整理中心、隆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领域范围:
1.土地供应类业务;
2.地籍管理类业务;
3.矿产资源管理类业务;
4.执法监察业务。
(二)重点领域监督内容:
1.办理重点领域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是否存在增设许可、增设审批、超出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情况;
3.业务办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4.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对重点领域业务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账;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罚款的标准,重点规范罚款数据的适用。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结合我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隆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该标准适用于隆安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县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五)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乡(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所辖乡(镇)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约谈问责等工作,并直接查处、督办重大典型案件,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乡(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直接查处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三是对乡(镇)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二是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本县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矿产图斑核查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和信息填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全县土地矿产卫片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展相应的工作准备。
(二)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转发土地矿产监测图斑,乡(镇)开展图斑检查后,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乡(镇)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违法用地整改查处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基本结束后,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对乡(镇)工作开展检查,对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纠正。
(五)汇总全县数据,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六)根据土地矿产检查情况,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监督检查工作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0%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管辖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负责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在全县范围内重大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立案而不立案,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四)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
(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发现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认为案件属于重大案件需要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时,可以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县国土资源局对交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发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拒不查处县国土资源局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