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共93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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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 |||
3.建设项目影响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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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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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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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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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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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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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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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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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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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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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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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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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违反技术、设备、工艺管理规定及禁止污染物转移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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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 | 1.建设项目违反“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2.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或违法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1.造成污染事故处罚 |
2.未按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启动不及时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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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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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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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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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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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运输、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处置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 1.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剧毒废液、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有毒污染物等的处罚 |
2.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违规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
4.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
5.排放未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粉尘、恶臭、转炉气、电石气等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与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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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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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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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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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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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9 | 行政处罚 |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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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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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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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1.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2.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
3.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
4.违法处理废旧放射源,违法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
5.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 |||
6.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 |||
7.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
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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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未设置危险污染物、放射性物品识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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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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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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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违反放射性物品备案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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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8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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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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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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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
4.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污染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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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法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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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特殊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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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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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规定使用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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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运营单位等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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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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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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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违反拆船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 | 1.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处罚 |
2.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 | |||
3.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4.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41 | 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运营单位等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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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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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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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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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废渣,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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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或脱硫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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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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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禁止区域或者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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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承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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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将商铺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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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禁止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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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饮食服务业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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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异味未经专用烟道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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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高声喧哗的警示标志,未对高声喧哗的用餐人员进行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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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中午、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擅自进行中午、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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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无许可证或未按证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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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三 | 行政强制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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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私设的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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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或处置 | 1.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的代处理 |
2.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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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代处置危险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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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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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排污费征收 |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
2.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 | |||
3.排污费收缴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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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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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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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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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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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责任单位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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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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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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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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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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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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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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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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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验收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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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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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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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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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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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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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审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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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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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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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它行政权力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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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它行政权力 | 开展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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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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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它行政权力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备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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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它行政权力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备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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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它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开工情况进行备案(备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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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它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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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环境保护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2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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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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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原皮进口加工企业环保合格证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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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二、县环保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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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 |||
负责组织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
2 | 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污染防治工作。 | 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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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 |||
协助上级部门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 |||
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
3 |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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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 |||
负责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 |||
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 |||
4 | 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隆安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隆安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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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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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 | |||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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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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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负责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工作 |
| ||
6 |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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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
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
7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隆安县的建设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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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隆安县的建设工作 | |||
负责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 | |||
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
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
8 | 负责全县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 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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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 | |||
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 |||
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
参与反生物、反化学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 |||
9 |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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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
负责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 |||
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 |||
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
负责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备案工作 | |||
10 | 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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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 | |||
负责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
11 | 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 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
负责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
| ||
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
负责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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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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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
县财政局 | |||
县物价局 | |||
2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 | 县政府 | 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 |
3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处罚由环保部门实施 |
县公安局 |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 ||
4 |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处罚由环保部门实施 |
县公安局 |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 ||
5 |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县环保局 | 处罚由环保部门实施 |
县公安局 |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 ||
6 | 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 | 县环保局 | 处罚由环保部门实施 |
县监察局 | 纪律处理 | ||
6 | 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 | 县公安局 |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
7 | 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
县财政局 | |||
8 | 县本级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
县财政局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环境信息发布 | 公布城县环境质量情况 |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 0771—7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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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及环保科普知识 | 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 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和宣传股 | 18169619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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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后续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以及县环保部门审批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开展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保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辖区内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审批文件依据的准确性;
(三)行政审批文件的规范性;
(四)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情况;
(五)行政审批文件执行落实情况;
(六)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信访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七)违法项目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自查汇报、抽样核查、现场检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受委托单位将所做出的行政审批文件抄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要求受委托单位定期对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县环境保护局;
(三)县环境保护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抽检工作通知书;
(二)开展抽查和现场检查;
(三)作出整改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相关材料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抽查结果,指出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二)根据收到的涉及委托机关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等,对受委托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于涉嫌违纪的工作人员,依法向其任免单位或纪检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于涉嫌违法的工作人员,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对全县有减排任务的单位减排工作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有减排任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年度减排核查,采取减排核算、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有减排任务的单位的减排目标及减排计划;
(二)审查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的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开展日常减排督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年度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安排确定对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开展不定期日常检查;
(三)每年7月和次年1月,配合自治区、南宁市、国家减排核查组对全县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开展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算。
(四)通报有减排任务的各单位半年和年度减排结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减排严重滞后、未完成半年或年度减排目标、核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做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法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的案件;
(二)负责查处县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且县环境保护局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县级以上领导要求查办的、环境保护厅、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被群体性举报等情形);
(四)根据新环保法,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环境保护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做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隆安县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以及饮用水源地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适用于隆安县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六)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