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共50项)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5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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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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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属本县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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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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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 1.邀请招标 |
2.自行招标 | |||
5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一般项目(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等) |
2.两高项目(包括节能验收) | |||
6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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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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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转化科技成果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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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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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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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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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技术交易中骗取委托人或串通骗取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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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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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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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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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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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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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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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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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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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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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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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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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 |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
2.低价倾销的处罚 | |||
3.哄抬价格的处罚 | |||
4.价格欺诈的处罚 | |||
5.价格歧视的处罚 | |||
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处罚 | |||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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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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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未按国家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越权制定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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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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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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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及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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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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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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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5 | 行政检查 | 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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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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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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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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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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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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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成本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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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奖励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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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县科技进步奖励 | 1.技术开发 |
2.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 |||
3.重大工程项目 | |||
4.社会公益 | |||
5.基础理论研究 | |||
2 | 行政奖励 | 县专利奖励 | 1.发明专利 |
2.实用新型 | |||
3.外观设计 | |||
六 | 其他行政权利 | 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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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利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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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它行政权力 | 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批(委托下放部分项目的受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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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储备粮及轮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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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流通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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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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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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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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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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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和违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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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价格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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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布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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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承接上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无 |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2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名称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 1.技术开发 |
2.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 |||
3.重大工程项目 | |||
4.社会公益 | |||
5.基础理论研究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编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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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负责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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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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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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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部门专项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衔接市县发展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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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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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空间发展规划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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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发展规划法制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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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查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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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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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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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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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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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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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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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 研究分析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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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隆安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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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隆安县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承担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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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汇总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 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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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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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方案;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多渠道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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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确定隆安县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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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隆安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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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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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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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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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负责全县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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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农林水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议,下达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隆安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林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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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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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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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农林水生态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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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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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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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汇总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 参与研究拟订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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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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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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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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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下达隆安县交通运输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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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邮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计划下达,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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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县域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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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全县县城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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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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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县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县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负责审批县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组织提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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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隆安县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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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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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开竣工及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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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综合协调,提出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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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库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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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县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县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负责审批县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组织开展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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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隆安县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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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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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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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项目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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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出全县利用外资战略、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隆安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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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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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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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 监测分析县内外市场状况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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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粮食、棉花、盐业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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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上报和分配全县粮食进出口关税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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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和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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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糖等县级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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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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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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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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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衔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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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的对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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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产业政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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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结构调整专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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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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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全县就业、收入分配和服务业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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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和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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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就业、旅游等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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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全县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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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发展服务业专项政策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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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县城服务业发展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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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负责服务业产业政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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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订和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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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指导全县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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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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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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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 配合转报流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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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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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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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兴产业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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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产业链、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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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审批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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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级国家高技术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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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究提出全县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年度指导性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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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铁路、公路、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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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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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航发展需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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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组织拟订全县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重大专项及实施方案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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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人才开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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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西部人才开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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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研究提出生态补偿问题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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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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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下达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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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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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协调全县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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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组织实施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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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整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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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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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生态建设、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和环境整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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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区经济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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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和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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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我县参与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战略、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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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指导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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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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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过程监督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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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分析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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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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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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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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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上报并协调实施全县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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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隆安县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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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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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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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编制能源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 负责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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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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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能源价格政策的研究拟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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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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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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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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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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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能源领域开放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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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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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负责提出全县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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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平衡全县社会事业发展中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民政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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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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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健康服务业等社会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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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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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社会事业重点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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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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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或转下达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预算内建设投资社会事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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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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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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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隆安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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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 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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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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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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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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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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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自律机制、信用机制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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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策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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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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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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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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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隆安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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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与协助组织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在隆安县辖区内的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隆安县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和东盟开放合作过程中涉及隆安县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隆安县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在隆安县辖区内的开放开发。 | 参与协助组织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在隆安县辖区内的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隆安县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和东盟开放合作过程中涉及隆安县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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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隆安县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在隆安县辖区内的开放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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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珠江—西江经济带(隆安县)规划建设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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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统筹协调推进隆安县与东盟开放合作,参与推进隆安县面向东盟开放合作任务的完成;推进隆安县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协调发展。 | 统筹协调推进南宁市与东盟开放合作,参与推进隆安县面向东盟开放合作任务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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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隆安县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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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研究确定的在隆安县辖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投资与服务。 | 组织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研究确定的在隆安县辖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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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投资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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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工作,参与制订“新的战略支点”建设的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统筹协调隆安县“新的战略支点”建设的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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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同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县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平台建设。 |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县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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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实施隆安县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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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依法发布,指导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征信活动健康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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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信用管理原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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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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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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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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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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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贯彻执行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化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化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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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信息惠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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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县属各部门、各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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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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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党政专用信息网络以及部门业务应用网络建设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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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承担重大项目的建设、验收、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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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化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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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全县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党政专用信息网络以及各部门的业务应用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隆安县重大活动通信保障协调的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全县电子政务的发展。 | 负责全县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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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公共信息资源平台、信息服务的规划建设、应用推广和协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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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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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政府网站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绩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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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化中的政务信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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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全县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等级保护的协调工作。 | 负责全县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电子政务、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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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指导全县防范计算机病毒等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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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政务信息安全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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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等级保护的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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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涉及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应用中的有关信息安全与网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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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务信息安全技术的引进和创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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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县重大活动通信保障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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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县科技和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 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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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科技(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负责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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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全县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引导高新技术在全县工农业发展中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 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创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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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本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技术、设备的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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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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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 | 科技进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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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全县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和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 | 科技管理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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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科技进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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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全县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加强专利保护。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体系,制订专利战略,促进技术创新。 | 指导协调专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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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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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承担县科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组织协调全县科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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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收储安排、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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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收储安排,将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到乡(镇)、村,村委根据农户种粮面积将直补收购订单数量分到农户,经公示后向农户发放售粮证,督促有订单任务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直补订单合同;组织开展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督查订单收购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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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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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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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负责协调军粮供应、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 做好粮油价格监控,按时(周报,特殊情况下一日一报)向市、自治区、国家粮食局上报监测点粮油价格及供求行情变化情况,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实施。 |
|
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和保密规定,做好军粮供应的日常工作;每月按时统计上报军粮库存信息情况;每季度按时统计上报军粮销售信息情况;配合市局每年开展军粮财务检查和军粮质量安全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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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灾区库区、缺粮地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粮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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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统计;做好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按5日报、月报形式逐级报送《粮油收进度报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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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起草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 起草地方性粮食流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经县政府颁布后实施。 |
|
执行粮食流通、粮食库存检查制度,每年按上级粮食及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粮食库存检查。 |
| ||
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其中,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测计划完成粮食质量风险监测,即粮食(原粮)品质测报;2、每季度开展政策性用粮质量监督监测,粮食收购入库期间加大粮食质量监督监测力度,对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等。 |
|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接到举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通过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准入制度规定,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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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粮食收购环节的执法监督,针对粮食收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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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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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取消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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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进行处罚。接到举报或通过检查发现,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中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通过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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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开展绿色储粮、科学储粮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指导储粮企业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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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储粮、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绿色储粮技术改造及智能控制,绿色储粮技术应用及推广;粮库成品油罐、成品粮库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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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储粮企业进行“星级粮库”创建工作,以及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及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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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县粮油加工企业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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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两季粮油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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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组织辖区内粮食企业参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粮食类)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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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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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隆安县粮食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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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审批辖区内放心粮油店的网点设置和定点布局方案。放心粮油项目建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县级实地验收后,上报市粮食局。并会同县财政对放心粮油项目建设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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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粮食库存是否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妯规定的最高库存量,对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高于最高库存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份或超出部份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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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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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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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管理代储自治区级储备粮和代储南宁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县级储备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负责管理代储自治区级储备粮和代储南宁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县级储备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落实县级储备粮规模、储存库点总体布局。1.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分行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并监督落实。2.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组织县储备粮轮换,一般收购轮换的数量为市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3.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分行及时请示县人民政府下达县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4、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 会同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监督县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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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管理代储自治区级储备粮和代储南宁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县级储备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做好储备粮管理,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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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代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1.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申请承储市代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并给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向南宁市粮食局申报材料,待市局下达承储通知,与其签订承储合同书。2.严格按照《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南宁市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方案》、《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对代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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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 | 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向上级申报隆安县储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仓储设施维修补助资金,做好仓储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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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推进隆安县中心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的工作;储备粮承储企业危仓老库的维修改造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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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计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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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县价格和收费政策;拟订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 | 1、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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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隆安县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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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订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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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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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监测、预测全县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对全县价格进行宏观管理,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 | 1监测重要商品价格、分析全县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对全县价格进行宏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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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全县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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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开展重大价格问题研究,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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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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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组织实施县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 | 1、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
|
2、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 ||
36 | 组织实施县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 | 3、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隆安县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 |
|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拟定隆安县有关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全县收费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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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隆安县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
| ||
6、贯彻落实医疗保障药品、基本药物价格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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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核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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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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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和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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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县价格调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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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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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 | 1、组织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
|
2、开展价格行业价格自律等工作 |
| ||
3、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
| ||
4、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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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
| ||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
| ||
38 | 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 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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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 1、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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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
| ||
40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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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县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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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卫局 |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县信用信息依法发布和查询 | 通过县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和查询信用信息 | 县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 0771-6522169 |
|
2 | 受理日常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及价格信访事项 | 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58全国价格举报呼叫平台”、来信、来访等形式受理消费者的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及信访,及时答复并处理。 | 县物价局 | 0771-6523771 |
|
3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建立县域民生价格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 县物价局 | 0771-6522403 |
|
4 | 价格宣传活动 |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县物价局 | 0771-6522403 |
|
5 | 公布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 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典型案例 | 县物价局 | 0771-6522403 |
|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业主;
(二)编制审批、核准相关文本的中介机构;
(三)进行审批、核准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设计(审查)程序,设计(评估)文本是否符合要求;
(四)实施审批、核准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五)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建设内容实施,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建设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县发改科技局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县发改科技局备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取消许可: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撤销原审批(核准)批复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收回资金:对于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收回资金。
(三)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请纪检部门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县发改科技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查实施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
(二)定期抽查项目的核准材料、文件等;
(三)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实施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二)实施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县发改科技局选择检查对象,对部分项目的核准材料、文件等进行抽查;必要时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科技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的;
(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撤销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并发出通知(决定)书。
接到通知(决定)书的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撤销,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核准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批复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开展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县发改科技局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县发改科技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整改;
(二)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业主、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资金来源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进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县发改科技局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县发改科技局备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取消许可: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或撤销原审批批复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取消下达的计划,收回资金:对于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收回资金。
(三)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工作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请纪检部门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基于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县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稽察审批程序
(二)稽察项目法人
(三)稽察招标投标
(四)稽察勘察设计
(五)稽察项目进度
(六)稽察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
(七)稽察项目效益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稽察;
(二)专项性稽。根据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项目的稽察要求或社会投诉举报的内容,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进行单项稽察或多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业主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稽察单位召开稽察事项的专门会议。
(二)查阅资料。查阅稽察项目的前期批复文件、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
(三)实地察看。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出稽察通知。稽察部门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六景园区管委会发出稽察通知书。
(二)实施项目稽察。稽察部门根据稽察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三)出具稽察报告(总结)。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及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交稽察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稽察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并要求根据相关职责权限责成涉及单位及时整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取消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暂停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五)责令暂停项目建设
(六)暂停下一年度同类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六)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规划实施的乡(镇)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县直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划预测;
(二)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进度要求;
(三)项目落实是否符合规划,已建项目是否切实发挥作用,项目建设进度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
(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
(三)规划实施终期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查实施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对存疑的进行专题询问;
(二)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通知实施单位报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实施单位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三)县发改科技局开展监督并定期汇总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实施单位原因造成规划无法落实的,指导实施单位改进工作;
(二)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因客观原因造成规划脱离实际、无法落实的,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同时做好指导实施单位重新修编规划工作。
(七)科技计划项目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为规范全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增强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广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南宁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对所主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财政扶持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检查不少于二次,其他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一次。各项目承担单位年终须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三)项目结题验收。属于县级科技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结题四种。属于上级下达的科技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协调上级科技部门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应追回已拨经费,并且予以公开通报。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八)县级科技研发机构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立项建设的隆安县县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补助经费的规范使用情况。
(二)建设任务书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科技研发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有隆安县县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进行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组织书面检查和实地抽查,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
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专家评审,查看场地、仪器设备,查阅财务账、资产账。每年末报送工作总结。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被检查单位;
2.组织开展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3.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查单位;
4.征求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
3.将检查结果通知依托单位,共同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
4.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隆安县县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九)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科技进步奖励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执行科技奖励推荐、形式审查、初评、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履行对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的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对网评现场监督检查、列席初评和评审会议、听取并审议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评审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组成员全程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审活动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评审程序进行审查;
(二)对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对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个人资料审查;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五)对拟评奖励项目公示中出现的举报、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
(二)评审专家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奖励办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
(三)推荐者违反规定的,奖励办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其科技奖励推荐资格等处理;
(四)参评项目单位与个人违反规定的,奖励办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励的资格等处理;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县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励的资格。
(十)隆安县专利奖励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个人、专利代理机构有无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以下奖励条件: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2.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隆安县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申请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4.奖励只针对当年受理的申请专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组成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和专利服务代理机构提供的各种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对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组成员全程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审活动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审查;
(二)对评审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拟奖励项目公示中出现的举报、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专利申请,将全额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取3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普查、复查的形式。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市粮食局检查的地方储备粮比例不低于30%。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国家政策性粮油经营情况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油经营情况的监管,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油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县两级均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市粮食局除进行直接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对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粮食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粮食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对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粮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7.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粮食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粮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6.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7.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0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11.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2.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3.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5.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价格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隆安县管辖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经营者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等。
3、申请人是否有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申请制定或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管理;
2、一般性价格监督检查;
3、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
4、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5、对价格举报进行调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市场价格监管和一般性价格监督检查,随时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活动情况,及时制止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2、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打击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等。规范纠正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3、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等检查行动,配合或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4、根据群众价格举报,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缴费者的合法价费权益。
5、通过开展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的工作方式,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申报等行为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2、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制作笔录;调查取证结束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以调查取证材料、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收价款。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三)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复核,并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受理的,予以结案。
(八)开展监督监督检查查实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制定或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为的,除按上述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应撤销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定价决定或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