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隆)安监烟爆管罚〔2018〕3号
案件名称:隆安县黄伟杰烟花爆竹专卖店变更经营场所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18年2月14日,县安监局、公安局、屏山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在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经营集中大检查中发现,隆安县黄宏汤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与黄宏汤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黄伟杰烟花爆竹专卖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1(居民身份证):452126**********19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2018/08/13
处罚截止期:2018/03/28
处罚机关: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450123